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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 pdf 版本 (3,238 KB)

引言

競爭事務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下稱“該條例”)設立的高級紀錄法院,負責處理有關競爭事宜的法律程序。

競爭事務審裁處的組成

審裁處以一名主任法官及一名副主任法官為首,他們均為原訟法庭(下稱“原訟庭”)法官。所有其他原訟庭法官都是審裁處的成員。

具特別資格的人士可獲委任為裁判委員,負責協助審裁處審理任何法律程序。

向審裁處提出的申請,可由任何以下人士所組成的審裁處聆訊和裁定—

  1. (a) 主任法官;
  2. (b) 主任法官及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或
  3. (c) 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

司法管轄權

審裁處具有聆訊和裁定以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

  1. (a) 競爭事務委員會或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競委會”)就指稱違反或指稱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而提出的申請;
  2. (b) 要求覆核可覆核裁定的申請;
  3. (c) 就違反或牽涉入違反行為守則而提起的私人訴訟;
  4. (d) 某方提出違反或牽涉入違反行為守則的指稱作為免責辯護;
  5. (e) 要求處置財產的申請;
  6. (f) 要求強制執行承諾的申請;
  7. (g) 與(a)、(b)、(c)、(d)、(e)或(f)段提述的事宜有關的任何事宜,但只限於引致該等事宜的事實均屬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情況;及
  8. (h) 從原訟庭移交的案件。

審裁處在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時批給衡平法上或法律上的補救及濟助的司法管轄權,等同於原訟庭的司法管轄權。此外,審裁處就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所需的所有事宜,具有原訟庭的所有權力、權利及特權。

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下稱“司法常務官”)可行使的權力,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行使的相同,而可執行的職責, 亦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執行的相同,但以該等權力及職責適用於審裁處的事務及法律程序的範圍為限。

根據該條例或《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下稱“《審裁處規則》”)可由審裁處成員在內庭處理的所有事務,司法常務官亦有權處理之,並有權行使根據該條例或《審裁處規則》可由審裁處成員在內庭行使的所有權力及司法管轄權。

常規及程序

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受《審裁處規則》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實務指示12》(下稱“《審裁處實務指示》”)所管限。

如該條例及《審裁處規則》均沒有就某事宜作出規定,則《高等法院規則》(下稱“《高院規則》”)在可適用於該事宜的範圍內,適用於所有法律程序。

按照該條例第144(1)條的規定,審裁處可依循原訟庭的常規及程序。原訟庭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和概念與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關。

審裁處如認為如此行事(a)將會使審裁處能夠在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下,盡量不拘形式地迅速進行其法律程序;(b)將會節省訟費,並且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或(c)在其他情況下有利於秉行公義,則審裁處可免除《高院規則》適用於某特定個案。

相關的法例和實務指示載於審裁處網站,以供查閱: www.comptribunal.hk/

由審裁處聆訊的案件

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主要有四類。

  1. 1. 要求覆核可覆核裁定的申請

    審裁處獲賦權覆核該條例第83條所指的、由競委會作出的可覆核裁定。

    然而,在進行覆核前,須先取得審裁處的許可。

    任何人如非某可覆核裁定的一方,但在該裁定中有充分的利害關係,可提出申請,要求覆核該裁定。

  2. 2. 強制執行法律程序

    該條例第4部及《審裁處規則》第4部所指的要求強制執行承諾的申請,屬此一類別。

  3. 3. 後續訴訟

    此等法律程序由因被裁定屬違反行為守則的作為而蒙受損失或損害的人針對以下的人提起:(a)已違反或正違反該守則的任何人;及(b)牽涉入或曾經牽涉入該項違反的任何人。

  4. 4. 移交的法律程序

    此等於原訟庭展開但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以內的案件,根據該條例第113(1)條或第113(3)條移交審裁處。

法律程序的展開

在審裁處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均須藉將採用《審裁處規則》附表(下稱“該附表”)中指明格式的原訴文件送交存檔而展開。將原訴文件送交存檔時須繳付的費用為港幣1,045元。

申請的性質 須使用的表格
該條例第84(2)條所指的覆核可覆核裁定的許可的申請
7
該條例第63條所指的要求強制執行
1
該條例第6部所指的於審裁處提出的強制執行的申請
1
該條例第169條所指的要求施加罰款命令的申請
1
該條例第101條所指的取消資格申請
1
該條例第110條所指的後續訴訟
8
其他申請
1

有關表格可在審裁處網站下載。審裁處登記處(下稱“登記處”)亦備有各項表格可供索取。

如需有關覆核可覆核裁定的申請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覆核可覆核裁定》單張。

如需有關展開後續訴訟的資料,請參閱《後續訴訟》單張。

非正審申請

除《審裁處規則》另有規定或審裁處另有指示外,所有在審裁處進行的非正審申請,均須藉將採用該附表中表格2的傳票送交存檔而提出。有關表格可在審裁處網站下載。登記處亦備有該表格可供索取。

非正審申請可由司法常務官或一名審裁處成員聆訊。

案件摘要

在下述各類法律程序中,申請人或原告人將原訴申請送交存檔後,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有關該法律程序的案件摘要:

  1. (a) 根據該條例第84(1)條就要求覆核可覆核裁定而提出的申請;
  2. (b) 根據該條例第63條就要求強制執行承諾而提出的申請,或根據該條例第92(1)、94(1)、97(1)或99(1)條就要求強制執行競爭守則而提出的申請;及
  3. (c) 根據該條例第110(1)條在審裁處提起的後續訴訟。

任何一方如取得命令,將法律程序從原訟庭移交審裁處,亦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案件摘要。

案件摘要須述明:

  1. (a) 各方的姓名或名稱;
  2. (b) 該項申請的性質;
  3. (c) 該項申請的理由;
  4. (d) 所尋求的濟助的詳情;及
  5. (e) 如該項申請是根據該條例第84條提出的-

    1. (i) 關乎該項申請的裁定;及
    2. (ii) 提出該項申請的人,以及該項申請所針對的人。

司法常務官會以此案件摘要為依據,根據《審裁處規則》第19條擬備及發布關於申請或法律程序的通知。

介入法律程序

競委會或在法律程序所關乎的事宜之中有充分的利害關係的人,可申請許可,要求介入該法律程序。

要求介入的申請,須藉將採用該附表中表格3的申請書送交存檔而提出。有關表格可在審裁處網站下載。登記處亦備有該表格可供索取。

機密資料

如欲要求將資料作機密處理,可根據《審裁處規則》第37條提出申請。另請參閱《審裁處實務指示2》。

然而,某項資料會否被視為機密並作機密處理,將由審裁處按個別案件的情況而決定。

調解

調解是一個過程,調解員會在過程中協助訴訟各方就彼此的爭議達成和解。過去經驗顯示,調解所耗用的費用較少,可以較迅速及更有效地解決爭議。

我們尤其鼓勵後續訴訟的各方考慮並在合適的情況下採用另類排解程序的方法,例如調解。

如需取得進一步資料,可到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1樓113室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查詢。

法律代表

任何一方均可親自進行訴訟或延聘律師代表其進行訴訟。

然而,如任何一方屬法人團體,並擬由該方的一名董事在該法律程序中代表出庭,則須獲審裁處的許可。如需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後續訴訟》單張第1.7節 。

在合適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可在審裁處的許可下,由任何其他人代表出庭。

法律援助並不提供予審裁處的法律程序。

公開聆訊

除審裁處另有指示外,審裁處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公開進行。

查閱審裁處文件

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在繳付訂明費用後,均有權查閱送交存檔的原訴文件及審裁處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並取得其副本。如屬其他文件,則須獲審裁處的許可。

任何其他人在繳付訂明費用後,均可查閱送交存檔的原訴文件及審裁處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並取得其副本,但受機密處理命令限制者除外。如屬其他文件,則須獲審裁處的許可。

另請參閱《審裁處規則》第55及56條及《審裁處實務指示2》第8至10段。

上訴

針對審裁處成員的決定等而提出的上訴

除該條例第154(2)條及第155條另有規定外,針對審裁處作出的決定(包括就補償性制裁或罰款款額作出的決定)、裁定或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就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提出上訴,須有上訴法庭或審裁處的上訴許可(《審裁處規則》第44條指明的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除外;針對其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許可申請須在自該決定、裁定或命令作出當日起計的14日內,先行向審裁處提出,但如上訴法庭根據《高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A(2)條規則,容許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則屬例外。

針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等而提出的上訴

任何一方可針對司法常務官的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向一名審裁處成員提出上訴,而針對該決定、裁定或命令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上訴須在上述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作出當日之後的14日內,藉將採用該附表中表格6的通知書送交存檔而提出(該表格可在審裁處網站下載或到登記處索取)。 在該通知書送交存檔當日之後的5日內,須將其副本送達每一其他方。

如司法常務官 —

  1. (a) 就根據《高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6(2)條規則及第36號命令第1條規則在由其審訊的訟案、事宜、問題或爭議點的聆訊或裁定,作出決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除外);
  2. (b) 根據《高院規則》第37號命令或其他法律,在損害賠償的評估中作出決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除外);
  3. (c) 就根據《高院規則》第49B號命令提出的申請的聆訊或裁定,作出決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除外);或
  4. (d) 就第78(2)(b)條規則所述的取消資格申請或根據第83或84條規則提出的申請的聆訊或裁定,作出決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除外),

則可向上訴法庭提出針對該決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除外)的上訴。

證據規則

審裁處在根據該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受證據規則約束,並可收取任何有關的證據或資料和將之列入考慮,不論它可否在法院中接納為證據,但就尋求作出罰款命令而進行的法律程序除外。

採用語文

審裁處可在任何法律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中,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

執行判決

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決,但判定債務人卻沒有遵從法官的判決,則判定債權人可向審裁處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由執達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執行判決,以追討判定款項。如需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執達事務組”小冊子。該小冊子可向登記處或執達事務組索取。

如何聯絡我們?

競爭事務審裁處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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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825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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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enquiry@comptribunal.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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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596 0512

不提供法律意見

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正中立,因此登記處或綜合調解辦事處的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就個別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

如需要法律意見或援助,請聯絡律師或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機構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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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審裁處網站(www.comptribunal.hk/)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一欄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