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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法院
- 終審法院有哪些權力?
-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 須得到上訴許可嗎?
- 甚麼時候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 誰來聆訊上訴許可的申請?
- 誰來聆訊上訴?
- 如何索取更多有關上訴程序的資料?
- 如何聯絡我們?
- 辦公時間
- 如果天氣惡劣, 終審法院有甚麼安排?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院有哪些權力?
終審法院的權力範圍已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7條內列明。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訴:
- 針對所有民事事項,終審法院或上訴法庭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有關上訴。
刑事方面的上訴:
- 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 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
- 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裁定或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須得到上訴許可嗎?
得到上訴許可,才可上訴。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爲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有關法院會給予上訴許可。凡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決定給予上訴許可,有關法院可在給予許可時附加其認爲有需要的條件。
提出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拒絕作出證明,終審法院仍可作出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如申請人只是以有關案件的決定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必須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誰來聆訊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委員會聆訊上訴許可的申請,成員一般包括首席法官及兩位常任法官,或由首席法官委派三名常任法官進行聆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而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提出上訴。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沒有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規則的,則可以發出傳票給申請人,傳召他提交書面陳辭,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上訴委員會在考慮後,可以下令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如何索取更多有關上訴程序的資料?
有關終審法院的上訴程序,已列明在《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內;此外,你亦可向終審法院登記處索取進一步資料。
如何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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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平中立, 因此本機構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 或就個别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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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天氣惡劣, 終審法院有甚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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