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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审裁处 pdf 版本 (3,238 KB)

引言

竞争事务审裁处(下称“审裁处”)是根据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下称“该条例”)设立的高级纪录法院,负责处理有关竞争事宜的法律程序。

竞争事务审裁处的组成

审裁处以一名主任法官及一名副主任法官为首,他们均为原讼法庭(下称“原讼庭”)法官。所有其他原讼庭法官都是审裁处的成员。

具特别资格的人士可获委任为裁判委员,负责协助审裁处审理任何法律程序。

向审裁处提出的申请,可由任何以下人士所组成的审裁处聆讯和裁定—

  1. (a) 主任法官;
  2. (b) 主任法官及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成员;或
  3. (c) 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成员。

司法管辖权

审裁处具有聆讯和裁定以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

  1. (a) 竞争事务委员会或通讯事务管理局(下称“竞委会”)就指称违反或指称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而提出的申请;
  2. (b) 要求复核可复核裁定的申请;
  3. (c) 就违反或牵涉入违反行为守则而提起的私人诉讼;
  4. (d) 某方提出违反或牵涉入违反行为守则的指称作为免责辩护;
  5. (e) 要求处置财产的申请;
  6. (f) 要求强制执行承诺的申请;
  7. (g) 与(a)、(b)、(c)、(d)、(e)或(f)段提述的事宜有关的任何事宜,但只限于引致该等事宜的事实均属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情况;及
  8. (h) 从原讼庭移交的案件。

审裁处在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时批给衡平法上或法律上的补救及济助的司法管辖权,等同于原讼庭的司法管辖权。此外,审裁处就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所需的所有事宜,具有原讼庭的所有权力、权利及特权。

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下称“司法常务官”)可行使的权力,与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所行使的相同,而可执行的职责, 亦与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所执行的相同,但以该等权力及职责适用于审裁处的事务及法律程序的范围为限。

根据该条例或《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下称“《审裁处规则》”)可由审裁处成员在内庭处理的所有事务,司法常务官亦有权处理之,并有权行使根据该条例或《审裁处规则》可由审裁处成员在内庭行使的所有权力及司法管辖权。

常规及程序

审裁处的常规及程序,受《审裁处规则》及《竞争事务审裁处实务指示12》(下称“《审裁处实务指示》”)所管限。

如该条例及《审裁处规则》均没有就某事宜作出规定,则《高等法院规则》(下称“《高院规则》”)在可适用于该事宜的范围内,适用于所有法律程序。

按照该条例第144(1)条的规定,审裁处可依循原讼庭的常规及程序。原讼庭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和概念与在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有关。

审裁处如认为如此行事(a)将会使审裁处能够在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下,尽量不拘形式地迅速进行其法律程序;(b)将会节省讼费,并且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或(c)在其他情况下有利于秉行公义,则审裁处可免除《高院规则》适用于某特定个案。

相关的法例和实务指示载于审裁处网站,以供查阅: www.comptribunal.hk/

由审裁处聆讯的案件

在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主要有四类。

  1. 1. 要求复核可复核裁定的申请

    审裁处获赋权复核该条例第83条所指的、由竞委会作出的可复核裁定。

    然而,在进行复核前,须先取得审裁处的许可。

    任何人如非某可复核裁定的一方,但在该裁定中有充分的利害关系,可提出申请,要求复核该裁定。

  2. 2. 强制执行法律程序

    该条例第4部及《审裁处规则》第4部所指的要求强制执行承诺的申请,属此一类别。

  3. 3. 后续诉讼

    此等法律程序由因被裁定属违反行为守则的作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针对以下的人提起:(a)已违反或正违反该守则的任何人;及(b)牵涉入或曾经牵涉入该项违反的任何人。

  4. 4. 移交的法律程序

    此等于原讼庭展开但属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以内的案件,根据该条例第113(1)条或第113(3)条移交审裁处。

法律程序的展开

在审裁处进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均须藉将采用《审裁处规则》附表(下称“该附表”)中指明格式的原诉文件送交存档而展开。将原诉文件送交存档时须缴付的费用为港币1,045元。

申请的性质 须使用的表格
该条例第84(2)条所指的复核可复核裁定的许可的申请
7
该条例第63条所指的要求强制执行
1
该条例第6部所指的于审裁处提出的强制执行的申请
1
该条例第169条所指的要求施加罚款命令的申请
1
该条例第101条所指的取消资格申请
1
该条例第110条所指的后续诉讼
8
其他申请
1

有关表格可在审裁处网站下载。审裁处登记处(下称“登记处”)亦备有各项表格可供索取。

如需有关复核可复核裁定的申请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复核可复核裁定》单张。

如需有关展开后续诉讼的资料,请参阅《后续诉讼》单张。

非正审申请

除《审裁处规则》另有规定或审裁处另有指示外,所有在审裁处进行的非正审申请,均须藉将采用该附表中表格2的传票送交存档而提出。有关表格可在审裁处网站下载。登记处亦备有该表格可供索取。

非正审申请可由司法常务官或一名审裁处成员聆讯。

案件摘要

在下述各类法律程序中,申请人或原告人将原诉申请送交存档后,须向司法常务官提交有关该法律程序的案件摘要:

  1. (a) 根据该条例第84(1)条就要求复核可复核裁定而提出的申请;
  2. (b) 根据该条例第63条就要求强制执行承诺而提出的申请,或根据该条例第92(1)、94(1)、97(1)或99(1)条就要求强制执行竞争守则而提出的申请;及
  3. (c) 根据该条例第110(1)条在审裁处提起的后续诉讼。

任何一方如取得命令,将法律程序从原讼庭移交审裁处,亦须向司法常务官提交案件摘要。

案件摘要须述明:

  1. (a) 各方的姓名或名称;
  2. (b) 该项申请的性质;
  3. (c) 该项申请的理由;
  4. (d) 所寻求的济助的详情;及
  5. (e) 如该项申请是根据该条例第84条提出的-

    1. (i) 关乎该项申请的裁定;及
    2. (ii) 提出该项申请的人,以及该项申请所针对的人。

司法常务官会以此案件摘要为依据,根据《审裁处规则》第19条拟备及发布关于申请或法律程序的通知。

介入法律程序

竞委会或在法律程序所关乎的事宜之中有充分的利害关系的人,可申请许可,要求介入该法律程序。

要求介入的申请,须藉将采用该附表中表格3的申请书送交存档而提出。有关表格可在审裁处网站下载。登记处亦备有该表格可供索取。

机密资料

如欲要求将资料作机密处理,可根据《审裁处规则》第37条提出申请。另请参阅《审裁处实务指示2》。

然而,某项资料会否被视为机密并作机密处理,将由审裁处按个别案件的情况而决定。

调解

调解是一个过程,调解员会在过程中协助诉讼各方就彼此的争议达成和解。过去经验显示,调解所耗用的费用较少,可以较迅速及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我们尤其鼓励后续诉讼的各方考虑并在合适的情况下采用另类排解程序的方法,例如调解。

如需取得进一步资料,可到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1楼113室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查询。

法律代表

任何一方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其进行诉讼。

然而,如任何一方属法人团体,并拟由该方的一名董事在该法律程序中代表出庭,则须获审裁处的许可。如需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后续诉讼》单张第1.7节 。

在合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在审裁处的许可下,由任何其他人代表出庭。

法律援助并不提供予审裁处的法律程序。

公开聆讯

除审裁处另有指示外,审裁处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公开进行。

查阅审裁处文件

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均有权查阅送交存档的原诉文件及审裁处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并取得其副本。如属其他文件,则须获审裁处的许可。

任何其他人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均可查阅送交存档的原诉文件及审裁处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并取得其副本,但受机密处理命令限制者除外。如属其他文件,则须获审裁处的许可。

另请参阅《审裁处规则》第55及56条及《审裁处实务指示2》第8至10段。

上诉

针对审裁处成员的决定等而提出的上诉

除该条例第154(2)条及第155条另有规定外,针对审裁处作出的决定(包括就补偿性制裁或罚款款额作出的决定)、裁定或命令而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属当然权利。

就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提出上诉,须有上诉法庭或审裁处的上诉许可(《审裁处规则》第44条指明的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除外;针对其提出上诉属当然权利)。 许可申请须在自该决定、裁定或命令作出当日起计的14日内,先行向审裁处提出,但如上诉法庭根据《高院规则》第59号命令第2BA(2)条规则,容许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则属例外。

针对司法常务官的决定等而提出的上诉

任何一方可针对司法常务官的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向一名审裁处成员提出上诉,而针对该决定、裁定或命令提出上诉属当然权利。 上诉须在上述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作出当日之后的14日内,藉将采用该附表中表格6的通知书送交存档而提出(该表格可在审裁处网站下载或到登记处索取)。 在该通知书送交存档当日之后的5日内,须将其副本送达每一其他方。

如司法常务官 —

  1. (a) 就根据《高院规则》第14号命令第6(2)条规则及第36号命令第1条规则在由其审讯的讼案、事宜、问题或争议点的聆讯或裁定,作出决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除外);
  2. (b) 根据《高院规则》第37号命令或其他法律,在损害赔偿的评估中作出决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除外);
  3. (c) 就根据《高院规则》第49B号命令提出的申请的聆讯或裁定,作出决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除外);或
  4. (d) 就第78(2)(b)条规则所述的取消资格申请或根据第83或84条规则提出的申请的聆讯或裁定,作出决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除外),

则可向上诉法庭提出针对该决定、裁定或命令(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除外)的上诉。

证据规则

审裁处在根据该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不受证据规则约束,并可收取任何有关的证据或资料和将之列入考虑,不论它可否在法院中接纳为证据,但就寻求作出罚款命令而进行的法律程序除外。

采用语文

审裁处可在任何法律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中,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

执行判决

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决,但判定债务人却没有遵从法官的判决,则判定债权人可向审裁处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由执达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执行判决,以追讨判定款项。如需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执达事务组”小册子。该小册子可向登记处或执达事务组索取。

如何联络我们?

竞争事务审裁处登记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三楼LG343室

电话:2825 0426
传真:2487 5509
电邮:enquiry@comptribunal.hk

会计部

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二楼

电话:2825 4275
传真:2596 0512

不提供法律意见

司法机构必须保持公正中立,因此登记处或综合调解办事处的职员不会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就个别案件的进行或胜诉机会作出评论。

如需要法律意见或援助,请联络律师或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的机构寻求协助。

办公时间

登记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如遇上恶劣天气,审裁处有何安排?

请参阅审裁处网站(www.comptribunal.hk/)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一栏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