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实务指示
提示:请注意,可能还有其他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实务指示与家事及婚姻诉讼事宜有关。如需查阅由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的完整清单,请按此处。
免责声明:以下列表仅供参考。诉讼人应就这些实务指示(及/或任何其他实务指示)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寻求适当的法律意见。
实务指示
- 实务指示 15.1 离婚
- 实务指示 15.2 呈请书 - 以面交方式送达
- 实务指示 15.3 和解
- 实务指示 15.4 特别程序
- 实务指示 15.5 经济能力誓章
- 实务指示 15.6 医疗检查人员的委派
- 实务指示 15.7 绝对判令
- 实务指示 15.8 判令与命令:协定条款
- 实务指示 15.9 有关附属济助法律程序及子女法律程序的讼费估计 (“表格 H”)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1
- 如需实务指示15.9的表格H1至H4,请按此处。
- 实务指示 15.10 家事调解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1 (只提供英文版本)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2
- 如需实务指示15.10的表格附录1至5,请按此处。
- 实务指示 15.11 解决财务纠纷试验计划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1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2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3
- 如需实务指示15.11的表格A至G,请按此处。
- 实务指示 15.11A 解决财务纠纷试验计划的应用
- 实务指示 15.12 婚姻法律程序和家事法律程序
- 实务指示 15.13 排解子女纠纷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1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2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3
- 如需实务指示15.13的表格I至K,请按此处。
- 实务指示 15.14 法律程序由家事法庭移交原讼法庭审理
- 实务指示 15.15 婚姻和家事法律程序 - 杂项
- 实务指示 SL5 关于会见子女/儿童的指引
- 实务指示 SL6 关于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子女╱儿童有独立法律代表的指引
- 实务指示 SL7 关于在涉及不同国家/地区及影响到子女/儿童的家事纠纷中进行法官之间直接通讯的指引
- 实务指示 SL9 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试验计划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1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2
- 经取代的旧有版本 3
- 如需实务指示PDSL9的表格附件1至3,请按此处。
- 实务指示 SL10.1 有关子女∕儿童的安排:家庭暴力的指引
- 实务指示 SL10.2 关于判决传票程序的指引
- 如需实务指示PDSL10.2的表格附件A及B,请按此处。
- 实务指示 SL10.3 关于将附属济助同意令作废的指引
- 实务指示 SL10.5 关于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的指引
- 如需实务指示PDSL10.5的表格1至4,请按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