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服務及設施
文件加簽服務
可以接受加簽服務之文件種類
可以接受加簽服務之文件大致分為兩類:
- 祗認證某些屬公共性質的文件,而此等文件須要由公職人士簽發,如香港特區政府認可之公職人員,例如:
- 結婚證書, 即由副婚姻登記官簽署的證書
(至於由婚禮監禮人簽署或由教堂/廟宇負責人簽發的證書, 請向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申請核證真實本)- -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 - 出生/死亡登記證明書
- - 登記事項證明書
- - 商業登記證
- - 公司註冊證書
(自2012年1月16日起,凡申請加簽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更改公司名稱證書’、‘公司迄今仍註冊證書’及‘根據〈公司條例〉第305(1)條發出的證書’等文件正本,每一份申請加簽的文件正本均須附夾在3個工作天之內作出的相關查閱公司資料電腦打印本。本處接受打印本的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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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香港法律公證人或監誓員所簽署的文件,例如:
- (a) 法律公證人
- - 授權書
- - 核證副本
- (b) 監誓員
- - 宣誓書
- (a) 法律公證人
申請程序
親身申請
- (1) 申請人須攜同要求加簽的文件親臨高等法院登記處加簽服務組。
- (2) 如申請文件被接納可加簽,申請人須前往高等法院會計部(高等法院低層LG211室)繳交費用〈以現金、易辦事或抬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支票繳款〉。
- (3) 申請人須攜同會計部所發之收款收據回到加簽服務組遞交文件及領取收文件回條。
- (4) 申請人如未能親自領取已加簽的文件,可授權他人代為領取。
海外申請
- (1) 海外申請者可由安排居港人士代為辦理並繳付費用。
- (2) 申請人亦可郵寄要求加簽的文件及一張註明可以在香港提款、註明收款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SAR) 的銀行滙票(每項加簽服務的費用為港幣125元)到高等法院登記處加簽服務組辦理加簽服務。申請人亦須支付銀行收取的任何附加交易收費。
- (3) 在一般情況下,已加簽的文件會以普通空郵寄回申請人。為安全起見,申請人亦可要求以掛號空郵寄出已加簽的文件。掛號空郵的額外費用 ─ 港幣15.5元須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請在銀行滙票上加上該項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