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司法机构刊物
司法机构刊物>司法机构便览

司法机构便览 pdf 版本

司法机构便览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案件和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亦明文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有宪制职责,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法律原则裁定和处理案件,这亦反映于司法誓言。

香港的法院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

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他在执行行政职务时,由司法机构政务长予以协助。

本港法院已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推行双语法庭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并用或使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处理案件。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 1日《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生效之日成立。1997年6月30日后,终审法院取代了伦敦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成为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维护本港的法治。终审法院在聆讯案件时会由五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及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未能出庭,则三位常任法官的其中一位担任庭长,并加入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参加审判。如任何一位常任法官未能出庭,则由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他参加审判。目前共有四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1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负责聆讯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竞争事务审裁处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并就其他较低级别法院所提交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裁决。上诉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领导,其编制包括14位上诉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的审裁权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无限制。此外,该法庭亦有权审裁有关海事、破产、公司清盘、家事、领养、遗嘱认证及精神健康等案件。上诉权力方面,原讼法庭负责聆讯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等严重刑事罪行,均由一名原讼法庭法官及陪审团审讯。陪审团由七人组成,法官亦可颁令陪审团由九人组成。原讼法庭亦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领导,其编制共有34位法官。

竞争事务审裁处:

竞争事务审裁处于2015年12月成立,有主要司法管辖权聆讯及裁定与竞争有关的案件。所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均是竞争事务审裁处的成员,而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亦在竞争事务审裁处担任相应的职位。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包含家事法庭,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具有成文法则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力。该院在民事案件方面有权审裁涉及款项 300 万元或以下的索偿案件,以及年租、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不超过32万元的土地的收地诉讼。在刑事案件方面,该院所判监禁刑期不得超过七年。区域法院不设陪审团。

区域法院以首席区域法院法官为首,并由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协助,目前的编制共有42位区域法院法官,他们亦会在家事法庭及土地审裁处听审。区域法院登记处由司法常务官主管,并由副司法常务官协助,主要负责处理关于案件管理、非正审申请和讼费评定的事宜。

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现时共有10个法庭,负责聆讯关于离婚和分居的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的家事及/或婚姻诉讼事宜,例如关于子女及经济济助的申请。有别于区域法院有上限的一般民事司法管辖权,家事法庭处理的申索的款额并无上限。根据家庭暴力法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所提出的申请,也在家事法庭处理。除了有抗辩的离婚案件及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外,家事法庭大部分聆讯均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裁判法院:

裁判官对多种刑事罪行具审裁权。判罚权方面,一般限于每项罪行判监两年或罚款10万元,但个别条例赋予裁判官权力,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和罚款500万元。

所有可公诉罪行的诉讼程序皆始于裁判法院。律政司司长可视乎案情的严重性而申请将其转介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

本港目前共有74位全职裁判官,分驻东区、九龙城、观塘、西九龙、沙田、粉岭和屯门共七个裁判法院及各审裁处。每个裁判法院由一位主任裁判官主管(除西九龙裁判法院由两位主任裁判官共同管理),而所有裁判法院及各审裁处均由驻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的总裁判官负责管理。

不服裁判官决定的上诉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审理。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官有权就在本港及在外地发生(而尸体被运入香港)的突然、非自然或可疑死亡事件,进行死因研讯。

除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或律政司司长作出要求外,死因裁判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死因研讯,或是否需要陪审团一同研讯。如属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则必须会同陪审团研讯。

进行死因研讯的主要目的,在于找出死者的死因及死亡有关情况。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可在适当时候作出建议,以防止类似的死亡事件再发生。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负责聆讯儿童(14岁以下)及青少年(14至16岁)被控的案件,杀人控罪则除外。年龄未满10岁的儿童,获豁免刑事责任。

凡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及少年,如在成长中未能获得适当的照料、辅导或对待,有关人士可向少年法庭申请保护及监管令。

少年法庭的裁判官会以简易词汇向有关的儿童或少年解释控罪。若有需要,裁判官会向其提供协助。裁判官在判刑前会参考有关报告。传媒于报导少年法庭的审讯程序时不得披露被告的身分。

现有的少年法庭设于东区、九龙城、西九龙、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能是裁决业主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或普通法而提出收回处所的申请。在这类申请中,审裁处除了可作出收回管有权的命令外,还有权颁令缴付租金、中间收益和根据租赁到期应缴的任何其他款项,及处置租客遗留在有关处所的任何财物。

审裁处另一项经常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裁决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争议,例如对《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及公契的解释和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委任和解散、召开业主大会及委任管理人。

任何人士,其土地因公共发展而被强制收回或减值,审裁处有权裁决政府应对其作出补偿的金额。物业的多数份数拥有人亦可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向审裁处申请颁令售卖土地以作重新发展用途。

审裁处亦有上诉管辖权,处理(i)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ii)不服地政总署署长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及(iii)不服房屋署署长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在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时,审裁处具有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同等的权力去判予补救和济助,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补救和济助,诉讼当事人可以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亦可亲自出庭应讯。

审裁处以一名由高等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庭长为首,并有数名由区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法官,以及其他可能是资深专业测量师的土地审裁处成员。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程序,以解决劳资纠纷,审理因违反雇佣合约或因抵触《雇佣条例》(第57章)、《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或《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的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索偿,包括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期薪金、年假薪金、疾病津贴、产假薪金、花红/双薪、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申索人也可申请复职或再次聘用,以及索取补偿金或终止雇佣金的命令。

聆讯由一位审裁官主持,大多以粤语进行。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任何一方如不服裁决,可就法律观点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审裁处现有四位全职审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审裁官。审裁处现设于九龙油麻地加士居道36号。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专门处理因合约问题或侵权行为引起的金钱申索,涉及的款额不超过75,000元。

聆讯不拘形式,通常以粤语进行。诉讼双方不得聘用律师出庭,但如获法庭许可,则可授权与诉讼双方有紧密关系及完全熟悉案情的其他人士(律师除外)代表其出庭。任何一方如不服裁决,可就法律观点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审裁处现有五位全职审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审裁官。审裁处现设于西九龙法院大楼。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就淫亵物品审裁处的设立作出规定。

审裁处的职责主要分两方面:一、将获授权的公职人员、作者、印刷商、制造商、出版人、发行商或版权所有人等提交的物品审裁分类;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若出现淫亵或不雅的争议,审裁处具专有审裁权。

审裁处由一位全职裁判官及不少于两位的审裁委员组成,审裁委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审裁处设于西九龙法院大楼。

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委任:

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员。该委员会为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由法官、法律界专业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

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委任均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