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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为 送 别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梁 绍 中 法 官 于 庭 上 发 言 [ 译 文 ]

今 天 我 特 别 在 高 等 法 院 开 庭 致 辞 , 与 各 位 一 起 欢 送 行 将 退 休 的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梁 绍 中 法 官 。

梁 绍 中 法 官 投 身 社 会 工 作 几 近 五 十 年 。 他 在 1954 年 于 九 龙 华 仁 书 院 毕 业 后 加 入 香 港 政 府 成 为 公 务 员 。 在 1954 至 1963 年 的 九 年 内 , 他 先 后 在 监 狱 署 、 皇 家 香 港 天 文 台 和 劳 工 处 工 作 。 处 世 经 验 和 生 活 阅 历 对 于 认 识 法 律 的 施 行 运 作 至 为 重 要 。 相 信 这 九 年 的 工 作 经 验 定 已 为 他 日 后 在 法 律 界 的 工 作 奠 定 了 稳 固 的 基 础 。

1963 年 梁 法 官 辞 去 政 府 的 工 作 , 毅 然 远 赴 英 国 修 读 法 律 以 考 取 大 律 师 资 格 。 在 当 时 要 成 为 大 律 师 , 负 笈 英 国 是 唯 一 的 途 径 。 这 是 一 个 果 敢 的 决 定 , 因 为 当 时 , 为 公 务 员 修 读 法 律 而 设 的 政 府 奖 学 金 计 划 还 未 设 立 , 他 需 要 凭 自 己 的 积 蓄 去 应 付 留 学 的 费 用 。

1965 年 梁 法 官 于 中 殿 律 师 学 院 取 得 大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 翌 年 返 回 香 港 加 入 当 时 的 律 政 署 。 那 时 律 政 署 只 有 39 名 律 师 , 而 他 不 久 便 获 擢 升 为 检 察 官 。 他 在 该 署 工 作 共 七 年 。

1973 年 梁 法 官 离 开 律 政 署 转 投 当 时 的 司 法 部 。 这 对 律 政 署 来 说 是 损 失 了 一 名 出 色 的 检 察 官 , 但 对 于 司 法 部 来 说 则 是 增 添 了 一 位 优 秀 的 法 官 。 自 此 他 一 直 任 职 司 法 机 构 , 竭 诚 服 务 至 今 达 三 十 载 之 久 , 而 我 作 为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能 够 与 三 位 前 首 席 大 法 官 一 样 , 有 机 会 与 梁 法 官 共 事 , 实 在 感 到 非 常 荣 幸 。

梁 法 官 曾 担 任 裁 判 司 , 之 后 获 委 任 为 劳 资 审 裁 处 审 裁 官 。 当 时 劳 资 审 裁 处 才 刚 刚 成 立 , 梁 法 官 作 为 开 拓 先 驱 , 对 该 处 的 发 展 贡 献 良 多 。 他 1982 年 晋 升 为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 1991 年 晋 升 为 高 等 法 院 大 法 官 , 1997 年 晋 升 为 上 诉 法 庭 法 官 。 2001 年 他 因 为 工 作 需 要 而 答 允 延 迟 退 休 , 并 出 任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除 在 司 法 机 构 担 任 法 官 外 , 梁 法 官 更 在 社 会 上 担 任 多 项 公 职 。 他 曾 出 任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六 年 、 文 康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九 年 、 长 期 监 禁 刑 罚 复 核 委 员 会 主 席 十 年 、 退 休 公 务 员 就 业 申 请 谘 询 委 员 会 会 员 八 年 , 并 于 其 后 出 任 该 委 员 会 主 席 。 多 年 来 , 梁 法 官 亦 参 与 香 港 善 导 会 的 重 要 工 作 。 他 曾 出 任 该 会 的 主 席 , 现 时 他 是 该 会 的 会 长 。 此 外 , 梁 法 官 亦 积 极 参 与 所 属 教 会 , 即 香 港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公 理 堂 的 事 务 , 并 出 任 该 教 会 副 主 席 及 主 席 之 职 。

梁 法 官 一 生 的 事 业 , 包 括 他 三 十 年 的 司 法 工 作 , 跨 越 了 我 们 历 史 里 多 个 最 关 键 的 年 代 。 这 些 日 子 见 证 了 我 们 社 会 在 经 济 、 政 治 和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重 大 变 迁 。 与 此 同 时 , 我 们 独 立 的 司 法 机 构 所 处 理 的 案 件 不 但 日 渐 增 加 , 而 且 更 逐 渐 发 展 成 为 社 会 文 化 的 一 部 份 。 在 过 去 的 三 十 年 , 梁 法 官 竭 尽 所 能 , 为 司 法 机 构 的 发 展 作 出 了 莫 大 贡 献 。

作 为 一 位 法 官 , 梁 法 官 的 经 验 是 全 面 的 。 在 广 泛 的 层 面 上 , 无 论 是 民 事 或 刑 事 案 件 , 在 各 级 法 院 的 审 讯 工 作 , 以 至 近 年 来 在 上 诉 法 庭 处 理 上 诉 案 件 方 面 , 梁 法 官 都 作 出 了 重 要 的 贡 献 。 他 在 推 动 法 院 更 广 泛 地 使 用 双 语 方 面 不 遗 余 力 。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方 面 , 他 的 工 作 更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梁 法 官 是 一 位 尽 忠 职 守 和 做 事 一 丝 不 苟 的 法 官 , 他 为 人 公 正 持 平 、 又 待 人 以 礼 , 因 此 深 受 大 家 的 敬 重 。 这 位 法 官 不 尚 浮 夸 , 处 事 泰 然 自 若 , 实 事 求 是 。 他 执 法 严 明 、 刚 正 不 阿 , 又 不 失 平 和 谦 厚 。

更 重 要 的 是 , 梁 法 官 深 谙 司 法 之 道 , 并 将 之 应 用 在 日 常 司 法 工 作 之 中 。 他 坚 信 法 官 的 角 色 是 要 清 楚 明 白 诉 讼 各 方 提 出 的 证 据 和 论 点 , 然 后 认 真 谨 慎 地 加 以 考 虑 并 作 出 公 正 的 判 决 。 我 们 可 以 肯 定 地 说 , 在 他 从 事 司 法 工 作 的 三 十 年 里 , 所 有 在 他 席 前 的 诉 讼 人 不 管 胜 诉 败 诉 , 均 会 同 意 聆 讯 是 公 正 的 。 本 人 认 为 , 这 些 诉 讼 人 在 梁 法 官 的 法 庭 内 的 经 历 , 一 定 会 令 他 们 对 法 庭 和 我 们 的 法 制 倍 加 尊 重 。

在 梁 法 官 一 生 的 事 业 里 , 他 的 妻 子 和 家 人 的 爱 护 和 支 持 , 一 直 是 他 背 后 的 强 大 原 动 力 。 他 的 家 人 必 定 对 他 的 卓 越 成 就 引 以 为 荣 。 在 最 近 的 授 勋 名 单 中 , 他 获 颁 授 金 紫 荆 星 章 , 足 见 他 的 成 就 在 社 群 中 得 到 普 遍 的 认 同 。 他 的 成 就 是 实 至 名 归 的 。

梁 法 官 作 为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一 直 竭 力 辅 助 本 人 , 本 人 深 表 感 激 。 他 在 庭 里 庭 外 都 是 一 位 谦 谦 君 子 , 对 于 他 即 将 离 开 从 事 了 三 十 年 的 司 法 工 作 岗 位 , 真 的 可 以 说 那 美 好 的 仗 已 经 打 过 了 , 当 跑 的 路 已 经 跑 尽 了 , 所 信 的 道 已 经 守 住 了 。

梁 法 官 虽 然 退 休 在 即 , 但 本 人 深 信 他 在 退 休 后 必 定 仍 会 以 不 同 的 身 份 贡 献 社 会 。 最 后 , 本 人 谨 代 表 全 体 法 官 , 衷 心 感 谢 他 多 年 来 忠 诚 地 对 司 法 机 构 作 出 贡 献 , 并 祝 愿 他 身 体 健 康 、 生 活 愉 快 。

二 ○ ○ 三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