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机 构 政 务 长 2 0 1 1 年 3 月 2 3 日 财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发 言 备 要
司法机构在宪法上有责任确保司法工作能公正无偏地进行。我们的使命是维持司法制度的独立及其至高的专业水平,以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取得中港和国际人士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在 2011-12 财政年度,为了确保司法机构能够达到上述目标,合共申请拨款11亿3,790万元。
2011-12年度预算草案
2. 按司法机构与政府当局于2005年所同意的财政预算安排,我们在2010年7月,即政府当局为司法机构拟定预算之前,已向政府当局提交2011-12年度的财政需要。我们认为,上述的预算安排效果理想,而能顺利进行,实有赖政府当局在过程中予以协助。
3. 司法机构2011-12年度的开支预算为11亿3,790万元,较2010-11年度的修订预算增加1亿元,即9.6%。获得这笔拨款后,司法机构便可支付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以及增聘短期司法人手,以按需要缩短案件轮候时间,并招聘额外的支援人员为司法和登记处服务提供进一步支援,以应所需。
加强司法及人力资源
4. 最近一轮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已于2010-11年完成。由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经该等招聘程序而获委任的司法人员共有36位,即11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12位区域法院法官及13位常任裁判官。在过去两年成功增聘上述众多法官及司法人员后,司法机构2010-11年的实任司法人手,已有所加强。
5. 因应不同级别法院多位法官及司法人员退休和晋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现正就各级法院落实继任安排。我们计划于2011-12年展开另一轮相关的公开招聘工作。
6. 此外,司法机构亦正检讨各级法院的司法人手情况,并拟于2011年年中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检讨工作的文件。
7. 为了进一步为司法工作提供支援,并加强其行政工作及服务,司法机构已于2010年进行公开招聘,以增聘司法书记、执达主任及法庭传译主任职系的公务员。至今已有24位司法书记及4位执达主任获聘,而法庭传译主任的招聘工作则仍在进行。此外,司法机构亦预计下一财政年度将会填补更多文书职系的公务员空缺。预期于成功增聘公务员体制人员后,司法机构2011-12年度支援人员人手的情况,亦将继续改善。
继续调配额外的短期司法资源
8. 司法机构会继续提供及调派短期司法及支援人员资源,以按需要缩短轮候时间。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司法机构会留意以下三个主要范畴。
9. 首先,我们留意到高等法院的案件轮候时间有所延长,而部分案件的轮候时间更较目标时间为长;尤其在原讼法庭的“刑事和民事固定审期案件”及“裁判法院上诉案件”方面,正承受重大的压力。这主要是因为性质复杂且聆讯需时,以及再次排期的案件均有所增加。例如,2010年刑事及民事案件两者的平均审讯时间均增加约8%。为了应付日渐增加的工作量,我们已将暂委法官的数目增至现有法庭数目所容许的上限,以协助缩短高等法院案件的轮候时间。现时,我们共有9位高等法院暂委法官。2010年2月,“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已批准司法机构于高等法院加建三个法庭的拨款申请。待2011年12月工程完成后,司法机构将可更灵活地调配额外的短期司法资源,以协助缩短高等法院案件的轮候时间及应付日后进一步增加的案件量。
10. 第二,我们注意到区域法院的“刑事固定审期案件表”及家事法庭的“有抗辩案聆讯表”轮候时间亦有所延长。就区域法院的刑事案件而言,我们注意到案件量由2008年至2009年大幅增加16%。虽然2010年案件量的增长已见稳定,但过去连续两年案件量处于高水平,逐渐令轮候时间由2009年的116天延长至2010年的128天。为改善有关情况,自2010年6月起,我们已增调司法资源以处理区域法院的刑事案件。然而,这些增调资源的安排,仍需一段时间才会见到明显的成效。2011年1月,区域法院“刑事固定审期案件表”的轮候时间缩短至达到100天的目标,这是好现象。我们将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至于家事法庭方面,2010年的案件量较2009年增加8%。为了协助缩短轮候时间,尤其是“有抗辩案聆讯表”的轮候时间,由2011年4月起,家事法庭将增加1位法官。为了能够增调这些司法资源予区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我们现时使用了土地审裁处及劳资审裁处内的民事法庭,以聆讯区域法院的案件。
11. 第三,司法机构将继续密切注意裁判法院的案件轮候时间。由于案件量保持稳定,以及已调配足够司法资源,裁判法院所有类别案件的轮候时间均在目标范围内。尤其令人高兴的是,“传票案件”的轮候时间由2008年的78天缩短至 2009年的63天后,再进一步缩短至2010年的50天。司法机构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继续按需要调配适当司法资源,以维持裁判法院的轮候时间在目标范围之内。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调解
12.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改革”)已于2009年4月2日起推行。至于改革后制度的运作,现正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监察。监察委员会注意到,改革首年的实施情况大致顺利。从收到的回应看来,并无重大问题;而所有提出的事宜,只是运作上的小事宜。然而,监察委员会亦注意到,虽然改革毫无疑问正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但实施改革仍属初阶,仍继续有改善空间。监察委员会将继续留意改革的发展,并会视乎情况提出适切的改善建议。“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已获告知有关情况。
13.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之一,是由法庭藉鼓励争议各方采用调解来解决纠纷。有关的《实务指示》已于2010年 1月1日生效。为配合该《实务指示》的实施,司法机构已于2010年1月设立一个“调解资讯中心”,为法庭的诉讼各方提供服务,以利便他们寻求由专业团体进行的调解。于2011-12年度,我们已预留款项,在该“调解资讯中心”开设多个公务员职位。该新设立的“调解资讯中心”位于高等法院大楼,连同早已在家事法庭设立的“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以及土地审裁处的“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三者共同加强了司法机构在促进及利便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方面所提供的服务。
结语
14. 司法机构会不断从更多方面力求改善,让市民大众能更无碍地寻求公义,以及为法庭使用者和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15. 多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