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电子法院
电子法院 > 于电子法院使用电子科技

于电子法院使用电子科技

  1. 电子法院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第638章)第6条订立的规则所指明的任何可使用电子科技的法院及/或审裁处。

  1.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已将「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该系统」)定为用作便利电子法院应用电子科技的指定电子系统。

  2.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根据法例第638章第32条于宪报刊登实施公告,指明可应用该系统的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相关类别法律程序。有关实施公告已载于本网页中的「通告及公布」

  3. 该系统旨在便利法庭使用者与法院之间以电子方式处理文件,其电子服务主要包括:向电子法院送交及从电子法院接收案件特定的法庭文件、查阅或翻查已存档文件及电子法院持有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翻查讼案登记册及进行电子支付。

  4. 该系统并非诉讼双方之间送达文件的平台。诉讼双方之间以电子形式送达文件受法例第638章第16条和适用的电子规则及电子实务指示所规管。只要送达方和接收方商妥,诉讼双方便可选用任何其他合适的电子平台(不包括该系统)以电子形式送达文件。

  5. 所有法庭使用者均须先行注册,方可全面使用该系统的电子服务。注册开立该系统的用户帐户费用全免。正在进行的或新的电子程序的诉讼方及其法律代表(如有)、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律师行、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及法定团体,可注册以使用该系统提供的全部服务。

  6. 使用电子系统属自愿性质。为鼓励使用者在该系统推行初期转用电子模式,若该系统使用者在第一阶段电子法院(见下文第9段)所处理的费用项目属主要或直接以电子方式处理法院文件,则相关项目可获八折优惠。具体而言,第一阶段电子法院的相关费用项目寛减优惠由该系统于该等法院级别开始推行的日期起计,为期五年。

  7. 没有注册帐户的市民亦可以使用该系统的部分服务,这些服务主要与翻查可供公众查阅的电子文件有关。

  8. 司法机构会分阶段推行该系统。第一阶段涵盖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传票法庭;而第二阶段将会扩展至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的其余部分,以及小额钱债审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