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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内使用资讯科技及文字模式通讯

引言

(1) 司法机构将分阶段在香港的法院大楼引入WiFi服务,让法庭使用者(包括公众人士)得以藉此发送文字模式通讯,例如短讯、电子邮件及网志等。

(2) 本须知就在法庭内使用文字模式通讯提供指引。 藉此机会,本文第5至9段亦列载了现时适用的各项限制。

(3) 法庭1 的聆讯程序显然不应受到有人使用流动电话(及类似设备)打出或接听电话的干扰。然而,在不妨碍司法工作妥善执行及不骚扰法庭内其他人士的情况下,并在本须知所列的规则必须予以遵守的前提下,在法庭内合理地使用文字模式(而非声音或影像模式)通讯是被视为合法及获容许的行爲,有助促进公开司法。

(4) 「文字模式通讯」包括各种电子文字通讯,但不包括声音和影像的传送。

现行规则不受影响

(5) 一般而言,现行限制继续适用。例如,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7条,在法庭内拍摄照片(或为供发表之用而绘画素描),仍属违法。

(6) 各项订明关于法庭程序的报导必须公平和准确的规则,仍然适用。关于法庭程序的报导,不论是从法庭内以文字模式发出的通讯,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报导,都必须是公平和准确的。

(7) 除非得到法庭明确淮许,否则在法庭程序进行时,仍然禁止录音或录影(以法庭本身系统所作者除外)。

(8) 订明在法庭内不得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流动通讯设备打出或接听电话的规则,仍然适用。

(9) 至于以笔记形式记录法庭程序及使用电子器材作文字处理用途方面,则无须事先取得法庭批淮。然而,如为妥善执行司法工作而有需要,法庭当然有权作出干预。

淮许在法庭内使用文字模式通讯

(10) 主审法官2有责任确保在其法庭内司法工作得以妥善执行。文字模式通讯只限在不妨碍司法工作妥善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11) 在确保司法工作得以妥善执行,以及在不抵触本须知各项的考虑下,法庭会淮许法庭使用者在适当顾及其他法庭使用者的情况下,在法庭内合理地使用文字模式通讯。为此,在符合本须知所列的条件及规定下,法庭使用者可使用切换至飞行模式及只连接到法院提供的WiFi系统的流动电话或其他流动通讯设备,进行文字模式通讯。

(12) 在法庭内若有通讯器材连接至3G或4G及相类的电讯网络,则无论使用与否,皆会干扰法院的数码录音及誊写服务系统。因此,该等器材须先切换至飞行模式,中断与任何流动电讯网络的连接,然后才连接到法院提供的WiFi系统。

(13) 支援蓝牙的器材(如滑鼠及∕或键盘),可在法庭内连同该等流动通讯器材及∕或个人电脑使用。

(14) 然而,该等流动通讯器材上接收讯息或通讯用的所有响闹装置均须切换至静音模式,而且由于流动通讯器材的震动功能启动后可能会产生噪音,干扰数码录音及誊写服务系统,故震动功能亦须关掉。

撤回淮许

(15) 为确保法庭程序的进行能配合司法工作妥善执行,并避免对法庭程序造成任何不当干扰,法官可于任何时间撤回使用文字模式通讯的淮许。

(16) 决定撤回淮许与否,是法官在案件管理方面的工作。

(17) 一般来说,如果使用文字模式通讯可能使法庭程序的公正蒙受破坏的风险,或可能骚扰聆讯的进行,法庭便不会淮许使用,例如﹕

  • 有关的法庭程序并非向公众公开;
  • 法庭内存在某人可能与在外面等候作证的证人进行不正当通讯的风险;
  • 某人在法庭内发出或接收文字模式通讯可能会使证人、陪审员、大律师或其他参与者分心,或者使他们担忧或感到受压;以及
  • 使用的设备不适当,例如使用发出噪音的键盘,或者使用的设备对法庭的麦克风或录音系统造成电子干扰。

(18) 上文并未尽列所有情况。如法庭程序涉及证人和陪审员,法庭会对文字模式通讯的不当使用特别保持警觉。

本须知会予以检讨

(19) 本须知即时生效。然而,根据经验所得,本须知所述的各项安排,将来可因应情况或需要而予以修订。

(20) 为免生疑问,本须知所述的条文并不表示法庭使用者有权在法庭内不受限制地使用本须知并无涵盖的任何电子设备或任何通讯或连接方式。任何人士如欲使用该等设备或通讯或连接方式,仍须取得主审法官的明确淮许。

2014年2月4日
司法机构政务处

1 本须知所述的「法庭」包括法庭及审裁处(视乎情况适用而定)。

2 本须知所述的「法官」包括法官及司法人员(视乎情况适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