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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一 九 九 八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首 席 法 官 演 辭

律 政 司 司 長 、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 律 師 會 會 長 、 各 位 嘉 賓 :

歡 迎 大 家 蒞 臨 一 九 九 八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本 人 謹 代 表 司 法 機 構 全 體 人 員 向 各 位 致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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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個 由 司 法 機 構 籌 辦 的 典 禮 是 一 項 很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 我 們 正 好 藉 著 這 個 機 會 和 市 民 大 眾 談 談 司 法 和 法 治 , 以 及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種 種 挑 戰 。 更 重 要 的 是 , 這 個 典 禮 能 讓 司 法 機 構 與 政 府 各 法 律 部 門 、 大 律 師 公 會 、 律 師 會 同 人 透 過 參 與 , 向 市 民 表 達 一 個 訊 息 , 就 是 與 司 法 工 作 息 息 相 關 的 各 個 單 位 均 以 維 護 法 治 , 服 務 社 群 為 己 任 。 我 們 團 結 一 致 , 群 策 群 力 , 為 著 達 到 共 同 目 標 而 努 力 。

今 天 坐 在 主 禮 台 上 的 是 全 體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員 。 ( 本 人 統 稱 他 們 為 法 官 ) 。 全 體 人 員 一 同 列 席 這 個 儀 式 , 實 屬 首 次 。 本 人 十 分 重 視 裁 判 官 和 審 裁 官 的 參 與 , 他 們 工 作 繁 重 , 每 天 處 理 大 量 的 案 件 , 是 法 官 中 與 市 民 日 常 接 觸 最 多 的 司 法 工 作 者 。 我 們 各 司 其 職 ,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崗 位 上 , 各 盡 所 能 , 對 司 法 工 作 , 同 樣 重 要 。

歷 史 時 刻

今 年 是 歷 史 性 的 一 年 , 我 們 見 證 了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 設 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構 思 ,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

順 利 過 渡

隨 著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 司 法 機 構 已 經 順 利 過 渡 , 踏 入 新 的 年 代 。 全 部 法 官 均 按 照 《 基 本 法 》 留 任 原 職 。 法 院 如 常 運 作 , 普 通 法 制 得 以 延 續 和 發 展 。 同 時 , 作 為 香 港 特 區 最 高 法 院 的 終 審 法 院 , 已 告 成 立 , 成 員 包 括 國 際 知 名 的 法 官 。 法 院 已 開 始 運 作 , 這 消 除 了 有 關 因 過 渡 問 題 而 引 起 的 種 種 疑 慮 。

有 何 期 望 ?

司 法 獨 立 , 維 持 法 治 是 香 港 社 會 安 定 繁 榮 的 基 石 。 司 法 機 構 是 行 使 獨 立 司 法 權 的 機 構 , 以 維 持 法 治 來 服 務 市 民 。 在 這 個 新 年 代 , 巿 民 對 司 法 機 構 有 些 甚 麼 期 望 呢 ?

我 認 為 市 民 熱 切 期 望 司 法 獨 立 , 法 官 不 偏 不 倚 和 達 到 至 高 的 專 業 水 平 。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具 備 的 條 件 , 更 是 我 們 的 標 誌 。 法 官 必 須 公 正 能 幹 , 現 在 如 此 , 將 來 亦 然 。

獨 立 無 私

「 無 懼 , 無 偏 , 無 私 , 無 欺 」 是 司 法 精 神 之 所 在 。 司 法 機 構 不 但 要 不 偏 不 倚 , 還 要 獲 得 市 民 大 眾 認 同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法 官 在 審 訊 市 民 之 間 或 是 市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糾 紛 時 , 都 是 以 這 種 司 法 精 神 去 處 理 的 。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可 見 於 「 司 法 機 關 獨 立 原 則 宣 言 」 。 此 文 告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由 亞 太 各 區 的 首 席 法 官 在 北 京 簽 署 , 並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在 馬 尼 拉 重 申 , 節 錄 如 下 :

「 司 法 機 關 有 責 任 尊 重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的 正 當 目 標 和 職 權 。 同 樣 , 這 些 機 關 亦 有 責 任 尊 重 司 法 機 關 的 正 當 目 標 和 職 權 。 」

司 法 獨 立 是 三 權 分 立 這 個 基 本 原 則 的 一 個 重 點 , 使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之 間 能 夠 互 相 制 衡 。 司 法 機 關 不 能 干 預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份 內 的 事 務 , 反 之 亦 然 。 但 是 , 在 憲 制 上 , 司 法 機 關 負 有 一 項 重 要 任 務 , 就 是 確 保 行 政 、 立 法 機 關 的 運 作 完 全 符 合 《 基 本 法 》 和 法 律 的 規 定 , 而 市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獲 得 充 分 保 障 。 這 些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是 代 表 我 們 社 會 持 久 不 變 的 價 值 觀 。 誠 然 , 在 一 個 自 由 的 社 會 裏 , 是 不 容 司 法 機 構 有 半 點 因 循 怠 惰 。

法 官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 需 對 案 件 作 出 判 決 。 有 些 案 件 的 性 質 難 免 極 富 爭 議 性 , 尤 其 是 在 一 些 涉 及 《 基 本 法 》 與 公 法 的 案 件 。 不 論 輿 論 或 傳 媒 稱 許 或 批 評 , 法 官 應 當 無 畏 無 懼 地 依 法 履 行 職 責 。 他 們 的 裁 決 往 往 受 到 公 眾 的 嚴 厲 審 視 。 這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 在 一 個 自 由 的 社 會 裏 , 評 論 法 庭 的 裁 決 是 公 民 權 利 , 在 行 使 這 個 權 利 時 , 必 須 是 積 極 和 負 責 任 的 。

法 庭 的 裁 決 , 孰 優 孰 劣 都 應 該 以 理 性 的 態 度 去 討 論 。 在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 作 出 以 政 治 目 的 為 出 發 點 的 抨 擊 , 質 疑 法 官 的 獨 立 性 , 並 無 意 義 。 須 知 道 執 法 無 私 的 法 官 , 是 捍 衛 自 由 的 壁 壘 。 任 何 從 政 者 如 採 取 這 種 手 法 , 意 圖 削 弱 公 眾 對 法 治 的 信 心 , 對 社 會 並 無 好 處 。 可 幸 的 是 , 這 種 政 治 性 的 抨 擊 並 不 普 遍 。

專 業 才 能

除 了 獨 立 無 私 這 個 首 要 條 件 外 , 社 會 大 眾 也 熱 切 期 望 他 們 的 法 官 具 有 至 高 的 專 業 水 平 。 我 向 你 們 保 證 , 我 們 決 意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司 法 質 素 , 精 益 求 精 。 我 現 在 談 談 專 業 才 能 其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三 點 。

第 一 , 法 官 必 須 熟 識 法 律 和 透 徹 了 解 法 律 精 神 和 目 的 。 他 們 應 當 明 瞭 法 律 理 論 與 實 踐 之 間 的 聯 繫 , 協 助 法 律 的 發 展 , 以 切 合 我 們 這 個 急 速 轉 變 的 社 會 。

第 二 , 為 官 者 須 以 平 和 的 態 度 處 理 案 件 。 訴 訟 人 士 有 權 得 到 公 平 的 聆 訊 。 聆 訊 不 但 要 公 平 , 還 要 讓 公 眾 人 士 有 目 共 睹 , 感 覺 到 聆 訊 是 公 平 的 。 法 官 在 審 案 時 既 要 有 禮 , 亦 要 堅 定 , 應 深 明 他 們 是 為 市 民 服 務 , 而 作 為 一 個 法 官 亦 應 當 時 刻 對 受 其 裁 判 影 響 的 人 士 有 禮 。 法 官 應 知 道 每 次 聆 案 時 , 他 們 和 司 法 機 構 本 身 都 受 到 法 律 界 和 公 眾 輿 論 的 監 察 。 若 要 維 持 公 眾 對 法 庭 的 信 心 , 在 聆 案 時 , 最 重 要 的 是 令 訴 訟 人 士 及 其 律 師 信 服 , 令 他 們 踏 出 法 庭 大 門 的 時 候 , 無 論 勝 負 都 會 對 我 們 的 司 法 程 序 加 添 一 分 尊 重 。

第 三 , 置 身 於 現 代 化 的 司 法 機 構 , 法 官 的 工 作 , 必 須 有 效 率 。 這 不 單 講 求 掌 握 新 科 技 , 更 要 運 用 有 效 的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來 處 理 事 務 。 案 件 管 理 不 是 順 應 時 尚 , 而 是 執 行 司 法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 有 效 率 地 處 理 法 庭 事 務 , 不 會 與 維 持 司 法 質 素 或 待 人 以 禮 的 原 則 相 抵 觸 。 沒 有 高 效 率 的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 案 件 就 不 能 從 速 處 理 , 對 受 影 響 的 人 士 來 說 , 便 做 成 不 公 , 而 且 費 用 可 能 不 斷 增 加 , 這 樣 會 令 市 民 遇 到 有 糾 紛 時 , 難 以 行 使 公 民 權 利 , 訴 諸 法 庭 。

司 法 培 訓

任 何 一 個 現 代 化 機 構 , 都 必 須 向 職 員 提 供 充 分 的 在 職 教 育 和 訓 練 , 才 可 保 持 有 效 的 服 務 。 我 們 十 分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致 力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服 務 質 素 , 並 且 不 斷 改 善 。 我 們 必 須 取 得 所 需 的 資 源 , 竭 盡 所 能 加 強 培 訓 工 作 。 我 們 已 為 新 獲 委 任 的 裁 判 官 首 次 舉 辦 為 期 三 天 的 集 訓 課 程 , 並 會 發 展 其 他 訓 練 模 式 。

使 用 中 文

使 用 訴 訟 當 事 人 通 曉 的 語 言 來 執 行 司 法 工 作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在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中 使 用 中 文 是 一 件 複 雜 的 事 情 , 而 目 前 , 又 沒 有 其 他 普 通 法 適 用 地 區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經 驗 , 可 供 我 們 參 考 。 事 實 上 , 我 們 已 在 裁 判 法 院 和 審 裁 處 等 法 院 累 積 很 多 的 經 驗 。 但 我 們 必 須 小 心 謹 慎 , 按 步 就 班 地 在 法 庭 上 使 用 中 文 。 普 通 法 的 傳 統 是 以 英 文 為 本 , 而 大 部 份 法 律 文 憲 也 是 以 英 文 寫 成 的 。 普 通 法 制 的 精 髓 我 們 應 予 以 保 存 , 使 普 通 法 繼 續 發 展 , 令 到 我 們 的 法 律 可 以 得 到 國 際 間 普 通 法 大 家 庭 的 接 受 和 尊 重 。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不 久 將 來 成 立 「 雙 語 法 律 制 度 委 員 會 」 來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司 法 機 構 會 全 力 參 與 及 盡 力 對 發 展 雙 語 法 制 作 出 貢 獻 。

自 本 人 履 任 以 來 , 一 直 得 到 各 位 同 事 的 大 力 支 持 , 本 人 深 表 謝 意 。 本 人 和 司 法 機 構 深 明 公 眾 在 維 持 法 治 、 保 障 公 民 權 利 和 自 由 方 面 , 對 我 們 抱 有 很 殷 切 的 期 望 。 本 人 向 各 位 保 證 , 司 法 機 構 全 體 人 員 定 當 克 盡 厥 職 , 全 力 以 赴 , 不 負 你 們 的 期 望 。

多 謝 各 位 。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