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机 构 政 务 长 2 0 0 5 年 4 月 1 3 日 于 财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的 致 辞
司法机构在宪法上有责任确保司法工作能公正无偏地进行。我们的使命是维持司法制度的独立及其至高的专业水平,以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取得港人和国际人士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为此,司法机构在2005-06财政年度,合共申请拨款9.444亿元。
高等法院
2.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案件量下降,由2003年的39,554宗减至2004年的23,993宗。案件量下降与破产呈请的数目减少了43%及收取债项案件数目下降有关。由于这两类案件一般都不需要进行审讯,所以占用的司法时间仅属有限。
3. 刑事案件量方面则有12%的升幅,案件数目由2003年的337宗,上升至2004年的377宗。同期所有刑事审讯中需时较长(即15天以上的)的案件数目,亦由2003年的27%上升至2004年的32%。
区域法院
4. 区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已于2003年12月1日由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扩大申索金额上限对民事案件量的影响不大,因为2004年的案件量仅较2003年增加3%。
5. 此外,家事法庭也由2003年12月起推行“婚姻诉讼附属济助程序改革试验计划”。此项为期两年的计划,旨在促进婚姻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讼费和延误,以及减轻双方在法律程序中承受的情绪困扰。到目前为止,在纳入试验计划的个案中,有超过半数在法官进行首次约见聆讯前已达成和解。我们会检讨试验计划的成效。
裁判法院
6. 截至2005年3月止,裁判法院的平均轮候时间约为三个月。然而,各裁判法院之间的轮候时间有一定的差别,其中东区(四个月)、沙田(104天)及九龙城(97天)裁判法院的轮候时间相对较长。考虑到轮候时间有所延长,我们将会调拨资源以便在短期内增聘暂委特委裁判官。此外,我们决定暂停原定在2006年1月关闭荃湾裁判法院的计划。我们稍后会进行检讨,以研究是否继续进行该计划,以及如果进行,又应于何时关闭该法院。
劳资审裁处
7. 入禀劳资审裁处的申索数目由2003年的11,263宗减少至2004年的8,273宗,减幅为27%。案件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香港经济已告复苏。“由预约时间至入禀申索”及“由入禀申索至首次聆讯”这两项轮候时间均完全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8. 检讨劳资审裁处工作小组已于2004年6月完成报告。工作小组就如何改善劳资审裁处的运作作出了合共37项建议。除了若干涉及需要修订法例的建议外,其他所有建议都已付诸实行。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
9. 资源中心至今已运作了大约16个月,其特设网页提供有关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民事程序的基本资料,广受市民欢迎,每天的使用率均超过470人次。
10.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成立谘询委员会以检讨资源中心的运作。该谘询委员会由朱芬龄法官出任主席,成员则有司法机构人员、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学院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代表。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11.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2004年3月接纳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提出的提议,并成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监督各项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所涉的基本法例及附属法例现正在起草阶段。我们亦会计划为法官和支援人员提供广泛的培训。
资讯科技
12. 为了持续改善法庭服务,司法机构不断探索在不同范畴推行自动化计划的可能性,俾能为公众人士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他们在进行诉讼时更感便利。
13. 我们在2005年3月为淫亵物品审裁处设立了案件管理系统。现时,所有法院登记处均已设有案件管理系统。
14. 我们亦会改良及提升现有的电脑系统,以便为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有关提议提供支援。
结论
15. 为了确保资源得以最有效地善用,司法机构实行了多项提高效益的措施。司法机构推行提高效益措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16. 可是,我们在这方面可以做的仍属有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经多次表明,我们必须保持司法质素,不能因紧缩预算而牺牲司法质素。这是基本原则,必须一再重申。
17. 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言,长时期的紧缩预算难免会导致各级法院的案件轮候时间有所延长。诉讼获得法院早日处理,不得受到不当延误乃《基本法》及《人权法案》所规定的宪法权利。若这些权利因为政府未能向司法机构提供足够资源而受到损害,政府便需承担责任。当案件轮候时间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时候,政府当局和立法机关便须考虑向司法机构增拨资源。
18. 多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