財務委員會
審核二○○二至○三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局長/管制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
第
7
節會議
(
綜合檔案名稱:
JA-c1.rtf)
答覆編號
|
問題編號
|
委員姓名
|
總目
|
綱領
|
0018
|
何秀蘭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0033 |
涂謹申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035 |
涂謹申
|
80 |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0036 |
涂謹申
|
80 |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0536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37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38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39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40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44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45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46 |
曾鈺成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53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54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611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612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613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614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615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616 |
余若嶶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839
|
吳靄儀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840 |
吳靄儀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0992 |
李家祥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1153 |
吳靄儀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1154 |
吳靄儀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1155 |
吳靄儀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1156 |
吳靄儀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財務委員會
審核二○○二至○三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局長/管制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
第
7
節會議
(
綜合檔案名稱:
S-JA-c.rtf)
答覆編號
|
問題編號
|
委員姓名
|
總目
|
綱領
|
S029 |
李卓人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S064 |
劉慧卿
|
80 |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018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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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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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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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
關於貴部門就以上綱領委託顧問就制定和評估政策而進行的研究, (1) 就2001-02 年度已經預留撥款進行顧問研究的項目,請提供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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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問名稱 ( 如有) |
內容 |
顧問費用 |
研究的進展及跟進 ( 籌劃中/ 進行中/ 已完成) |
當局就研究報告的跟進 (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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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02-03 年度有否預留撥款進行顧問研究?如有,請提供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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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問名稱 ( 如有) |
內容 |
顧問費用 |
研究的情況 ( 籌劃中/ 進行中/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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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何秀蘭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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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司法機構在2001-02 年度沒有委託顧問就制定和評估政策進行研究,亦沒有在2002-03 年度預留撥款作此類顧問研究。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033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a) 根據第5 段,在2002 年計劃中,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平均輪候時間會大幅增加,有關刑事案件的上訴輪候時間會由2001 年的平均75 天上升至100 天,而民事案件的上訴輪候時間會由2001 年的平均76 天上升至120 天,原因為何,是否由於資源不足,如要維持2001 年的實際平均輪候時間,要用多少錢? (b) 根據第5 段,在2002 年計劃中,在土地審裁處審理的案件的平均輪候時間,均大幅增長,其中處理賠償的案件及管理建築物的案件,輪候時間增加超過4 倍,原因為何,是否由於資源不足,如要維持2001 年的實際平均輪候時間,要用多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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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涂謹申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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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a) 我在管制人員報告內列出了於各級法院和審裁處的案件目標輪候時間,這些均是司法機構按各法庭使用者委員會的建議或有關之法例條文而訂定的服務承諾。列於“2002( 計劃) ”一欄下的數字,凡與列於“目標”一欄的相同,我們有十足信心實現有關的承諾,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會根據接獲案件的實際數字,不斷致力將實際的輪候時間在可行情況下盡量縮短。 雖然終審法院於2001 年的實際輪候時間遠較目標輪候時間為短,但於2000 年的成績與目標輪候時間事實相近,其中民事案件的申請上訴許可的輪候時間更略長於所訂目標。綜合過去兩年的經驗後,將2002 年的計劃輪候時間審慎地定於和目標輪候時間相同,較為適合。 (b) 在土地審裁處,上訴、有關賠償和有關管理建築物的案件,由訂定日期至聆訊的目標輪候時間均為100 日。過去兩年達成的實際輪候時間的確遠較所訂的目標為佳,故此,我們有信心能將2002 年的計劃目標時間訂為較短的80 日。 在計劃2002 年的目標時,我們已經考慮到西鐵工程會引致多宗的賠償案件。這些案件會比較複雜,需要較長的時間審理。為了應付增多的工作量,土地審裁處已經於2001 年9 月增設了一個法庭,並會於短時間內委任多一名審裁委員以協助處理賠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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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在上文(a) 提及,計劃輪候時間只是我們的服務承諾,我們會繼續致力在不犧牲質素的情況下,嘗試將實際輪候時間減至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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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035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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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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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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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
政務長是否可提供數字,究竟總計有多少資源,是投放在確保中文能在各級法院使用此目標上,請分別列出不同級別的法院,投放在確保與訟人能使用中文聆訊的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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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涂謹申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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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司法機構通過加強法官和司法人員的雙語能力,以及在法庭上提供傳譯服務來維持雙語法庭的運作。 司法機構的政策,是在不影響司法及專業質素的情況下,致力增加雙語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數目。現職的法官和司法人員中,約有60% 具備全面雙語能力,他們的分佈如下:
以上述數目來說,我們有足夠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審理適合用廣東話進行的聆訊。同時,我們也提供了語文訓練課程,使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能更廣泛使用中文。由1999 年至2001 年,我們共舉辦了23 項課程,包括4 項在北京清華大學舉辦的20 天漢語判決書撰寫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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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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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調派了法庭傳譯主任往各級法院,在有需要時提供傳譯服務。為法庭傳譯服務調配的資源情況如下:
司法機構並採取了下列措施,以應付日益增加的中文聆訊之需求:
(a) 於1999 年7 月增設判詞翻譯組,翻譯終審法院所有的判決書,以及翻譯一些從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宣告的判決中挑選出來的判決書,以供法官和法庭使用者參考; (b) 於2000 年4 月,司法機構與香港城市大學一起開始發展一套電子法律文書語素系統。完成後,該系統將具備詞彙搜索功能,供法官和支援人員在擬備中文判決書及其他文件時作參考之用; (c) 於2000 年7 月,我們在北九龍裁判法院實施本地話審訊試驗計劃( 即使用廣東話進行審訊,而所有呈交法庭的文件均為中文文件) 。該計劃相當成功,而自2002 年2 月起所有裁判法院均已實行類似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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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036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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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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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政務長可否提供實際數字,有關提升法律參考系統,須要用多少錢,所建議的提升,包括什麼範疇。除了司法人員外,還有那些人可使用該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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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涂謹申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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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司法機構的法律參考系統設立於1998 年,收錄了自1993 年以來區域法院級別及以上的法院的判決書和實務指示。該系統到去年為止是個內部系統,只為法官和司法人員服務;但自2001 年9 月起,法律界人士和公眾人士均可通過互聯網取覽此等參考資料。 我們現正著手提昇該系統的判決書資料庫,將自1982 年以來的判決書也收錄在內。這項工作需用800,000 元,將於2003 年初完成。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36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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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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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
對於終審法院上訴刑事及民事案件於2001 年的實際平均輪候時間,都較司法機構所訂的目標為低,當局對於2002 年的計劃預測,為何仍參考有關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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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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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雖然終審法院於2001 年的實際輪候時間遠較目標輪候時間為短,但於2000 年的成績與目標輪候時間事實相近,其中民事案件的申請上訴許可的輪候時間更略長於所訂目標。綜合過去兩年的經驗後,將2002 年的計劃輪候時間審慎地定於和目標輪候時間相同,較為適合。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會根據接獲案件的實際數字,不斷致力將實際的輪候時間在可行情況下盡量縮短。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37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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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
對於土地審裁處所有案件於2000 及2001 年的實際平均輪候時間,都較司法機構所訂的目標為低,為何當局制訂2002 年的計劃,仍參考有關目標? |
|
|||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
|||
答覆 : |
在土地審裁處,上訴、有關賠償和有關管理建築物的案件,由訂定日期至聆訊的目標輪候時間均為100 日。過去兩年達成的實際輪候時間的確遠較所訂的目標為佳;在計劃2002 年的目標時,我們已經考慮到西鐵工程會引致多宗的賠償案件。這些案件會比較複雜,需要較長的時間審理。平衡兩者後,我們有信心能將2002 年的計劃目標時間訂得較短而訂為80 日。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38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司法機構在甚麼情況下,才會修改或建議修改由法庭使用者委員會建議訂立的目標,及由各有關條例或法庭規則中規定的目標? |
|
|||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
|||
答覆 : |
司法機構在下列情況會考慮修訂目標輪候時間: (a) 實際輪候時間持續長於或短於目標輪候時間; (b) 有清楚的模式顯示有關案件量會維持在某個穩定的水平; (c) 有充分的證明顯示由於需求不斷轉變,有需要重新調整原定的優先次序;以及 (d) 工作量和案件的複雜性有所增加,而各項目標已證實為不切實際。 修訂目標輪候時間的時候,我們需要徵詢有關法庭使用者委員會的意見,或尋求法例上的修改。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39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對法院或審裁處作出過寬的平均輪候時間預測,會否造成嚴重的資源錯配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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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
|||
答覆 : |
司法機構時刻注意,訴訟獲得公正審理的同時不會出現不必要的遲延。案件的輪候時間一直受到密切的監察以確保他們不會超出合理的範圍。我們亦會竭盡所能把各級法院的實際輪候時間減至最低。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40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司法機構會否為鼓勵法庭廣泛使用粵語進行聆訊,而考慮制訂有關因轉介粵語審訊而須再輪候的案件的時間目標? |
|
|||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
|||
答覆 : |
中文和英文均是法庭的法定語文,至於選用那一種語言進行聆訊,則由主理聆訊有關案件的法官自行決定。根據司法機構的指引,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或訴訟人的語文能力及意願、代表律師的語文能力、證人的語文能力,事實及法律方面所爭議的爭論點,需要翻譯成為另一種法定語文的文件數量,以及主理法官或司法人員自己的語文能力。 在決定法庭使用哪一種法定語文時,首要的考慮是,在慮及案件所有情況之下,如何能夠公正而迅速地處理在法庭席前的訟案或事項。 約60% 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具備全面雙語能力,以這個數目來說,我們有足夠的雙語法官和司法人員主理被認為是適合以粵語進行的聆訊。 凡有被告人、訴訟人或者證人不熟悉審訊時所採用的語言之案件,法庭傳譯主任會提供傳譯服務,故此,本人認為法律程序並沒有語言方面的障礙。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44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高等法院於2002 年的民事上訴案件預算數目與2001 年的實際數字相若。在制訂預算案時,當局有否評估涉及居留權的司法覆核個案的數目,會隨着終審法院於2002 年1 月9 日關於居留權的最終判決,而有所改變? |
|
|||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
|||
答覆 : |
終審法院在2002 年1 月9 日宣告對居留權案件的判決。預算中的上訴法庭民事上訴案件數目是在該日之前計算的。但自該日起只有1 宗關於居留權的上訴入稟上訴法庭。 若然此情況繼續, 我們預期2002 年上訴法庭民事上訴案件的數目將約為1 200 宗,與2000 年的水平相若。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45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淫褻物品審裁處於2001 年,處理個案的平均輪候時間沒有大幅增加的情況下,為何會出現大量物品須轉交予淫褻物品審裁處裁定的情況?該些個案是否都屬於瑣碎,甚至無理指控的個案?2001 年須轉交予淫褻物品審裁處裁定的物品,主要是甚麼種類?主要涉及哪類傳播媒界? |
|
|||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
|||
答覆 : |
2001 年提交淫褻物品審裁處分類或裁定的物品,大部分都是警方及海關檢獲的視像光碟,當中沒有瑣屑無聊或不合理的個案。 2001 年呈交審裁處的物品大幅增加但沒有影響輪候時間,是因為這些物品很多都完全相同而且是整批呈交,所以審裁處可以很方便地將它們分組處理。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46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當局是否預計淫褻物品審裁處於2002 年處理案件數目的壓力,與2001 所面對的原因相同?若否,當局為何仍預計2002 年須處理的案件數目與2001 年的相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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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人 : |
曾鈺成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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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覆 : |
我們預計,就呈交的物品數目和呈交的模式而言,2002 年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工作量會與2001 年的相若。 |
|
|||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
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0553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
||
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
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問題 : |
就2002 年法庭訴訟的平均輪候時間,當局可否告知本會,為何在預計案件數目並沒有顯著增加,甚至乎有所減少的情況下,下列各級法院訴訟的輪候時間指標郤沒有改善? 1 )終審法院 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刑事案件) 3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4 )區域法院(離婚訴訟審判權限) 5 )裁判法院 6 )小額錢債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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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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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我在管制人員報告內列出了於各級法院和審裁處的案件目標輪候時間,這些均是司法機構按各法庭使用者委員會的建議或有關之法例條文而訂定的服務承諾。列於“2002( 計劃) ”一欄下的數字,凡與列於“目標”一欄相同者,我們有十足信心實現有關的承諾,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會根據接獲案件的實際數字,不斷致力將實際的輪候時間在可行情況下盡量縮短。
雖然終審法院於2001
年的實際輪候時間遠較目標輪候時間為短,但於2000
年的成績與目標輪候時間事實相近,其中民事案件的申請上訴許可的輪候時間更略長於所訂目標。綜合過去兩年的經驗後,將2002
年的計劃輪候時間定於和目標輪候時間相同水平,是較為審慎的做法。
雖然我們預計2002 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刑事上訴的數目會維持在過去兩年的水平,但由於上訴法庭仍須處理超過4 500 宗正在進行中的居留權上訴案,故此定下較短的計劃輪候時間是不切實際的。 由於區域法院的刑事案件量預計不會有顯著的減幅,而且經驗亦顯示該等案件已是較為複雜而需進行冗長的審訊,因此我們將2002 年的計劃輪候時間定於和目標輪候時間相同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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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域法院( 即家事法庭) 的離婚司法管轄權方面,隨著婚姻訴訟( 修訂) 規則於2002 年1 月實施,列入特別程序案表中的案件,其當事人無需出庭應訊;在此等案件中,雙方均同意離婚,而彼此也沒有爭議。此新安排使家事法庭每天可以處理更多這類案件。因此,與定為35 天的目標輪候時間及2001 年達致的33 天的實際輪候時間對比,我們將2002 年的計劃輪候時間縮短為30 天。 2002 年裁判法院的計劃輪候時間和過去兩年達致的實際輪候時間相近。在預計案件量不會有大減幅的情況下,擬訂較短的計劃輪候時間不是審慎的做法。 雖然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量預料將會增加,但我們在輪候時間方面可以達到所定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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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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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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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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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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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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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4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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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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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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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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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在2002/03 年度,當局有何具體措施或策略,盡量縮短法庭訴訟的輪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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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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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司法機構一直密切監察各級法院和各審裁處的輪候時間,如有需要會重新調配資源,包括委任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以減輕任何一處所受的壓力。 此外,以下安排/ 措施會有助於維持輪候時間在合理的範圍內: (a) 區域法院民事管轄權的擴大於2000 年9 月1 日生效,這會有助於減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的輪候時間。對輪候時間的正面影響,在今年稍候時間將會呈現。 (b) 土地審裁處新增一位審裁委員的招聘工作大部分已完成。該審裁委員會協助處理因西鐵工程而增加的賠償申索案件。 (c) 我們尋求增加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和勞資審裁處的人手。2002-03 年度的預算已預留一位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一位審裁官的開支。我們將循慣常程序開設上述兩個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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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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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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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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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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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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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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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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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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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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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當局可否告知本會,2002-03 年度預計高等法院接獲多少宗破產呈請的申請?與2001/02 年度的申請數目的比較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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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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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2002 年首兩個月每月平均有1 873 宗破產呈請,2001 年則平均每月有1 099 宗。根據這些數字,我們預計2002 年破產呈請的數目約有22 400 宗,較2001 年增加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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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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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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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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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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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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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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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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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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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及會否調撥資源,應付不斷增加的破產呈請個案,以及避免因此影響高等法院訴訟的整體輪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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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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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2001
年
6
月,聆案官辦事處每星期騰出
3
個半天,處理不斷增加的破產呈請。由於較前沉重的工作量,騰出的天數,最近增至每星期
5
個半天。破產呈請的輪候時間已由
2002
年
1
月的
20
星期減至目前的
14
星期。
我門亦已定下增加聆案官辦事處的人手的計劃。2002-03 年度預算草案已預留1 個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編外職位的開支;我門將透過慣常的程序謀求開設這個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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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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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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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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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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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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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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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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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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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當局可否告知本會,2002-03 年度預留多少人手或款項,以推行協助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措施?有關措施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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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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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就成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委任了一個督導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並由法官、律師、一位社會工作者和一位當值律師服務的代表組成。 該資源中心為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民事法律程序而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而設。督導委員會會就資源中心的成立和運作提出建議。 委員會亦會與法律界人士、關注此事的非政府機構和團體商討,探索邀請他們參與透過資源中心提供服務的可行性。 督導委員會在2002 年3 月16 日舉行了第一次會議。委員會計劃在此後6 至9 個月內完成建議,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交報告。 現時,我們並沒有成立資源中心所需開支的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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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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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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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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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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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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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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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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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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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當局可否告知本會,2002-03 年度預留多少款項,以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有關的諮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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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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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我們初步在
2002-03
年度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預留了
50
萬元,作為發表最後報告的有關支出。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預計於2003 年初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呈交最後報告,提出改革方案。由於改革方案並非計劃於2002-03 年度落實,故我們並不需要在此財政年度預留款項作這方面的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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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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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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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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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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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521 家事訴訟調解試驗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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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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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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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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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a) 就正在推行的家事訴訟調解試驗計劃,當局可否告知本會,2002/03 年度預計處理多少宗個案?與2001/02 年度的個案數目比較為何? (b) 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增加市民對該試驗計劃的認識,以及鼓勵有需要的市民使用這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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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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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a) 司法機構在2000 年5 月2 日開始推行為期3 年的家事調解試驗計劃。該計劃的目標是在3 年內處理1 000 宗個案或每年處理約330 宗個案。2001-02 年度轉介調解員處理的個案共有338 宗。我們預計此計劃在2002-03 年度會處理相同數目的個案。 (b) 此計劃為申請分居/ 離婚的夫婦提供調解服務。我們已向所有法律執業者發出實務指示,要求他們將此計劃告知因婚姻事宜接觸他們的當事人。當事人決定進行調解與否,都需要在調解事宜證明書上註明,並將該證明書呈交家事法庭。 我們印制了“家事調解試驗計劃小冊子”,並且在所有法院大樓、民政事務處、社會福利署、法律援助署、不同的家庭輔導機構和律師行廣泛派發,為市民提供該計劃的資料。 調解統籌主任在社會福利署和民政事務總署舉辦的各個研討會上介紹該計劃,並且定期接受傳媒訪問,藉此進行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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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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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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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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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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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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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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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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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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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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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在2002-03 年度,當局會否採取具體措施,向市民推廣訴訟以外解決糾紛的途徑,以減輕法庭負擔?若有,詳情為何?預算開支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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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余若薇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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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司法機構在2000 年5 月開始推行為期3 年的家事調解試驗計劃。該計劃為申請分居/ 離婚的夫婦提供調解服務。在這項自願參與的程序中,受過訓練的調解員會協助雙方溝通並就各爭論點進行協商,目標是達成切合雙方及子女的需要的協議而和解。 整個試驗計劃的核准撥款為1,507 萬元,其中6 百萬元撥作調解費用、150 萬元用作評估及宣傳的費用、其餘則用以支付員工開支,員工的編制有1 個高級社會工作主任,2 個社會工作主任、1 個文書主任和1 個助理文書主任。我們的計劃是在3 年內處理1 000 宗個案。至2001 年底,共有584 宗個案獲轉介接受調解員的服務。 我們印制了“家事調解試驗計劃小冊子”,並且在所有法院大樓、民政事務處、社會福利署、法律援助署、不同的家庭輔導機構和律師行廣泛派發,為市民提供該計劃的資料。 調解統籌主任在社會福利署和民政事務總署舉辦的各個研討會上介紹該計劃,並且定期接受傳媒訪問,藉此進行宣傳工作。 此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轄下的工作小組出版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期報告及諮詢文件。在文件中建議了一系列可能用來取代或輔助民事訴訟程序的“解決糾紛的另類辦法”(ADR) ,向公眾進行諮詢。諮詢期至2002 年4 月30 日屆滿。之後,工作小組將研究收到的意見,並且將在2003 年初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交改革建議。2002-03 年度不需要額外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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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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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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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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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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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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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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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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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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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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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02 年1 月14 日) 法律年度開幕致辭中宣布,將成立一個資源中心以幫助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而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為他們提供設施,使他們能夠處理有關規則和程序的事項,以及進行訴訟,並委派一個督導委員會就資源中心的成立和運作提供意見: 資源中心的發展時間表和工作計劃為何?資源中心的研究和發展開支分項數字預計為何?計劃中的人手安排,職級安排及其開支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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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吳靄儀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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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就成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委任了一個督導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並由法官、律師、一位社會工作者和一位當值律師服務的代表組成。 該資源中心為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民事法律程序而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而設。督導委員會會就資源中心的成立和運作提出建議。 委員會亦會與法律界人士、關注此事的非政府機構和團體商討,探索邀請他們參與透過資源中心提供服務的可行性。 督導委員會在2002 年3 月16 日舉行了第一次會議。委員會計劃在此後6 至9 個月內完成建議,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交報告。 現時,我們並沒有成立資源中心所需開支的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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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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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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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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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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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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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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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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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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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司法機構的編制中: A) 就首長級職位而言,司法職位和非司法職位各佔多少個?首長級職位的職員費用是多少?其中多少是司法職位的職員費用?多少是非司法職位的職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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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吳靄儀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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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已核准的司法機構編制中設有177 個首長級職位,其中172 個是司法人員職位,5 個是非司法人員職位。這些職位按薪級中點估計的年薪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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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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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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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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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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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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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2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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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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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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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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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請提供將於2002-2003 年度預算開設的首長級職位的資料,包括理據、職銜、職能及職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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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李家祥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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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建議在2002-03 年度增設的3 個首長級職位包括2 個司法人員職位和1 個高級管理人員職位。需要增設這些職位的原因如下:— (a) 勞資審裁處1 個審裁官的常額職位 :為應付自1998 年以來不斷增加的案件量,司法機構從內部調配資源到勞資審裁處以成立2 個夜庭和增設4 個日庭。以下統計數字反映案件量的增加,越來越明顯並不是短暫的現象:
從裁判法院和其他審裁處持續調配資源到勞資審裁處的安排已經對前者的有效運作構成影響。上一次勞資審裁處的編制是在1995 進行檢討的。現時,最少要在該編制裡增加1 個審裁官的常額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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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高等法院1 個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的編外職位 :過去幾年破產及公司清盤案件和民事上訴案的大幅增加,以及越來越多訴訟人不聘用律師而自行進行訴訟的趨向,令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承受龐大的工作壓力。有關的統計數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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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為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提供臨時增援,使之能應付增加的工作量和縮短非正審申請的輪候時間。我們建議增設1 個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為期2 年的編外職位。 (c) 1 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的常額職位 :根據內部管理檢討的結果,司法機構政務處在2000 年開始採用一個新的以職能定位的架構。通過內部資源調配,我們開設了2 個首長級編外職位以加強首長級隊伍的人手,並對之進行重組。新的架構證明是有效的,所以建議將之轉為長期性。就資源方面而言,其淨需求是增設1 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的常設職位。該職位的人員領導支援部,負責管理人力和財政資源,計劃及提供辦公室地方,並處理司法機構的一般行政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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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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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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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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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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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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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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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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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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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預算中顯示2002 年( 計劃) 平均輪候時間在與2000 年( 實際) 及2001 年( 實際) 平均輪候時間比較下有所惡化。用以解決這個問題的撥款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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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吳靄儀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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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我在管制人員報告內列出了於各級法院和審裁處的案件目標輪候時間,這些均是司法機構按各法庭使用者委員會的建議或有關之法例條文而訂定的服務承諾。列於“2002( 計劃) ”一欄下的數字,凡與列於“目標”一欄的相同,我們有十足信心實現有關的承諾,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會根據接獲案件的實際數字,不斷致力將實際的輪候時間在可行情況下盡量縮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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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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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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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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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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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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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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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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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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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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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請分別列出司法人員和非司法人員的編制和實際人數,並提供每個職系中首長級及非首長級的分項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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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吳靄儀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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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計至2002 年3 月1 日,司法機構的司法人員和支援人員之編制及實際員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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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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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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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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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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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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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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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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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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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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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下列撥款為何? (a) 預留作司法培訓之用的撥款 (b) 用以增加中文審訊的處理量的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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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吳靄儀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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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a) 預留作司法培訓之用的撥款為320 萬元。 (b) 現職的法官和司法人員中,約有60% 具備全面雙語能力,以這個數目來說,我們有足夠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審理適合用廣東話進行的聆訊。 上述(a) 項撥款中,85 萬元是用於提供語文訓練課程,使法官和司法人員能更廣泛使用中文。由1999 年至2001 年,我們共為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舉辦了23 項中國語文課程,包括4 項在北京清華大學舉辦的20 天漢語判決書撰寫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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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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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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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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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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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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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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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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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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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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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2000 、2001 及2002 年常任及臨時( 暫委) 法官的數目分別為何?這些數字對 (a) 服務表現目標; (b) 開支 的影響( 如有的話)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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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吳靄儀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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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2000 、2001 及2002 年常任法官和司法人員及從外面委任的臨時法官( 暫委法官和特委法官) 的數目及開支分別載於下表:
委任暫委法官及特委法官一般是為了應付司法機構運作上的需要。這個做法令我們得以應付不斷增加的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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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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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22.3.2002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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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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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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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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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勞資審裁處在處理非和解及撤銷案件,由第一次耹訊至審結所需時間為何?請以3 個月內,3-6 月,7-9 月,9-12 月,13-15 月,15 月以上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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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李卓人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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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2001 年入稟勞資審裁處的案件有10 450 宗,其中2 955 宗進行了聆訊並審結。
該等案件從首次聆訊至審結所需時間分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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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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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3.4.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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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二至O三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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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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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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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64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
80 司法機構 |
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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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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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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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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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
本年初「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支出為何﹖下一年撥作此用的款項為何﹖有否計劃舉辦較為簡單樸實的聚會,使這項週年活動的開支得以節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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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
劉慧卿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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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是司法機構一年一度的重要盛事。這個典禮有加強落實司法機構使命的意義。這個使命是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及其至高的專業水平,使其在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同時,取得港人及國際人士的信任。這個典禮象徵司法機構對履行服務本港社會的承擔與決心。
這個典禮的參加者包括司法機構的成員、法律界人士、各國總領事、學術界人士和社會賢達、以及大學和中學的學生。
用於今年一月籌辦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總支出為146 萬元。我們暫定撥同樣款項作籌辦明年典禮之用。一如以往,我們在籌劃這個典禮時必定竭力謹慎行事,確保公帑在使用上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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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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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3.4.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