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关于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是区域法院辖下的法庭,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派处理根据以下条例提起的法律程序:
- 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 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
- 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 第181章《婚姻条例》
- 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
- 第184章《婚生地位条例》
- 第188章《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 第290章《领养条例》(第5部及第23B条除外)
- 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
- 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 第512章《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的第3部
- 第639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
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离婚主诉讼及与离婚所引起的事宜相关,例如关于附属济助的争议,以及关于家庭子女的管养、照顾和管束,以及探视(包括暂时及永久迁离香港)。
因应全球趋势,家事法庭鼓励诉讼各方参与法庭程序以外的替代争议解决模式,例如调解和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此外,家事法庭亦透过法庭程序中的排解财务纠纷聆讯及排解子女纠纷聆讯,协助诉讼各方就其争议达成协议。此等聆讯由一名法官主持,如情况适合,亦可由一名调解员协助。
家事法庭自2024年4月起推行家事法庭转介调解先导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