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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九 九 年 法 律 年 度 开 幕 典 礼 首 席 法 官 演 辞

律 政 司 司 长 、 大 律 师 公 会 主 席 、 律 师 公 会 会 长 、 各 位 嘉 宾 、 女 仕 们 、 先 生 们 :

本 人 谨 代 表 司 法 机 构 全 体 人 员 热 烈 欢 迎 各 位 莅 临 一 九 九 九 年 法 律 年 度 开 幕 典 礼 。 这 项 典 礼 以 司 法 和 法 治 为 主 题 , 是 法 律 界 和 司 法 界 的 盛 事 。 我 们 衷 心 感 谢 各 位 支 持 , 出 席 这 项 庄 严 典 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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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年 , 我 用 中 、 英 文 发 表 演 辞 。 同 一 篇 演 辞 , 双 语 的 嘉 宾 要 听 两 次 , 不 免 觉 得 冗 长 。 而 只 懂 一 种 语 言 的 嘉 宾 , 要 听 他 们 不 明 白 的 部 分 , 也 难 免 感 到 沉 闷 。 也 许 还 有 些 嘉 宾 觉 得 中 、 英 文 的 演 辞 皆 枯 燥 乏 味 , 只 因 客 气 而 没 有 直 言 。 今 年 , 我 会 用 英 文 发 表 演 辞 , 而 中 文 文 本 则 即 时 在 荧 幕 上 显 示 , 希 望 情 况 有 所 改 善 。

在 新 的 体 制 下 , 我 们 有 史 以 来 首 次 拥 有 自 己 的 最 终 上 诉 法 院 。 我 藉 此 机 会 向 大 家 交 代 一 下 终 审 法 院 的 工 作 , 然 后 再 谈 谈 法 律 专 业 和 法 学 教 育 , 因 两 者 对 继 续 维 持 法 治 皆 有 决 定 性 的 影 响 。

终 审 法 院

终 审 法 院 取 代 了 枢 密 院 , 成 为 我 们 的 最 终 上 诉 法 院 。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跟 枢 密 院 一 样 , 两 者 有 着 类 似 的 上 诉 准 则 。 民 事 案 件 的 最 后 判 决 若 涉 及 港 币 一 百 万 元 或 以 上 诉 讼 双 方 有 当 然 上 诉 权 利 。 除 此 以 外 , 上 诉 必 须 先 得 到 法 庭 的 许 可 。 法 庭 可 酌 情 处 理 , 确 保 只 有 牵 涉 重 要 法 律 问 题 或 原 则 的 案 件 , 或 出 现 严 重 和 实 质 的 不 公 平 情 况 的 刑 事 案 件 才 会 受 理 。

1 9 9 7 年 7 月 1 日 , 枢 密 院 已 完 成 所 有 上 诉 的 聆 讯 , 并 无 积 压 任 何 案 件 需 移 交 我 们 处 理 。 我 们 的 工 作 完 全 是 一 个 新 的 开 始 。 上 诉 规 定 案 件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故 一 宗 案 件 要 花 上 数 月 才 可 正 式 聆 讯 。

案 件 数 目 一 直 稳 定 递 增 。 我 们 在 1 9 9 7 年 9 月 聆 讯 第 一 宗 上 诉 许 可 申 请 , 并 在 1 9 9 7 年 1 2 月 聆 讯 第 一 宗 上 诉 。 截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底 为 止 , 我 们 已 聆 讯 5 7 宗 上 诉 许 可 申 请 和 2 0 宗 上 诉 。 到 了 1 9 9 9 年 3 月 底 , 我 们 将 完 成 另 外 1 1 宗 上 诉 的 聆 讯 , 总 的 来 说 , 终 审 法 院 处 理 的 上 诉 届 时 共 有 3 1 宗 。 枢 密 院 在 1 9 9 6 年 全 年 共 处 理 2 8 宗 上 诉 许 可 申 请 和 1 8 宗 上 诉 , 比 较 起 来 我 们 毫 不 逊 色 。 和 枢 密 院 一 样 , 所 处 理 的 非 刑 事 案 件 较 刑 事 案 件 多 , 反 映 两 种 案 件 的 上 诉 准 则 有 所 不 同 。

这 些 数 字 证 明 香 港 自 成 立 终 审 法 院 后 , 公 众 与 法 院 的 接 触 更 为 容 易 。 我 们 致 力 改 善 法 院 规 则 , 务 求 令 使 用 者 更 易 于 明 白 和 掌 握 。 在 上 诉 许 可 申 请 中 ,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案 件 的 其 中 一 方 是 没 有 法 律 代 表 的 , 通 常 是 没 有 能 力 聘 请 律 师 或 未 能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的 诉 讼 人 。 没 有 律 师 代 表 的 申 请 和 有 律 师 代 表 的 申 请 同 样 获 得 审 慎 考 虑 。 我 认 为 无 论 结 果 如 何 , 市 民 与 法 庭 接 触 后 定 会 对 法 院 和 司 法 制 度 倍 加 尊 重 。

终 审 法 院 要 有 高 质 素 的 判 决 , 才 可 以 在 本 地 和 国 际 间 建 立 良 好 声 誉 。 我 和 各 同 僚 决 心 为 此 竭 尽 所 能 。 法 官 在 审 讯 前 后 , 尤 其 在 拟 备 判 决 书 方 面 均 须 花 上 不 少 时 间 和 心 血 , 因 为 判 决 书 的 一 字 一 句 往 往 影 响 深 远 。 相 比 之 下 , 聆 讯 所 需 的 时 间 仅 属 冰 山 一 角 。

终 审 法 院 是 有 五 位 成 员 的 合 议 庭 , 各 成 员 有 权 作 出 个 别 的 判 决 , 其 他 成 员 可 以 赞 同 , 也 可 持 异 议 。 其 中 一 位 成 员 是 非 常 任 法 官 。 香 港 很 幸 运 , 除 了 有 非 常 任 的 香 港 法 官 外 , 还 有 来 自 澳 洲 、 新 西 兰 和 英 国 的 法 官 来 担 任 非 常 任 法 官 , 他 们 皆 成 就 超 卓 地 位 崇 高 。 着 名 的 澳 洲 前 首 席 大 法 官 梅 师 贤 爵 士 便 是 我 们 今 天 的 贵 宾 之 一 。 法 律 规 定 非 常 任 法 官 由 首 席 法 官 挑 选 并 由 法 院 邀 请 。 至 今 , 我 已 从 海 外 司 法 管 辖 区 找 到 经 验 丰 富 和 见 识 广 阔 的 人 选 。 在 这 方 面 , 我 会 继 续 进 行 。

在 我 们 的 辩 论 式 诉 讼 制 度 中 , 法 庭 倚 重 诉 讼 各 方 提 出 的 论 据 。 论 据 的 质 素 愈 高 , 对 法 庭 的 帮 助 愈 大 。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尤 其 是 大 律 师 , 包 括 为 公 众 利 益 而 可 获 认 许 参 予 某 些 案 件 诉 讼 的 海 外 大 律 师 , 可 以 透 过 充 足 的 资 料 搜 集 , 以 书 面 或 口 述 的 形 式 清 楚 有 力 地 提 出 论 据 , 为 法 庭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

跟 其 他 上 诉 法 院 一 样 , 庭 上 的 辩 论 往 往 因 法 官 的 提 问 而 受 到 考 验 。 有 些 律 师 特 别 乐 于 接 受 这 种 挑 战 , 因 为 能 言 善 辩 的 律 师 可 藉 此 将 自 己 的 论 据 清 楚 表 达 , 解 开 法 官 的 疑 虑 。 我 认 为 律 师 与 法 官 之 间 的 辩 论 对 法 庭 的 工 作 同 样 重 要 。 来 自 海 外 的 同 僚 说 , 澳 洲 最 高 法 院 和 英 国 上 议 院 也 有 相 同 的 情 况 。

我 很 荣 幸 出 掌 终 审 法 院 , 法 院 之 所 在 曾 是 法 国 传 道 会 之 礼 拜 堂 , 这 优 雅 的 建 筑 物 于 1 8 4 0 年 代 落 成 , 它 与 我 们 一 起 随 着 历 史 的 巨 轮 , 经 历 无 数 的 变 化 起 落 。 请 容 我 说 , 你 们 的 终 审 法 院 已 有 一 个 很 好 的 开 始 。 我 们 的 目 标 是 要 使 终 审 法 院 能 与 普 通 法 适 用 地 区 的 优 秀 法 院 并 驾 齐 驱 , 我 和 各 同 僚 对 此 充 满 信 心 , 并 坚 定 不 移 稳 步 迈 向 这 目 标 。

法 律 专 才

去 年 我 谈 过 市 民 对 司 法 机 构 的 期 望 , 今 年 我 想 探 讨 市 民 对 法 律 界 有 什 么 期 望 。

在 谈 论 这 个 问 题 之 前 , 我 想 表 明 一 点 : 我 一 向 投 身 法 律 界 工 作 , 直 至 近 期 才 离 开 。 多 年 来 愉 快 的 工 作 关 系 , 使 我 与 法 律 界 建 立 了 深 厚 的 情 谊 。 所 以 大 家 必 定 可 以 理 解 , 法 律 界 的 福 利 和 前 途 , 不 单 为 社 会 人 士 所 关 注 , 也 是 我 心 之 所 系 。

大 律 师 或 事 务 律 师 都 是 独 立 的 专 业 , 有 其 本 身 的 专 业 操 守 , 并 且 在 公 众 利 益 的 大 前 题 下 接 受 法 院 监 察 。 对 于 专 业 资 格 的 颁 授 和 纪 律 方 面 , 法 院 掌 有 最 高 权 力 。 监 管 法 律 界 的 法 定 规 则 , 也 须 得 到 首 席 法 官 认 可 。 法 律 界 对 法 治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有 多 重 要 , 不 用 细 说 , 也 清 楚 不 过 。

市 民 对 法 律 界 有 什 么 期 望 ? 市 民 希 望 律 师 是 正 直 能 干 的 专 才 , 受 聘 代 表 市 民 出 庭 时 , 收 取 相 宜 的 费 用 。 但 市 民 也 须 明 白 , 律 师 收 取 了 当 事 人 的 费 用 , 并 不 表 示 他 应 该 受 当 事 人 支 配 而 给 牵 着 鼻 子 走 。 律 师 除 了 对 当 事 人 有 责 任 外 , 对 法 院 和 整 个 专 业 也 负 有 重 大 责 任 。 把 这 些 责 任 交 付 律 师 的 目 的 , 是 确 保 司 法 工 作 能 够 恰 当 地 进 行 , 疏 于 职 守 者 须 受 适 当 的 法 律 和 纪 律 处 分 。 这 些 责 任 包 括 不 可 误 导 法 庭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开 支 和 不 可 浪 费 法 庭 时 间 。

在 瞬 息 万 变 的 年 代 , 法 律 界 要 自 强 不 息 , 必 须 在 科 技 和 训 练 方 面 , 多 加 投 资 。 看 到 两 个 理 事 会 在 持 续 法 律 教 育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 我 感 到 非 常 鼓 舞 。 倘 若 法 律 界 有 需 要 的 话 , 司 法 机 构 定 当 通 力 协 助 。

我 深 信 法 律 界 翘 楚 和 资 深 工 作 者 , 有 责 任 扶 掖 后 进 。 他 们 应 贡 献 自 己 的 时 间 , 与 同 业 分 享 经 验 , 肩 负 更 大 的 责 任 , 为 同 业 谋 福 祉 。

法 律 界 若 要 继 续 受 巿 民 尊 重 , 便 必 须 在 理 事 会 领 导 下 , 以 公 众 利 益 为 先 , 同 业 利 益 为 次 , 让 市 民 看 到 , 你 们 公 尔 忘 私 。 业 内 或 不 免 有 些 压 力 要 求 保 障 同 业 的 利 益 , 但 无 论 这 种 压 力 有 多 大 , 也 必 须 加 以 克 服 。 世 界 各 地 讼 费 日 见 高 昂 , 使 公 民 向 法 院 申 诉 的 宪 法 权 利 也 受 到 影 响 , 已 经 引 起 关 注 。 我 相 信 法 律 界 在 这 方 面 定 能 作 出 贡 献 和 支 持 , 寻 求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的 方 法 , 而 无 损 司 法 工 作 的 质 素 。 我 们 必 须 紧 记 , 法 庭 的 基 本 使 用 者 是 市 民 大 众 。

和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一 样 , 现 时 政 府 是 私 人 执 业 律 师 主 要 的 收 入 来 源 , 在 1 9 9 7 - 9 8 财 政 年 度 , 律 政 司 、 法 律 援 助 署 和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支 付 予 私 人 执 业 的 大 律 师 和 事 务 律 师 的 金 额 , 合 共 四 亿 二 千 五 百 四 十 万 元 。 律 政 司 支 付 予 事 务 律 师 和 大 律 师 的 分 项 数 目 , 我 没 有 详 细 资 料 。 假 设 律 政 司 的 开 支 是 平 均 分 配 的 , 则 四 亿 二 千 五 百 四 十 万 元 中 , 二 亿 四 百 一 十 万 是 大 律 师 费 用 , 二 亿 二 千 一 百 三 十 万 是 事 务 律 师 费 用 , 用 于 律 师 费 方 面 的 公 帑 数 额 实 在 相 当 庞 大 。

我 认 为 负 责 延 聘 和 支 付 这 些 费 用 的 人 , 有 以 下 的 责 任 : 首 先 , 对 于 那 些 人 身 自 由 或 财 物 会 受 审 讯 结 果 影 响 的 人 士 , 他 们 有 责 任 确 保 这 些 人 士 有 适 当 的 律 师 代 表 应 讯 ; 在 律 政 司 方 面 , 则 确 保 由 适 当 的 律 师 代 表 政 府 。 第 二 , 他 们 有 责 任 确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 第 三 , 他 们 有 责 任 善 用 资 源 , 使 之 有 利 于 法 律 界 的 发 展 , 尤 其 是 培 训 年 青 有 为 的 律 师 , 因 为 这 是 公 众 利 益 中 重 要 的 一 环 。

有 关 部 门 和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亦 有 责 任 向 市 民 证 明 受 延 聘 律 师 的 表 现 是 经 过 评 核 的 , 而 且 是 公 平 和 恰 当 地 评 核 的 。 为 公 众 利 益 着 想 , 每 位 年 轻 的 律 师 都 应 得 到 公 平 的 机 会 , 一 显 所 长 。 但 是 经 过 考 验 后 , 有 才 干 和 勤 奋 的 人 , 应 获 得 更 多 机 会 承 担 更 重 大 的 任 务 ; 评 核 在 水 准 以 下 的 人 , 就 不 应 再 予 延 聘 。 不 问 优 劣 而 把 工 作 均 等 分 配 , 这 种 做 事 方 式 不 单 不 可 取 , 也 无 助 于 改 善 专 业 水 平 , 反 而 令 市 民 津 贴 了 无 能 之 辈 , 而 政 府 也 在 实 际 上 花 了 公 帑 去 资 助 一 个 没 有 效 率 的 行 业 。 这 并 不 符 合 公 众 利 益 。 法 律 界 必 须 确 保 是 一 个 名 副 其 实 的 精 英 行 业 。

法 学 教 育

现 在 让 我 再 谈 谈 法 学 教 育 。 这 是 一 项 动 用 公 帑 的 重 要 投 资 , 因 此 我 们 一 定 要 确 保 栽 培 高 质 素 的 律 师 为 社 会 服 务 。 现 时 法 律 界 新 成 员 的 质 素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 而 我 对 此 也 同 样 关 注 。 在 此 我 必 须 强 调 , 我 们 首 要 着 重 的 是 质 素 。

因 此 , 我 们 必 须 找 出 提 高 新 成 员 质 素 的 方 法 , 并 且 检 讨 法 学 教 育 。 关 于 这 问 题 已 有 广 泛 讨 论 , 但 进 展 不 大 。 我 谨 藉 此 机 会 提 出 具 体 的 建 议 让 大 家 讨 论 及 考 虑 , 希 望 可 以 早 日 找 出 解 决 办 法 。

第 一 个 学 位 是 法 学 学 士 , 当 然 十 分 重 要 , 学 生 从 课 程 中 学 习 法 学 原 则 和 理 念 , 以 及 我 们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价 值 观 ,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 对 于 打 算 日 后 投 身 法 律 专 业 的 人 士 , 这 个 学 位 必 不 可 少 。 另 一 方 面 , 这 学 位 对 于 投 身 其 他 行 业 包 括 公 共 服 务 或 金 融 事 务 的 人 也 十 分 有 用 。 必 须 要 强 调 的 是 ,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十 分 重 要 , 有 必 要 尽 力 把 质 素 提 高 。

除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外 , 其 他 直 接 影 响 新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水 平 的 因 素 还 有 以 下 两 点 : 第 一 , 专 业 资 格 课 程 法 律 深 造 文 凭 的 取 录 资 格 ; 第 二 , 该 课 程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

至 目 前 为 止 , 要 修 读 法 律 深 造 文 凭 课 程 并 不 困 难 。 例 如 , 比 城 市 大 学 拥 有 更 多 学 生 的 香 港 大 学 , 便 取 录 了 所 有 考 获 法 学 学 士 二 级 乙 等 荣 誉 或 以 上 的 学 生 。 实 际 上 , 差 不 多 所 有 法 学 学 士 毕 业 生 都 获 取 录 , 因 为 通 常 只 有 少 数 学 生 不 能 达 到 这 水 平 。 现 在 , 我 认 为 正 是 专 上 院 校 应 该 认 真 考 虑 提 高 法 律 深 造 文 凭 的 入 学 资 格 , 减 收 学 生 数 目 的 时 候 。 当 然 , 若 改 变 入 学 资 格 , 则 必 须 公 告 于 社 会 , 并 须 顾 及 在 读 学 生 的 期 望 。

同 时 , 为 提 高 课 程 的 质 素 , 我 认 为 有 必 要 加 强 课 程 内 容 和 延 长 课 程 时 间 , 此 举 可 以 令 学 生 接 受 更 多 技 巧 方 面 的 训 练 , 为 他 们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作 好 准 备 , 并 可 考 虑 因 应 律 师 和 大 律 师 的 不 同 需 要 , 设 立 适 当 的 选 修 科 目 。 延 长 课 程 的 时 间 视 乎 课 程 内 容 加 强 了 多 少 。 第 一 学 年 完 结 后 的 暑 假 可 作 实 习 之 用 , 让 学 生 在 正 式 学 习 某 些 课 题 前 , 便 可 接 触 真 实 的 个 案 。

延 长 法 律 课 程 涉 及 资 源 的 问 题 。 假 如 社 会 人 士 认 为 资 源 有 限 , 法 学 教 育 的 经 费 已 占 很 足 够 的 比 重 , 我 们 只 好 继 续 运 用 现 有 的 资 源 , 减 少 学 生 的 数 目 , 以 增 加 用 在 每 名 学 生 身 上 的 资 源 。 为 了 提 高 新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的 质 素 , 这 样 做 是 值 得 的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考 虑 增 加 课 程 的 学 费 。

上 述 所 提 议 的 改 变 , 即 提 高 法 律 课 程 的 入 学 资 格 , 以 及 改 善 和 延 长 课 程 , 也 可 应 用 在 没 有 政 府 津 贴 而 完 全 由 学 生 自 费 修 读 的 课 程 , 即 香 港 大 学 专 业 进 修 学 院 所 提 供 的 课 程 。

今 年 1 9 9 8 - 9 9 年 度 入 读 法 律 学 院 的 新 生 , 将 分 别 于 2 0 0 3 和 2 0 0 4 年 成 为 大 律 师 和 事 务 律 师 。 到 了 2 0 3 0 年 , 他 们 便 会 拥 有 我 们 目 前 的 资 历 。 届 时 , 今 天 在 台 上 的 人 士 大 部 分 已 退 出 了 这 个 行 业 , 相 信 可 能 已 被 遗 忘 了 。 但 为 长 远 打 算 , 我 们 必 须 坐 言 起 行 , 以 确 保 法 治 和 司 法 屹 立 不 倒 。 这 是 我 们 对 本 身 和 下 一 代 应 负 的 责 任 。

总 结

各 位 , 今 次 的 法 律 年 度 开 幕 典 礼 是 二 十 世 纪 的 最 后 一 次 。 新 千 禧 年 即 将 来 临 。 藉 世 纪 交 替 , 送 旧 迎 新 之 际 , 司 法 机 构 重 申 我 们 的 承 诺 , 我 们 定 当 竭 尽 所 能 , 保 持 司 法 制 度 独 立 有 效 , 维 护 法 治 , 保 障 巿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并 且 争 取 港 人 和 国 际 人 士 的 信 心 , 这 是 我 们 的 使 命 。

多 谢 各 位 耐 心 聆 听 。 本 人 代 表 司 法 机 构 全 体 人 员 谨 祝 各 位 新 年 快 乐 , 身 体 健 康 , 万 事 如 意 。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