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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务及设施

手语传译服务

服务对象

为秉行公义,司法机构会按照法庭指示,在法庭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为有需要的证人或任何一方安排手语传译服务。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法庭会在有需要时免费安排有关服务。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当申请获得法庭批准后,与讼方可能需要支付提供有关服务所引致的费用。

要求在法庭程序/聆讯提供协助

由于任何有关法庭程序/聆讯的安排均属由主审法官或司法人员决定的案件及法庭管理事宜,因此不论所要求的协助属何种性质,主审法官或司法人员将就提供所要求的协助作最终决定。为利便法庭考虑向患有残疾的诉讼方、证人和法律执业者提供合理和适切的援助和协助,相关人士可填妥「要求法庭为残疾人士就法庭程序/ 聆讯提供协助」申请表(可于此下载)並于知悉须出席聆讯的法院和日期等资料之后(宜尽量不少于出庭日期的两个星期之前),尽快交予相关的法院登记处。法庭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把有关结果通知申请人。

需要使用手语传译服务的聆讯

各级法院需要使用手语传译服务的司法程序,大致维持于平均每年总数约100次的稳定水平(即大约每月八至九次)。当中大多数属于简短聆讯,例如指示聆讯、提讯、审前复核、判刑、答辩等。

特约手语传译员的委任

特约服务提供者

司法机构政务处备存一份手语传译员名单,在有需要时以特约形式,安排经验丰富的传译员向法院提供手语传译服务。

现时,司法机构共有15名符合要求的特约手语传译员,提供手语传译服务。他们当中大部分拥有10多年以上在法院工作及/或在其他机构提供全职或兼职手语传译服务的经验。

司法机构政务处一直密切留意法院对手语服务的需求及其他相关的考虑因素,适时吸纳符合相关要求的手语传译员,以确保手语传译服务的可持续性。

基本要求

法庭委任的特约手语传译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签证(无就业限制);及
  2. 具备良好的中文(广东话)书写及口语能力和精通香港手语;及
  3. 具备
  1. 香港中学会考五科及格,包括英国语文科和中国语文科;或
  2. 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五科取得第2级或以上成绩,包括中国语文科和英国语文科;或
  3. 修毕毅进文凭课程,包括中国语文科及英国语文科;或
  4. 同等学历。

为确保在法庭程序中所提供的传译服务质素,司法机构进一步要求特约手语传译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通过由司法机构政务处认可的评审小组举办的手语能力测试,并取得所需成绩。在2021年的手语能力测试中,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听障人士、本地大学的相关学者和资深法庭特约手语传译员;
  2. 通过由司法机构安排的面试和背景审查;及
  3. 具备丰富手语传译经验,并在提出申请前的连续两年内,进行不少于250小时的手语传译(实习工作不计算在内)。(具备法庭/法律相关传译服务的申请人可获优先考虑)。

委任条款

现行的特约传译员委任机制于2021年1月开始生效。在此机制下,司法机构委任的特约手语传译员,均获发服务提供者委任书以证明其服务提供者的身分,有效期为四年。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工作表现及操守令人满意等因素,其身分方可获得续期。特约传译员的工作表现受到密切监察。如果他们的法庭工作表现或操守有严重欠妥之处(包括未能符合所需的服务水平及/或被法庭使用者作出投诉,而相关投诉经查证属实),将影响其身分的续期。

特约传译员并非司法机构的雇员,可自由接受香港政府决策局/部门、公共机构或任何其他单位所委任或安排的全职或兼职、有薪或无薪工作。司法机构在安排个别特约传译员为法庭提供手语传译服务时,会提示他们必须保持不偏不倚,并在每项法庭工作开始之时作出声明,确认没有任何利益冲突(不论是显然的或属观感上的利益冲突)。此外,他们也必须遵守专业规定,避免与诉讼人、其法律代表或证人私下交谈。

特约手语传译员的管理和监察

司法机构政务处法庭语文组辖下的特约传译员管理组专责管理特约传译员,并一直设有表现管理机制,确保特约传译员向法庭提供的服务质素。

  1. 意见回馈机制:
    定期向法庭使用者和司法机构的全职法庭传译主任收集有关特约传译员工作表现的意见。如果法庭程序的与讼方对手语传译的质素有所关注,可向法庭提出。相关特约传译员的工作表现评核也会对此加以考虑;
  2. 由司法机构职员不时检察特约手语传译员的法庭表现;及
  3. 有关特约手语传译员法庭表现的投诉,均会按照司法机构的既定程序处理。

投诉处理

任何关于司法机构政务处所安排的特约手语传译员的投诉,均会按既定程序处理。具体而言,司法机构政务处在收到投诉后,会考虑与指称有关的所有事实资料,并进行调查。如果投诉成立,政务处会采取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该等措施包括口头/书面警告、暂停服务资格,以至从特约传译员名单上除名。而在日后安排相关的特约传译员为法庭程序提供服务时,亦会适当地加以考虑。

除了上述处理投诉的程序外,如有任何指称或关注,认为法庭程序中的传译员质素可能有损审讯公平,有关的诉讼各方可向法庭提出。若法庭知悉在传译方面出现问题,亦可自行予以处理。如有需要,有关事宜亦可以在上诉阶段提出。法庭会严格依据法律处理有关指称,确保审讯公平进行。

在2010年至2022年期间,司法机构政务处收到一宗涉及特约手语传译员法庭服务表现的投诉,并已按既定机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