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褻物品審裁處 pdf 版本 (7,988 KB)
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或以上審裁委員組成,其主要負責的兩項工作為事物及物品評定類別及裁定性質。
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 或設計、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可向淫褻物品審裁處呈交有關物品,以便評定類別。律政司司長或其他獲授權的公職人員,亦可呈交物品給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除此之外,法官或裁判官亦可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將物品或事物轉交審裁處,要求裁定:
- 該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
- 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或
- 發布或公開展示該物品或事物,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電影和廣播材料等分別受《電影檢查條例》及《廣播條例》監管,淫褻物品審裁處不會予以評定類別。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按法例要求,審裁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
-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 擬發布或相當可能發布物品的對象是甚麼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則須考慮展示地點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及
-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還是用作掩飾其不可接受的內容。
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
- 第 I 類 — 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 第 II 類 — 不雅;或
- 第 III 類 — 淫褻。
如屬第 I I類物品,審裁處可附加條件,規限發布範圍。如果被評定為第III類物品,一律不得發布。
程序
評定類別
審裁處須於收到該物品5天內,以非公開形式及在申請人或其他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評定及暫定類別。審裁處須指出該物品屬淫褻或不雅的部分,更可就申請人呈交的物品向該人作出指引,但無須為所作的任何暫定類別提出理由。主審裁判官可把期限延長,最多5天。
審裁處可主動或應呈交物品人要求,重新考慮物品的評定類別,並予以更改或維持。如有人要求覆核,審裁處亦須覆核該暫定類別。
審裁處覆核或重新考慮物品的評定類別時,主審裁判官將會同4名或以上審裁委員,作公開聆訊。
要求評定物品類別、覆核聆訊或重新考慮物品的評定類別,均需繳付指定費用。
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後14天內,任何一方均可就法律論點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裁定
由法庭或裁判官轉交的物品,審裁處一般會在21天內完成相關聆訊的排期程序,並安排公開聆訊的日期以鑑定物品中屬淫褻或不雅的部分。
審裁處作出評定後14天內,任何一方均可就法律論點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刑罰
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第III類物品,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如不遵從有關發布第II類物品的限制,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審裁委員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審裁委員組成審裁委員小組,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任期3年,並可再獲委任。審裁委員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通知,才可辭去職務。如有以下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可將其姓名從審裁委員小組名單中刪除:
-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 因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 被宣布為破產人;或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其疏忽職守或不能執行職責。
為了確保審裁處所採納的標準具代表性,並盡量符合社會規範,社會各階層的人士、不同年齡組別、職業和專業均可申請成爲審裁小組的成員。有意成為審裁委員的人,可致電3655 5413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查詢,或瀏覽有關網頁https://www.cedb.gov.hk/tc/policies/control-of-obscene-and-indecent-articles.html.
如何聯絡我們?
如果天氣惡劣,淫褻物品審裁處有甚麼安排?
請參閲司法機構網頁: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電台/電視的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