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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為 送 別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梁 紹 中 法 官 於 庭 上 發 言 [ 譯 文 ]

今 天 我 特 別 在 高 等 法 院 開 庭 致 辭 , 與 各 位 一 起 歡 送 行 將 退 休 的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梁 紹 中 法 官 。

梁 紹 中 法 官 投 身 社 會 工 作 幾 近 五 十 年 。 他 在 1954 年 於 九 龍 華 仁 書 院 畢 業 後 加 入 香 港 政 府 成 為 公 務 員 。 在 1954 至 1963 年 的 九 年 內 , 他 先 後 在 監 獄 署 、 皇 家 香 港 天 文 台 和 勞 工 處 工 作 。 處 世 經 驗 和 生 活 閱 歷 對 於 認 識 法 律 的 施 行 運 作 至 為 重 要 。 相 信 這 九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定 已 為 他 日 後 在 法 律 界 的 工 作 奠 定 了 穩 固 的 基 礎 。

1963 年 梁 法 官 辭 去 政 府 的 工 作 , 毅 然 遠 赴 英 國 修 讀 法 律 以 考 取 大 律 師 資 格 。 在 當 時 要 成 為 大 律 師 , 負 笈 英 國 是 唯 一 的 途 徑 。 這 是 一 個 果 敢 的 決 定 , 因 為 當 時 , 為 公 務 員 修 讀 法 律 而 設 的 政 府 獎 學 金 計 劃 還 未 設 立 , 他 需 要 憑 自 己 的 積 蓄 去 應 付 留 學 的 費 用 。

1965 年 梁 法 官 於 中 殿 律 師 學 院 取 得 大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 翌 年 返 回 香 港 加 入 當 時 的 律 政 署 。 那 時 律 政 署 只 有 39 名 律 師 , 而 他 不 久 便 獲 擢 升 為 檢 察 官 。 他 在 該 署 工 作 共 七 年 。

1973 年 梁 法 官 離 開 律 政 署 轉 投 當 時 的 司 法 部 。 這 對 律 政 署 來 說 是 損 失 了 一 名 出 色 的 檢 察 官 , 但 對 於 司 法 部 來 說 則 是 增 添 了 一 位 優 秀 的 法 官 。 自 此 他 一 直 任 職 司 法 機 構 , 竭 誠 服 務 至 今 達 三 十 載 之 久 , 而 我 作 為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能 夠 與 三 位 前 首 席 大 法 官 一 樣 , 有 機 會 與 梁 法 官 共 事 , 實 在 感 到 非 常 榮 幸 。

梁 法 官 曾 擔 任 裁 判 司 , 之 後 獲 委 任 為 勞 資 審 裁 處 審 裁 官 。 當 時 勞 資 審 裁 處 才 剛 剛 成 立 , 梁 法 官 作 為 開 拓 先 驅 , 對 該 處 的 發 展 貢 獻 良 多 。 他 1982 年 晉 升 為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 1991 年 晉 升 為 高 等 法 院 大 法 官 , 1997 年 晉 升 為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 2001 年 他 因 為 工 作 需 要 而 答 允 延 遲 退 休 , 並 出 任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除 在 司 法 機 構 擔 任 法 官 外 , 梁 法 官 更 在 社 會 上 擔 任 多 項 公 職 。 他 曾 出 任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主 席 六 年 、 文 康 市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主 席 九 年 、 長 期 監 禁 刑 罰 覆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十 年 、 退 休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員 八 年 , 並 於 其 後 出 任 該 委 員 會 主 席 。 多 年 來 , 梁 法 官 亦 參 與 香 港 善 導 會 的 重 要 工 作 。 他 曾 出 任 該 會 的 主 席 , 現 時 他 是 該 會 的 會 長 。 此 外 , 梁 法 官 亦 積 極 參 與 所 屬 教 會 , 即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公 理 堂 的 事 務 , 並 出 任 該 教 會 副 主 席 及 主 席 之 職 。

梁 法 官 一 生 的 事 業 , 包 括 他 三 十 年 的 司 法 工 作 , 跨 越 了 我 們 歷 史 裡 多 個 最 關 鍵 的 年 代 。 這 些 日 子 見 證 了 我 們 社 會 在 經 濟 、 政 治 和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重 大 變 遷 。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獨 立 的 司 法 機 構 所 處 理 的 案 件 不 但 日 漸 增 加 , 而 且 更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社 會 文 化 的 一 部 份 。 在 過 去 的 三 十 年 , 梁 法 官 竭 盡 所 能 , 為 司 法 機 構 的 發 展 作 出 了 莫 大 貢 獻 。

作 為 一 位 法 官 , 梁 法 官 的 經 驗 是 全 面 的 。 在 廣 泛 的 層 面 上 , 無 論 是 民 事 或 刑 事 案 件 , 在 各 級 法 院 的 審 訊 工 作 , 以 至 近 年 來 在 上 訴 法 庭 處 理 上 訴 案 件 方 面 , 梁 法 官 都 作 出 了 重 要 的 貢 獻 。 他 在 推 動 法 院 更 廣 泛 地 使 用 雙 語 方 面 不 遺 餘 力 。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方 面 , 他 的 工 作 更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作 用 。

梁 法 官 是 一 位 盡 忠 職 守 和 做 事 一 絲 不 苟 的 法 官 , 他 為 人 公 正 持 平 、 又 待 人 以 禮 , 因 此 深 受 大 家 的 敬 重 。 這 位 法 官 不 尚 浮 誇 , 處 事 泰 然 自 若 , 實 事 求 是 。 他 執 法 嚴 明 、 剛 正 不 阿 , 又 不 失 平 和 謙 厚 。

更 重 要 的 是 , 梁 法 官 深 諳 司 法 之 道 , 並 將 之 應 用 在 日 常 司 法 工 作 之 中 。 他 堅 信 法 官 的 角 色 是 要 清 楚 明 白 訴 訟 各 方 提 出 的 證 據 和 論 點 , 然 後 認 真 謹 慎 地 加 以 考 慮 並 作 出 公 正 的 判 決 。 我 們 可 以 肯 定 地 說 , 在 他 從 事 司 法 工 作 的 三 十 年 裡 , 所 有 在 他 席 前 的 訴 訟 人 不 管 勝 訴 敗 訴 , 均 會 同 意 聆 訊 是 公 正 的 。 本 人 認 為 , 這 些 訴 訟 人 在 梁 法 官 的 法 庭 內 的 經 歷 , 一 定 會 令 他 們 對 法 庭 和 我 們 的 法 制 倍 加 尊 重 。

在 梁 法 官 一 生 的 事 業 裡 , 他 的 妻 子 和 家 人 的 愛 護 和 支 持 , 一 直 是 他 背 後 的 強 大 原 動 力 。 他 的 家 人 必 定 對 他 的 卓 越 成 就 引 以 為 榮 。 在 最 近 的 授 勳 名 單 中 , 他 獲 頒 授 金 紫 荊 星 章 , 足 見 他 的 成 就 在 社 群 中 得 到 普 遍 的 認 同 。 他 的 成 就 是 實 至 名 歸 的 。

梁 法 官 作 為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一 直 竭 力 輔 助 本 人 , 本 人 深 表 感 激 。 他 在 庭 裡 庭 外 都 是 一 位 謙 謙 君 子 , 對 於 他 即 將 離 開 從 事 了 三 十 年 的 司 法 工 作 崗 位 , 真 的 可 以 說 那 美 好 的 仗 已 經 打 過 了 , 當 跑 的 路 已 經 跑 盡 了 , 所 信 的 道 已 經 守 住 了 。

梁 法 官 雖 然 退 休 在 即 , 但 本 人 深 信 他 在 退 休 後 必 定 仍 會 以 不 同 的 身 份 貢 獻 社 會 。 最 後 , 本 人 謹 代 表 全 體 法 官 , 衷 心 感 謝 他 多 年 來 忠 誠 地 對 司 法 機 構 作 出 貢 獻 , 並 祝 願 他 身 體 健 康 、 生 活 愉 快 。

二 ○ ○ 三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