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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務及設施

裁判法院 pdf 版本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負責審理什麼控罪?

在裁判法院進行聆訊的控罪範圍廣泛,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處理。

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但是,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裁判法院裡的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控人為兒童或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發出照顧或保護令。

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和拋棄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一般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一個較高的金額。

法律程序如何進行?

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展開的。如果被控人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一天判刑。但如果裁判官想參閱有關報告,以考慮被控人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參考。

如果被控人不認罪,法庭便會編排審訊日期。

被控人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如果被控人選擇親自進行訴訟,他 / 她必須在各方面小心做好準備,包括傳召證人等。案件書記會應要求就傳召證人的程序給予指導。

在下列情況下,在裁判法院開展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較高級別的法院審理:

  •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若被控人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會應被控人要求而進行有關程序。若裁判官認為有足夠證據把被控人交予陪審團進行審訊,便會把被控人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控人沒有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便會立即把被控人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控人認罪,裁判官則會把被控人交付原訟法庭判刑。
  • 律政司司長根據《複雜商業罪行條例》申請把有關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裁判法院審理案件時,可用中文或英文進行。

證人包括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惶恐證人和指明性罪行下的申訴人可通過電視直播聯繫作證。

什麼是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提供律師代表被控人,服務範圍幾乎涵蓋所有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會遇到的控罪。當值律師服務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聯合主理。

任何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的被控人,應前往有關裁判法院的法庭聯絡處。不過當值律師服務的職員也會主動直接接觸被關押的被控人。

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的人士必須通過案情審批和入息審查。通過入息審查後,申請人需繳付「當值律師服務」釐訂的定額手續費,案件才會獲得受理。不論案件延續多久,申請人毋需繳付其他費用。但是,對有真實困難之被控人,定額手續費可獲豁免。而在公平及公義的前題下,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亦可酌情豁免被控人之入息審查。

[1] 定額手續費款額是由「當值律師服務」釐訂,或會不時調整。

如何提出覆核或上訴申請?

如果被控人對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在裁定作出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如果有關覆核被駁回,被控人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應在裁判官駁回覆核後14天內提交。

被控人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毋需先尋求覆核。上訴通知書須在裁判官作出裁定後14天內向原審裁判法院的書記長提交。

服務承諾

  • 案件由被控人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60天內便會獲得處理。若案件涉及被關押的被控人,裁判官會加快有關法律程序,通常由被控人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45天內便會處理有關案件。
  • 對於市民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接獲來信後10天內先予簡覆,並在30天內給予詳盡答覆。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 我們歡迎市民提出任何建議和意見,讓我們可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市民可致函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如何聯絡我們?

不提供法律意見

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正中立,因此本機構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就個別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然而,司法機構職員非常樂意解答有關法院程序的查詢。如需要法律意見,請聯絡閣下的律師或尋求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

辦公時間

法庭總務室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如果天氣惡劣,裁判法院有甚麼安排?

請參閲司法機構網頁: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