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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法院

电子支付

A部 - 一般事宜

答 1

至今,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可用于区域法院的伤亡诉讼、税款申索、民事诉讼、雇员补偿案件,裁判法院的传票案件,以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批量申索案件。我们的目标是由2025年起,逐步把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推展至其他法院供市民使用。

详情请参阅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出现正生效的实施公告。相关资讯可于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获取。

答 2

可经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支付的款项包括存档费、翻查费用、罚款、讼费、其他费用及保证金(例如誊本费用、执达主任就执行判决的开支、看守员费用、于执行判决后按财物变现所得款项收取的手续费(只限扣押财物案件)、就证人开支而存放的款项)等。

详情请参阅《关于向司法机构作出电子支付的行政指示》(817 KB)

答 3

你需要预先注册,才能就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的电子程序或法院相关事宜,透过该系统以电子方式支付与处理案件相关的款项,例如:存档费、翻查费用、罚款、讼费、其他费用及保证金(例如誊本费用、执达主任就执行判决的开支、看守员费用、于执行判决后按财物变现所得款项收取的手续费(只限扣押财物案件)、就证人开支而存放的款项等)。

非注册用户可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就无需身份认证的支付种类进行电子支付。此等支付种类包括罚款及翻查费用。

详情请参阅《关于向司法机构作出电子支付的行政指示》(817 KB)

B部 - 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上限

答 4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接受用户使用信用卡网上付款服务(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及日财卡)以及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

答 5

信用卡网上付款服务:

信用卡网上付款服务的支付金额上限,以每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计为港币3,300元。

你可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就多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作出一笔过的电子支付;但每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的个别金额不得超过港币3,300元。

假如你就单一项/多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时,当中关乎某一案件的个别金额超过港币3,300元,则不可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使用信用卡网上付款服务,而需改用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作电子支付。

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

由服务供应商设定的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支付金额上限为港币100,000元。

详情请参阅《关于向司法机构作出电子支付的行政指示》(817 KB)

答 6

对于有法律援助的案件,在缴款安排上(例如为展开新案件而支付存档费,或为查阅案件文件而支付翻查费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将略去电子支付的步骤。

然而,与诉讼人储存金相关的付款(例如就执达主任执行工作或就证人的开支而存放的保证金),则应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信用卡网上付款或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缴交。

C部 - 就《缴款通知书》付款

答 7

要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就《缴款通知书》付款,请选择「电子支付」,输入「缴款通知书编号」、「缴款通知书发出日期」及画面显示的图形验证码,按「付款」就可以选择以信用卡网上付款或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缴交。

系统接受你的付款后,会发出付款收据。请确保在退出画面前已储存或列印该电子付款收据以备参考或查询。

详情请参阅「电子支付」(1,889 KB) 的步骤指南。

D部 - 费用宽减

答 8

为鼓励使用者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实施初期转用电子模式,就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传票法庭的主要或直接与以电子模式处理法庭文件有关的费用项目方面,电子模式的使用者可获提供八折宽减。具体而言,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相关费用项目,寛减优惠由该系统于该等法院级别开始推行的日期起计为期五年。

费用宽减只适用于下述情况:

  1. 就以电子模式进行有关的法院相关事宜而与电子法院沟通互动的法庭使用者;以及
  2. 当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适用及可使用于支付该/该等类别的电子程序的相关费用项目。

对于不受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影响的交付模式,相关费用项目将不设宽减。此外,宽减安排亦不适用于属偿还性质的费用、缴存/存放于法院,并由法院担任受托人的款项、非费用项目(例如法庭施加的处罚/罚款/讼费,以及与刑事法律程序相关的款项 )。

请参阅相应的现行附属法例(例如《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E章))以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