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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務及設施

陪審團 pdf 版本

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其他人士來審判。

陪審員是誰?其職責是甚麼?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陪審員對被告人應負上的責任,也是對社會應負上的責任。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

而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團則會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

陪審團由多少名陪審員組成?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法官及7名陪審員聆訊。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或惡意檢控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

在死因裁判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但陪審團只須有5名成員。

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居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 品格良好,及
  •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何挑選陪審員?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將你的個人資料交予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會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陪審員傳召而出席的人士,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以及是否屬於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團條例》第4或第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

《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4級罰款(現時為$25,000)及入獄3個月。

審訊或死因研訊需時多久?

刑事案件審訊一般需時1至3個星期,死因研訊則需時數天。主審法官或死因裁判官會通知陪審團該案件的聆訊預計需時多久。

到達高等法院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高等法院大樓一樓的陪審員集合處。

司法機構人員會在陪審員集合處查核你的身份和播放一段短片,讓你了解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刑事審訊中陪審員的職責。

到達死因裁判法庭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或傳票上指定作為死因裁判法庭的地點。

司法機構人員會查核你的身份,然後向你解釋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陪審員在死因研訊中的職責。

高等法院陪審團是如何選出的?

高等法院每宗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都是在公開法庭以抽籤方式,從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中選出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由於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可以反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時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因此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人數通常較實際所需的為多。

於第一輪抽籤中未被選中的人士,可能須於當天或者稍後日期,到其他法庭參加另一個陪審團的抽選。

陪審員的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給予有關證供多少比重。

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陪審員務須小心,切勿與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談論案件。

出任陪審員會否獲發津貼?

被挑選在案件審訊時出任陪審員的人士,可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1(1)條獲發津貼。津貼按天計算,不足一天也作一天算。

意見及查詢

司法機構人員會盡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來信。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接獲來信後10天內先作出簡覆,並在30天內給予詳盡回覆。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以改善我們的服務,來信請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如有查詢,請致電2825 4668或函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向主理陪審團事務書記查詢。

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當發出八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時,所有法院將會休庭。這樣對陪審員是否須出席也有影響。你應留意電台及電視台有關法庭休庭及重開的報導。如有疑問,請致電熱線(電話:2523 2212)或進入司法機構網頁查詢(http://www.judiciary.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