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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九 九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幕 典 禮 首 席 法 官 演 辭

律 政 司 司 長 、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律 師 公 會 會 長 、 各 位 嘉 賓 、 女 仕 們 、 先 生 們 :

本 人 謹 代 表 司 法 機 構 全 體 人 員 熱 烈 歡 迎 各 位 蒞 臨 一 九 九 九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幕 典 禮 。 這 項 典 禮 以 司 法 和 法 治 為 主 題 , 是 法 律 界 和 司 法 界 的 盛 事 。 我 們 衷 心 感 謝 各 位 支 持 , 出 席 這 項 莊 嚴 典 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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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年 , 我 用 中 、 英 文 發 表 演 辭 。 同 一 篇 演 辭 , 雙 語 的 嘉 賓 要 聽 兩 次 , 不 免 覺 得 冗 長 。 而 只 懂 一 種 語 言 的 嘉 賓 , 要 聽 他 們 不 明 白 的 部 分 , 也 難 免 感 到 沉 悶 。 也 許 還 有 些 嘉 賓 覺 得 中 、 英 文 的 演 辭 皆 枯 燥 乏 味 , 只 因 客 氣 而 沒 有 直 言 。 今 年 , 我 會 用 英 文 發 表 演 辭 , 而 中 文 文 本 則 即 時 在 熒 幕 上 顯 示 , 希 望 情 況 有 所 改 善 。

在 新 的 體 制 下 , 我 們 有 史 以 來 首 次 擁 有 自 己 的 最 終 上 訴 法 院 。 我 藉 此 機 會 向 大 家 交 代 一 下 終 審 法 院 的 工 作 , 然 後 再 談 談 法 律 專 業 和 法 學 教 育 , 因 兩 者 對 繼 續 維 持 法 治 皆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

終 審 法 院

終 審 法 院 取 代 了 樞 密 院 , 成 為 我 們 的 最 終 上 訴 法 院 。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跟 樞 密 院 一 樣 , 兩 者 有 著 類 似 的 上 訴 準 則 。 民 事 案 件 的 最 後 判 決 若 涉 及 港 幣 一 百 萬 元 或 以 上 訴 訟 雙 方 有 當 然 上 訴 權 利 。 除 此 以 外 , 上 訴 必 須 先 得 到 法 庭 的 許 可 。 法 庭 可 酌 情 處 理 , 確 保 只 有 牽 涉 重 要 法 律 問 題 或 原 則 的 案 件 , 或 出 現 嚴 重 和 實 質 的 不 公 平 情 況 的 刑 事 案 件 才 會 受 理 。

1 9 9 7 年 7 月 1 日 , 樞 密 院 已 完 成 所 有 上 訴 的 聆 訊 , 並 無 積 壓 任 何 案 件 需 移 交 我 們 處 理 。 我 們 的 工 作 完 全 是 一 個 新 的 開 始 。 上 訴 規 定 案 件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交 , 故 一 宗 案 件 要 花 上 數 月 才 可 正 式 聆 訊 。

案 件 數 目 一 直 穩 定 遞 增 。 我 們 在 1 9 9 7 年 9 月 聆 訊 第 一 宗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 並 在 1 9 9 7 年 1 2 月 聆 訊 第 一 宗 上 訴 。 截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底 為 止 , 我 們 已 聆 訊 5 7 宗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和 2 0 宗 上 訴 。 到 了 1 9 9 9 年 3 月 底 , 我 們 將 完 成 另 外 1 1 宗 上 訴 的 聆 訊 , 總 的 來 說 , 終 審 法 院 處 理 的 上 訴 屆 時 共 有 3 1 宗 。 樞 密 院 在 1 9 9 6 年 全 年 共 處 理 2 8 宗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和 1 8 宗 上 訴 , 比 較 起 來 我 們 毫 不 遜 色 。 和 樞 密 院 一 樣 , 所 處 理 的 非 刑 事 案 件 較 刑 事 案 件 多 , 反 映 兩 種 案 件 的 上 訴 準 則 有 所 不 同 。

這 些 數 字 證 明 香 港 自 成 立 終 審 法 院 後 , 公 眾 與 法 院 的 接 觸 更 為 容 易 。 我 們 致 力 改 善 法 院 規 則 , 務 求 令 使 用 者 更 易 於 明 白 和 掌 握 。 在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中 ,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案 件 的 其 中 一 方 是 沒 有 法 律 代 表 的 , 通 常 是 沒 有 能 力 聘 請 律 師 或 未 能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的 訴 訟 人 。 沒 有 律 師 代 表 的 申 請 和 有 律 師 代 表 的 申 請 同 樣 獲 得 審 慎 考 慮 。 我 認 為 無 論 結 果 如 何 , 市 民 與 法 庭 接 觸 後 定 會 對 法 院 和 司 法 制 度 倍 加 尊 重 。

終 審 法 院 要 有 高 質 素 的 判 決 , 才 可 以 在 本 地 和 國 際 間 建 立 良 好 聲 譽 。 我 和 各 同 僚 決 心 為 此 竭 盡 所 能 。 法 官 在 審 訊 前 後 , 尤 其 在 擬 備 判 決 書 方 面 均 須 花 上 不 少 時 間 和 心 血 , 因 為 判 決 書 的 一 字 一 句 往 往 影 響 深 遠 。 相 比 之 下 , 聆 訊 所 需 的 時 間 僅 屬 冰 山 一 角 。

終 審 法 院 是 有 五 位 成 員 的 合 議 庭 , 各 成 員 有 權 作 出 個 別 的 判 決 , 其 他 成 員 可 以 贊 同 , 也 可 持 異 議 。 其 中 一 位 成 員 是 非 常 任 法 官 。 香 港 很 幸 運 , 除 了 有 非 常 任 的 香 港 法 官 外 , 還 有 來 自 澳 洲 、 新 西 蘭 和 英 國 的 法 官 來 擔 任 非 常 任 法 官 , 他 們 皆 成 就 超 卓 地 位 崇 高 。 著 名 的 澳 洲 前 首 席 大 法 官 梅 師 賢 爵 士 便 是 我 們 今 天 的 貴 賓 之 一 。 法 律 規 定 非 常 任 法 官 由 首 席 法 官 挑 選 並 由 法 院 邀 請 。 至 今 , 我 已 從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找 到 經 驗 豐 富 和 見 識 廣 闊 的 人 選 。 在 這 方 面 , 我 會 繼 續 進 行 。

在 我 們 的 辯 論 式 訴 訟 制 度 中 , 法 庭 倚 重 訴 訟 各 方 提 出 的 論 據 。 論 據 的 質 素 愈 高 , 對 法 庭 的 幫 助 愈 大 。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尤 其 是 大 律 師 , 包 括 為 公 眾 利 益 而 可 獲 認 許 參 予 某 些 案 件 訴 訟 的 海 外 大 律 師 , 可 以 透 過 充 足 的 資 料 搜 集 , 以 書 面 或 口 述 的 形 式 清 楚 有 力 地 提 出 論 據 , 為 法 庭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

跟 其 他 上 訴 法 院 一 樣 , 庭 上 的 辯 論 往 往 因 法 官 的 提 問 而 受 到 考 驗 。 有 些 律 師 特 別 樂 於 接 受 這 種 挑 戰 , 因 為 能 言 善 辯 的 律 師 可 藉 此 將 自 己 的 論 據 清 楚 表 達 , 解 開 法 官 的 疑 慮 。 我 認 為 律 師 與 法 官 之 間 的 辯 論 對 法 庭 的 工 作 同 樣 重 要 。 來 自 海 外 的 同 僚 說 , 澳 洲 最 高 法 院 和 英 國 上 議 院 也 有 相 同 的 情 況 。

我 很 榮 幸 出 掌 終 審 法 院 , 法 院 之 所 在 曾 是 法 國 傳 道 會 之 禮 拜 堂 , 這 優 雅 的 建 築 物 於 1 8 4 0 年 代 落 成 , 它 與 我 們 一 起 隨 著 歷 史 的 巨 輪 , 經 歷 無 數 的 變 化 起 落 。 請 容 我 說 , 你 們 的 終 審 法 院 已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開 始 。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要 使 終 審 法 院 能 與 普 通 法 適 用 地 區 的 優 秀 法 院 並 駕 齊 驅 , 我 和 各 同 僚 對 此 充 滿 信 心 , 並 堅 定 不 移 穩 步 邁 向 這 目 標 。

法 律 專 才

去 年 我 談 過 市 民 對 司 法 機 構 的 期 望 , 今 年 我 想 探 討 市 民 對 法 律 界 有 甚 麼 期 望 。

在 談 論 這 個 問 題 之 前 , 我 想 表 明 一 點 : 我 一 向 投 身 法 律 界 工 作 , 直 至 近 期 才 離 開 。 多 年 來 愉 快 的 工 作 關 係 , 使 我 與 法 律 界 建 立 了 深 厚 的 情 誼 。 所 以 大 家 必 定 可 以 理 解 , 法 律 界 的 福 利 和 前 途 , 不 單 為 社 會 人 士 所 關 注 , 也 是 我 心 之 所 繫 。

大 律 師 或 事 務 律 師 都 是 獨 立 的 專 業 , 有 其 本 身 的 專 業 操 守 , 並 且 在 公 眾 利 益 的 大 前 題 下 接 受 法 院 監 察 。 對 於 專 業 資 格 的 頒 授 和 紀 律 方 面 , 法 院 掌 有 最 高 權 力 。 監 管 法 律 界 的 法 定 規 則 , 也 須 得 到 首 席 法 官 認 可 。 法 律 界 對 法 治 和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有 多 重 要 , 不 用 細 說 , 也 清 楚 不 過 。

市 民 對 法 律 界 有 甚 麼 期 望 ? 市 民 希 望 律 師 是 正 直 能 幹 的 專 才 , 受 聘 代 表 市 民 出 庭 時 , 收 取 相 宜 的 費 用 。 但 市 民 也 須 明 白 , 律 師 收 取 了 當 事 人 的 費 用 , 並 不 表 示 他 應 該 受 當 事 人 支 配 而 給 牽 著 鼻 子 走 。 律 師 除 了 對 當 事 人 有 責 任 外 , 對 法 院 和 整 個 專 業 也 負 有 重 大 責 任 。 把 這 些 責 任 交 付 律 師 的 目 的 , 是 確 保 司 法 工 作 能 夠 恰 當 地 進 行 , 疏 於 職 守 者 須 受 適 當 的 法 律 和 紀 律 處 分 。 這 些 責 任 包 括 不 可 誤 導 法 庭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開 支 和 不 可 浪 費 法 庭 時 間 。

在 瞬 息 萬 變 的 年 代 , 法 律 界 要 自 強 不 息 , 必 須 在 科 技 和 訓 練 方 面 , 多 加 投 資 。 看 到 兩 個 理 事 會 在 持 續 法 律 教 育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進 展 , 我 感 到 非 常 鼓 舞 。 倘 若 法 律 界 有 需 要 的 話 , 司 法 機 構 定 當 通 力 協 助 。

我 深 信 法 律 界 翹 楚 和 資 深 工 作 者 , 有 責 任 扶 掖 後 進 。 他 們 應 貢 獻 自 己 的 時 間 , 與 同 業 分 享 經 驗 , 肩 負 更 大 的 責 任 , 為 同 業 謀 福 祉 。

法 律 界 若 要 繼 續 受 巿 民 尊 重 , 便 必 須 在 理 事 會 領 導 下 , 以 公 眾 利 益 為 先 , 同 業 利 益 為 次 , 讓 市 民 看 到 , 你 們 公 爾 忘 私 。 業 內 或 不 免 有 些 壓 力 要 求 保 障 同 業 的 利 益 , 但 無 論 這 種 壓 力 有 多 大 , 也 必 須 加 以 克 服 。 世 界 各 地 訟 費 日 見 高 昂 , 使 公 民 向 法 院 申 訴 的 憲 法 權 利 也 受 到 影 響 , 已 經 引 起 關 注 。 我 相 信 法 律 界 在 這 方 面 定 能 作 出 貢 獻 和 支 持 , 尋 求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的 方 法 , 而 無 損 司 法 工 作 的 質 素 。 我 們 必 須 緊 記 , 法 庭 的 基 本 使 用 者 是 市 民 大 眾 。

和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一 樣 , 現 時 政 府 是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主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 在 1 9 9 7 - 9 8 財 政 年 度 , 律 政 司 、 法 律 援 助 署 和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支 付 予 私 人 執 業 的 大 律 師 和 事 務 律 師 的 金 額 , 合 共 四 億 二 千 五 百 四 十 萬 元 。 律 政 司 支 付 予 事 務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的 分 項 數 目 , 我 沒 有 詳 細 資 料 。 假 設 律 政 司 的 開 支 是 平 均 分 配 的 , 則 四 億 二 千 五 百 四 十 萬 元 中 , 二 億 四 百 一 十 萬 是 大 律 師 費 用 , 二 億 二 千 一 百 三 十 萬 是 事 務 律 師 費 用 , 用 於 律 師 費 方 面 的 公 帑 數 額 實 在 相 當 龐 大 。

我 認 為 負 責 延 聘 和 支 付 這 些 費 用 的 人 , 有 以 下 的 責 任 : 首 先 , 對 於 那 些 人 身 自 由 或 財 物 會 受 審 訊 結 果 影 響 的 人 士 , 他 們 有 責 任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有 適 當 的 律 師 代 表 應 訊 ; 在 律 政 司 方 面 , 則 確 保 由 適 當 的 律 師 代 表 政 府 。 第 二 , 他 們 有 責 任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 第 三 , 他 們 有 責 任 善 用 資 源 , 使 之 有 利 於 法 律 界 的 發 展 , 尤 其 是 培 訓 年 青 有 為 的 律 師 , 因 為 這 是 公 眾 利 益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

有 關 部 門 和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亦 有 責 任 向 市 民 證 明 受 延 聘 律 師 的 表 現 是 經 過 評 核 的 , 而 且 是 公 平 和 恰 當 地 評 核 的 。 為 公 眾 利 益 著 想 , 每 位 年 輕 的 律 師 都 應 得 到 公 平 的 機 會 , 一 顯 所 長 。 但 是 經 過 考 驗 後 , 有 才 幹 和 勤 奮 的 人 , 應 獲 得 更 多 機 會 承 擔 更 重 大 的 任 務 ; 評 核 在 水 準 以 下 的 人 , 就 不 應 再 予 延 聘 。 不 問 優 劣 而 把 工 作 均 等 分 配 , 這 種 做 事 方 式 不 單 不 可 取 , 也 無 助 於 改 善 專 業 水 平 , 反 而 令 市 民 津 貼 了 無 能 之 輩 , 而 政 府 也 在 實 際 上 花 了 公 帑 去 資 助 一 個 沒 有 效 率 的 行 業 。 這 並 不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 法 律 界 必 須 確 保 是 一 個 名 副 其 實 的 精 英 行 業 。

法 學 教 育

現 在 讓 我 再 談 談 法 學 教 育 。 這 是 一 項 動 用 公 帑 的 重 要 投 資 , 因 此 我 們 一 定 要 確 保 栽 培 高 質 素 的 律 師 為 社 會 服 務 。 現 時 法 律 界 新 成 員 的 質 素 受 到 廣 泛 關 注 , 而 我 對 此 也 同 樣 關 注 。 在 此 我 必 須 強 調 , 我 們 首 要 著 重 的 是 質 素 。

因 此 , 我 們 必 須 找 出 提 高 新 成 員 質 素 的 方 法 , 並 且 檢 討 法 學 教 育 。 關 於 這 問 題 已 有 廣 泛 討 論 , 但 進 展 不 大 。 我 謹 藉 此 機 會 提 出 具 體 的 建 議 讓 大 家 討 論 及 考 慮 , 希 望 可 以 早 日 找 出 解 決 辦 法 。

第 一 個 學 位 是 法 學 學 士 , 當 然 十 分 重 要 , 學 生 從 課 程 中 學 習 法 學 原 則 和 理 念 , 以 及 我 們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價 值 觀 , 奠 定 良 好 基 礎 。 對 於 打 算 日 後 投 身 法 律 專 業 的 人 士 , 這 個 學 位 必 不 可 少 。 另 一 方 面 , 這 學 位 對 於 投 身 其 他 行 業 包 括 公 共 服 務 或 金 融 事 務 的 人 也 十 分 有 用 。 必 須 要 強 調 的 是 ,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十 分 重 要 , 有 必 要 盡 力 把 質 素 提 高 。

除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外 , 其 他 直 接 影 響 新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水 平 的 因 素 還 有 以 下 兩 點 : 第 一 ,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法 律 深 造 文 憑 的 取 錄 資 格 ; 第 二 , 該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

至 目 前 為 止 , 要 修 讀 法 律 深 造 文 憑 課 程 並 不 困 難 。 例 如 , 比 城 市 大 學 擁 有 更 多 學 生 的 香 港 大 學 , 便 取 錄 了 所 有 考 獲 法 學 學 士 二 級 乙 等 榮 譽 或 以 上 的 學 生 。 實 際 上 , 差 不 多 所 有 法 學 學 士 畢 業 生 都 獲 取 錄 , 因 為 通 常 只 有 少 數 學 生 不 能 達 到 這 水 平 。 現 在 , 我 認 為 正 是 專 上 院 校 應 該 認 真 考 慮 提 高 法 律 深 造 文 憑 的 入 學 資 格 ﹐ 減 收 學 生 數 目 的 時 候 。 當 然 , 若 改 變 入 學 資 格 , 則 必 須 公 告 於 社 會 , 並 須 顧 及 在 讀 學 生 的 期 望 。

同 時 , 為 提 高 課 程 的 質 素 , 我 認 為 有 必 要 加 強 課 程 內 容 和 延 長 課 程 時 間 , 此 舉 可 以 令 學 生 接 受 更 多 技 巧 方 面 的 訓 練 , 為 他 們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作 好 準 備 , 並 可 考 慮 因 應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的 不 同 需 要 , 設 立 適 當 的 選 修 科 目 。 延 長 課 程 的 時 間 視 乎 課 程 內 容 加 強 了 多 少 。 第 一 學 年 完 結 後 的 暑 假 可 作 實 習 之 用 , 讓 學 生 在 正 式 學 習 某 些 課 題 前 , 便 可 接 觸 真 實 的 個 案 。

延 長 法 律 課 程 涉 及 資 源 的 問 題 。 假 如 社 會 人 士 認 為 資 源 有 限 , 法 學 教 育 的 經 費 已 佔 很 足 夠 的 比 重 , 我 們 只 好 繼 續 運 用 現 有 的 資 源 , 減 少 學 生 的 數 目 , 以 增 加 用 在 每 名 學 生 身 上 的 資 源 。 為 了 提 高 新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的 質 素 , 這 樣 做 是 值 得 的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考 慮 增 加 課 程 的 學 費 。

上 述 所 提 議 的 改 變 , 即 提 高 法 律 課 程 的 入 學 資 格 , 以 及 改 善 和 延 長 課 程 , 也 可 應 用 在 沒 有 政 府 津 貼 而 完 全 由 學 生 自 費 修 讀 的 課 程 , 即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

今 年 1 9 9 8 - 9 9 年 度 入 讀 法 律 學 院 的 新 生 , 將 分 別 於 2 0 0 3 和 2 0 0 4 年 成 為 大 律 師 和 事 務 律 師 。 到 了 2 0 3 0 年 , 他 們 便 會 擁 有 我 們 目 前 的 資 歷 。 屆 時 , 今 天 在 台 上 的 人 士 大 部 分 已 退 出 了 這 個 行 業 , 相 信 可 能 已 被 遺 忘 了 。 但 為 長 遠 打 算 , 我 們 必 須 坐 言 起 行 , 以 確 保 法 治 和 司 法 屹 立 不 倒 。 這 是 我 們 對 本 身 和 下 一 代 應 負 的 責 任 。

總 結

各 位 , 今 次 的 法 律 年 度 開 幕 典 禮 是 二 十 世 紀 的 最 後 一 次 。 新 千 禧 年 即 將 來 臨 。 藉 世 紀 交 替 , 送 舊 迎 新 之 際 , 司 法 機 構 重 申 我 們 的 承 諾 , 我 們 定 當 竭 盡 所 能 , 保 持 司 法 制 度 獨 立 有 效 , 維 護 法 治 , 保 障 巿 民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並 且 爭 取 港 人 和 國 際 人 士 的 信 心 , 這 是 我 們 的 使 命 。

多 謝 各 位 耐 心 聆 聽 。 本 人 代 表 司 法 機 構 全 體 人 員 謹 祝 各 位 新 年 快 樂 , 身 體 健 康 , 萬 事 如 意 。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