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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务及设施

陪审团 pdf 版本

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其他人士来审判。

陪审员是谁?其职责是什么?

陪审员由香港居民出任,他们宣誓后可参与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讯,并就案件作出裁决。陪审团退庭商议时,不会有其他人士在场,他们会根据在庭上听取的证供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才,所以主审法官会就法律论点向陪审团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审员都有责任确保司法公正,这不单是陪审员对被告人应负上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上的责任。

审理刑事案件时,首席陪审员会在所有其他陪审团成员及被告人面前,公开地在庭上告知主审法官陪审团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而在死因研讯中,陪审团则会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确定与事件有关的情况。

陪审团由多少名陪审员组成?

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业诈骗的案件),均由1位原讼法庭法官及7名陪审员聆讯。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诽谤或恶意检控等诉讼,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把有争议的事实交由陪审团认定。

在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某些死因研讯也需要选任陪审团出席,但陪审团只须有5名成员。

陪审员的资格

出任陪审员是每一位合乎资格的香港居民应尽的责任。

虽然出任陪审员有时会带来不便,然而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拥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审团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因此出任陪审员也是一种荣幸。

任何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资格出任陪审员:

  • 年满21岁但未满65岁;
  • 精神健全而并无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审员的情况如听觉或视觉的损伤等;
  • 品格良好,及
  • 熟悉聆讯时所采用的语言— 即中文或英文(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如何挑选陪审员?

若你符合出任陪审员的资格,人事登记处处长会将你的个人资料交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会发出通知,通知你将会把你列入陪审员名单内。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两年编制一份陪审员临时名单,该名单于十月或以前拟定,然后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确认。司法常务官亦可随时增补该份名单。临时名单或增补名单一经备妥,司法常务官会在宪报及报章刊登公告,说明该名单已可供查阅。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星期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从陪审员名单内抽出若干数目的陪审员。若你被抽中,法庭会以挂号邮递把传票寄给你。一般会向你发出最少 21 天通知,并请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陪审员传召而出席的人士,一般在两年内不会再被传召。

豁免出任陪审员

若你被传召出任陪审员,你应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审员的资格,以及是否属于香港法例第3章《陪审团条例》第4或第5条订明的可获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应在下列情况下:

  • 当你收到司法常务官的通知,你将被纳入陪审员名单时;
  • 当陪审员临时名单或增补名单已经备妥并可供查阅时;或
  • 当你收到传票,传召你出任陪审员时

尽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详述你的申请理由。

司法常务官考虑你的申请后, 可予以批准或拒绝。豁免申请是不会轻易获得批准的。以处理公事为理由而申请豁免出任陪审员,通常都不会获准。

若司法常务官拒绝你的申请,你仍可在被抽签选中为陪审员时,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请豁免。

陪审员缺席与歧视陪审员

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2条,任何人士没有按照陪审员传票的规定出席法庭,即属违法。

《陪审团条例》第33条规定,任何雇主因雇员出任陪审员而终止雇用或威胁终止雇用其雇员,或在任何方面歧视其雇员,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第4级罚款(现时为$25,000)及入狱3个月。

审讯或死因研讯需时多久?

刑事案件审讯一般需时1至3个星期,死因研讯则需时数天。主审法官或死因裁判官会通知陪审团该案件的聆讯预计需时多久。

到达高等法院后会有什么程序?

你应按传票上指定的时间到达高等法院大楼一楼的陪审员集合处。

司法机构人员会在陪审员集合处查核你的身份和播放一段短片,让你了解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在刑事审讯中陪审员的职责。

到达死因裁判法庭后会有什么程序?

你应按传票上指定的时间到达香港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A座9楼死因裁判法庭,或传票上指定作为死因裁判法庭的地点。

司法机构人员会查核你的身份,然后向你解释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陪审员在死因研讯中的职责。

高等法院陪审团是如何选出的?

高等法院每宗有陪审团参与的审讯,都是在公开法庭以抽签方式,从被传召出席的陪审员中选出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的代表律师可以反对某些人士出任陪审员,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时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审员,因此被传召出席的陪审员人数通常较实际所需的为多。

于第一轮抽签中未被选中的人士,可能须于当天或者稍后日期,到其他法庭参加另一个陪审团的抽选。

陪审员的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讯中,陪审员须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决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死因研讯中,陪审员则须决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与死亡事件有关的情况。

审讯时,主审法官会决定陪审团可聆听什么证供,然而在陪审团考虑裁决时,则由陪审团自行决定给予有关证供多少比重。

陪审团商议的内容须绝对保密。陪审员务须小心,切勿与陪审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士谈论案件。

出任陪审员会否获发津贴?

被挑选在案件审讯时出任陪审员的人士,可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1(1)条获发津贴。津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也作一天算。

意见及查询

司法机构人员会尽可能即时回复公众人士的来信。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接获来信后10天内先作出简复,并在30天内给予详尽回复。如我们未能在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则会发出进一步的临时回复解释原因。

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及建议,以改善我们的服务,来信请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如有查询,请致电2825 4668或函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向主理陪审团事务书记查询。

天气恶劣时的安排

当发出八号或以上风球、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所有法院将会休庭。这样对陪审员是否须出席也有影响。你应留意电台及电视台有关法庭休庭及重开的报导。如有疑问,请致电热线(电话:2523 2212)或进入司法机构网页查询(http://www.judiciary.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