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司法机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预付款帐户的条款及细则
1. 同意条款及细则
1.1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综合系统」)机构帐户用户使用预付款帐户,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预付款帐户的条款及细则会按照条款及细则的规定不时作出修改及/或增补。使用预付款帐户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有关条款及细则。
2. 定义
2.1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电子法院」指任何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第6条订立的规则所指明的法院及/或审裁处;
「电子服务」指综合系统内为适用的电子法院而设的电子科技服务;及
「用户」指任何使用综合系统内的预付款帐户的人士。
3. 申请
3.1 司法机构接受以机构名义在综合系统申请开立预付款帐户。综合系统预付款帐户分为主帐户和子帐户,其中主帐户适用于机构的总部,而子帐户则适用于机构的每个分支代号(如适用)。
3.2 司法机构在收到主要管理员(「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接纳下文所列条款及细则后,同意向有关机构提供预付款帐户。
3.3 司法机构拥有开立、暂停或终止预付款帐户的绝对酌情权。
3.4 除本条款及细则外,有关使用综合系统的条款及细则亦同样适用于预付款帐户。如两者出现任何冲突或抵触,则该冲突或抵触之处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4. 用户的责任
4.1 每名用户同意只为合法目的使用预付款帐户,而且必须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用户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预付款帐户,亦不得以损害或可能损害、干扰或妨碍预付款帐户的方式使用预付款帐户,使任何其他用户无法使用或接达预付款帐户。
4.2 综合系统机构帐户设有主要管理员帐户、辅助管理员(「辅助管理员」)帐户及机构用户(「机构用户」)帐户。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获机构授权申请开立预付款帐户。该持有人将代表有关机构担当统筹的角色,就所有关于预付款帐户的事宜与司法机构联络。由主要管理员辖下的辅助管理员或机构用户经综合系统进行的任何预付款帐户活动及/或交易,均须被视作在有关机构所施加的任何政策或指示的范围内经主要管理员准许的活动及/或交易。
4.3 主要管理员须采取措施,确保每名用户均知悉并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主要管理员尤其须负责管理机构的预付款帐户。主要管理员同时确认并同意,其所属的机构帐户内的用户若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内容,将被视作并理解为有关机构已违反条款及细则。司法机构可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相关预付款帐户。
4.4 有关预付款帐户的讯息会发送至用户在综合系统内的讯息匣。用户须定期登入综合系统检查讯息。
4.5 如用户知悉或怀疑其帐户的登入资料或密码为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所知,该用户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即更改密码并透过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通报司法机构的技术支援热线。而在通报前因预付款帐户处理交易而招致的损失,一概由用户承担。为免生疑问,所有用户(包括机构内的各类帐户的持有人)均须承担此责任。
5. 缴交款项
5.1 机构可自愿向司法机构缴交不赚取利息的预付款项,金额由机构决定,但机构的预付款帐户结余须不少于司法机构所指定的最低金额。在成功缴交首笔预付款项后,机构将获发一个预付款帐户。综合系统将为机构的总部开立一个主帐户,亦会为机构的每个分支代号(如有的话)开立一个子帐户。
5.2 预付款项将存入指定的主帐户或子帐户。主要管理员及获相关使用权限的辅助管理员可将帐户结余在同一机构的主帐户和(各)子帐户之间转移。
5.3 预付款项须为整数的港币金额。
5.4 在机构帐户终止前,不得提取或兑换预付款帐户的可用结余。可用结余不会累算任何利息或收益。
5.5 若指定主帐户或子帐户的可用结余足以扣除全数,机构用户可透过从指定的主帐户或子帐户扣款的方式,缴付就其要求及据此而获得的服务的相关费用及收费以及向法院/审裁处存入或支付款项。若指定主帐户或子帐户的可用结余不足,机构用户则须以其他付款方式缴付款项。
5.6 对司法机构进行电子支付(包括缴付预付款帐户的预付款项及透过从预付款帐户扣款的方式缴款)受《关于向司法机构作出电子支付的行政指示》所规管。当机构用户在网上缴费,机构用户会被导向到指定服务供应商的相关缴费通讯闸,以处理该缴费。司法机构不会处理或储存机构用户/机构的信用卡/缴费灵帐户资料。对于机构用户在服务供应商的页面输入的任何资料,或服务供应商的网站是否可供使用,司法机构概不负责。另外,对于网上缴费造成的任何差异或故障,特别是因未能作出网上缴费而最终导致机构未能使用相关及有关的电子服务,司法机构亦概不负责。
5.7 若透过从机构预付款帐户扣款的方式缴付费用及收费后而需要作出退款,有关不计利息或收益的退款将存入原先用作缴费的预付款帐户。如属退还向法院/审裁处存入或支付的款项,有关退款不会存入预付款帐户/子帐户,而会按照相关专用的诉讼人储存金规则处理。
5.8 司法机构将备存机构的预付款帐户自交易日期起计为期12个月的交易纪录,且在12个月后不承担提供该交易纪录的责任。用户可于该12个月内透过综合系统查阅预付款帐户的交易详情。除非在交易日期起计30天内,机构按司法机构公布的方式向司法机构报告任何不准确之处,否则综合系统上显示的资讯及交易将被视为正确无误。
5.9 若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原因,机构缴付的金额未被记录或被错误记录、计算或扣除,司法机构仍有权在预付款帐户中收取相关金额或不足的差额。
6. 服务供应
6.1 司法机构保留权利,可全权酌情决定修改、更改或中止可提供予用户的预付款帐户的任何范畴,而无须事先给予通知。司法机构无须因更改、暂停或中止预付款帐户而对用户或任何第三者负上责任。
7. 资讯安全
7.1 用户必须自行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其使用预付款帐户的方式不会令自己的电脑系统遭受被病毒/恶意软件或恶意电脑程式码或其他干扰方式损害的风险。对于透过综合系统处理的任何交易及其他通讯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或保密性,司法机构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终止预付款帐户
8.1 为确保用户恰当地使用预付款帐户,假如司法机构合理地认为某用户未有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或可能有任何未必是真正帐户持有人的恶意用户进行恶意活动,则司法机构保留权利在任何时间,并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任何预付款帐户。
8.2 除非机构帐户被终止,否则机构不能终止预付款帐户。机构帐户终止后,预付款帐户(包括主帐户和子帐户)内的任何结余,在扣除有关在机构帐户的电子服务或其他服务或由此引起而应付予司法机构的金额后,将不计利息或收益退还机构。预付款帐户一经终止,便不能重启。
8.3 退还给机构的金额将基于司法机构持有的纪录计算,除明显错误外,该纪录应被视为具有决定性。收到退款后,机构将被视作已接受退款金额为经正确计算,并免除司法机构与退款有关的任何进一步法律责任,包括该退款计算中的任何不足或错误。
8.4 在预付款帐户终止后5年内,如有关机构仍未认领预付款帐户内的结余,则该结余可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被视为收受作政府用途的款项,并成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惟须遵守根据该条例提出的退款申索。
9. 不得转让条款
9.1 机构不得把本文所载条款及细则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或处置而转予任何第三者,或准许转让予或处置而转予任何第三者;机构亦不得把预付款项转让予或转移给任何第三者。
10. 法律责任的限定
10.1 司法机构会致力确保预付款帐户内的资料准确,但不能保证任何资料在所有时间均为准确及完整。
10.2 司法机构不保证供司法机构收发资料、讯息或指示的联线网络的可靠性。对于因通讯设施停顿或发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导致资料、讯息或指示延迟或无法传送、接收或执行的情况,司法机构及其官员或雇员概不负责。对于因上述情况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成本、开支、赔偿和法律责任,司法机构及其官员或雇员亦概不负责。
10.3 对于综合系统预付款帐户的可用情况或表现,司法机构概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对于因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依据、或不能使用或无法使用综合系统预付款帐户及有关系统所提供的任何资料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而生的损失、法律责任或损害),司法机构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弥偿
11.1 机构同意,就用户使用预付款帐户而引起的申索或争议中,司法机构所招致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害赔偿、讼费、债务及支出,向司法机构作出弥偿。
11.2 司法机构未能或延迟行使或执行本条款及细则当中任何权利,并不代表司法机构放弃有关执行上述权利的权利。
12. 变更
12.1 司法机构可在作出或不作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暂停或中止预付款帐户的任何资料或功能,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2.2 司法机构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及不时对本条款及细则加以修改及/或增补。经修改的条款及细则于发布时即时生效,而用户继续使用预付款帐户会被视为接受更新或经修订的条款。用户应不时查看讯息匣或浏览本网页,以查阅更新的条款及细则。
13. 语言
13.1 本中文条款及细则为英文版本的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须以英文版本为准。
14.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的选择
14.1 本条款及细则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限并据此诠释。任何因本条款及细则而引起的争议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