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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一 九 九 八 年 法 律 年 度 开 启 典 礼 首 席 法 官 演 辞

律 政 司 司 长 、 大 律 师 公 会 主 席 、 律 师 会 会 长 、 各 位 嘉 宾 :

欢 迎 大 家 莅 临 一 九 九 八 年 法 律 年 度 开 启 典 礼, 本 人 谨 代 表 司 法 机 构 全 体 人 员 向 各 位 致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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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个 由 司 法 机 构 筹 办 的 典 礼 是 一 项 很 有 意 义 的 活 动 , 我 们 正 好 藉 着 这 个 机 会 和 市 民 大 众 谈 谈 司 法 和 法 治 , 以 及 我 们 所 面 对 的 种 种 挑 战 。 更 重 要 的 是 , 这 个 典 礼 能 让 司 法 机 构 与 政 府 各 法 律 部 门 、 大 律 师 公 会 、 律 师 会 同 人 透 过 参 与 , 向 市 民 表 达 一 个 讯 息 , 就 是 与 司 法 工 作 息 息 相 关 的 各 个 单 位 均 以 维 护 法 治 , 服 务 社 群 为 己 任 。 我 们 团 结 一 致 , 群 策 群 力 , 为 着 达 到 共 同 目 标 而 努 力 。

今 天 坐 在 主 礼 台 上 的 是 全 体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员 。 ( 本 人 统 称 他 们 为 法 官 ) 。 全 体 人 员 一 同 列 席 这 个 仪 式 , 实 属 首 次 。 本 人 十 分 重 视 裁 判 官 和 审 裁 官 的 参 与 , 他 们 工 作 繁 重 , 每 天 处 理 大 量 的 案 件 , 是 法 官 中 与 市 民 日 常 接 触 最 多 的 司 法 工 作 者 。 我 们 各 司 其 职 ,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 各 尽 所 能 , 对 司 法 工 作 , 同 样 重 要 。

历 史 时 刻

今 年 是 历 史 性 的 一 年 , 我 们 见 证 了 香 港 回 归 祖 国 , 设 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按 照 一 国 两 制 的 构 思 ,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

顺 利 过 渡

随 着 特 区 政 府 成 立 , 司 法 机 构 已 经 顺 利 过 渡 , 踏 入 新 的 年 代 。 全 部 法 官 均 按 照 《 基 本 法 》 留 任 原 职 。 法 院 如 常 运 作 , 普 通 法 制 得 以 延 续 和 发 展 。 同 时 , 作 为 香 港 特 区 最 高 法 院 的 终 审 法 院 , 已 告 成 立 , 成 员 包 括 国 际 知 名 的 法 官 。 法 院 已 开 始 运 作 , 这 消 除 了 有 关 因 过 渡 问 题 而 引 起 的 种 种 疑 虑 。

有 何 期 望 ?

司 法 独 立 , 维 持 法 治 是 香 港 社 会 安 定 繁 荣 的 基 石 。 司 法 机 构 是 行 使 独 立 司 法 权 的 机 构 , 以 维 持 法 治 来 服 务 市 民 。 在 这 个 新 年 代 , 巿 民 对 司 法 机 构 有 些 什 么 期 望 呢 ?

我 认 为 市 民 热 切 期 望 司 法 独 立 , 法 官 不 偏 不 倚 和 达 到 至 高 的 专 业 水 平 。 这 些 都 是 我 们 具 备 的 条 件 , 更 是 我 们 的 标 志 。 法 官 必 须 公 正 能 干 , 现 在 如 此 , 将 来 亦 然 。

独 立 无 私

「 无 惧 , 无 偏 , 无 私 , 无 欺 」 是 司 法 精 神 之 所 在 。 司 法 机 构 不 但 要 不 偏 不 倚 , 还 要 获 得 市 民 大 众 认 同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法 官 在 审 讯 市 民 之 间 或 是 市 民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纠 纷 时 , 都 是 以 这 种 司 法 精 神 去 处 理 的 。

司 法 独 立 的 原 则 可 见 于 「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原 则 宣 言 」 。 此 文 告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由 亚 太 各 区 的 首 席 法 官 在 北 京 签 署 , 并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在 马 尼 拉 重 申 , 节 录 如 下 :

「 司 法 机 关 有 责 任 尊 重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的 正 当 目 标 和 职 权 。 同 样 , 这 些 机 关 亦 有 责 任 尊 重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当 目 标 和 职 权 。 」

司 法 独 立 是 三 权 分 立 这 个 基 本 原 则 的 一 个 重 点 , 使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之 间 能 够 互 相 制 衡 。 司 法 机 关 不 能 干 预 行 政 和 立 法 机 关 份 内 的 事 务 , 反 之 亦 然 。 但 是 , 在 宪 制 上 , 司 法 机 关 负 有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就 是 确 保 行 政 、 立 法 机 关 的 运 作 完 全 符 合 《 基 本 法 》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而 市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获 得 充 分 保 障 。 这 些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是 代 表 我 们 社 会 持 久 不 变 的 价 值 观 。 诚 然 , 在 一 个 自 由 的 社 会 里 , 是 不 容 司 法 机 构 有 半 点 因 循 怠 惰 。

法 官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 需 对 案 件 作 出 判 决 。 有 些 案 件 的 性 质 难 免 极 富 争 议 性 , 尤 其 是 在 一 些 涉 及 《 基 本 法 》 与 公 法 的 案 件 。 不 论 舆 论 或 传 媒 称 许 或 批 评 , 法 官 应 当 无 畏 无 惧 地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他 们 的 裁 决 往 往 受 到 公 众 的 严 厉 审 视 。 这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 在 一 个 自 由 的 社 会 里 , 评 论 法 庭 的 裁 决 是 公 民 权 利 , 在 行 使 这 个 权 利 时 , 必 须 是 积 极 和 负 责 任 的 。

法 庭 的 裁 决 , 孰 优 孰 劣 都 应 该 以 理 性 的 态 度 去 讨 论 。 在 讨 论 的 过 程 中 , 作 出 以 政 治 目 的 为 出 发 点 的 抨 击 , 质 疑 法 官 的 独 立 性 , 并 无 意 义 。 须 知 道 执 法 无 私 的 法 官 , 是 捍 卫 自 由 的 壁 垒 。 任 何 从 政 者 如 采 取 这 种 手 法 , 意 图 削 弱 公 众 对 法 治 的 信 心 , 对 社 会 并 无 好 处 。 可 幸 的 是 , 这 种 政 治 性 的 抨 击 并 不 普 遍 。

专 业 才 能

除 了 独 立 无 私 这 个 首 要 条 件 外 , 社 会 大 众 也 热 切 期 望 他 们 的 法 官 具 有 至 高 的 专 业 水 平 。 我 向 你 们 保 证 , 我 们 决 意 维 持 高 水 平 的 司 法 质 素 , 精 益 求 精 。 我 现 在 谈 谈 专 业 才 能 其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三 点 。

第 一 , 法 官 必 须 熟 识 法 律 和 透 彻 了 解 法 律 精 神 和 目 的 。 他 们 应 当 明 了 法 律 理 论 与 实 践 之 间 的 联 系 , 协 助 法 律 的 发 展 , 以 切 合 我 们 这 个 急 速 转 变 的 社 会 。

第 二 , 为 官 者 须 以 平 和 的 态 度 处 理 案 件 。 诉 讼 人 士 有 权 得 到 公 平 的 聆 讯 。 聆 讯 不 但 要 公 平 , 还 要 让 公 众 人 士 有 目 共 睹 , 感 觉 到 聆 讯 是 公 平 的 。 法 官 在 审 案 时 既 要 有 礼 , 亦 要 坚 定 , 应 深 明 他 们 是 为 市 民 服 务 , 而 作 为 一 个 法 官 亦 应 当 时 刻 对 受 其 裁 判 影 响 的 人 士 有 礼 。 法 官 应 知 道 每 次 聆 案 时 , 他 们 和 司 法 机 构 本 身 都 受 到 法 律 界 和 公 众 舆 论 的 监 察 。 若 要 维 持 公 众 对 法 庭 的 信 心 , 在 聆 案 时 , 最 重 要 的 是 令 诉 讼 人 士 及 其 律 师 信 服 , 令 他 们 踏 出 法 庭 大 门 的 时 候 , 无 论 胜 负 都 会 对 我 们 的 司 法 程 序 加 添 一 分 尊 重 。

第 三 , 置 身 于 现 代 化 的 司 法 机 构 , 法 官 的 工 作 , 必 须 有 效 率 。 这 不 单 讲 求 掌 握 新 科 技 , 更 要 运 用 有 效 的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来 处 理 事 务 。 案 件 管 理 不 是 顺 应 时 尚 , 而 是 执 行 司 法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环 。 有 效 率 地 处 理 法 庭 事 务 , 不 会 与 维 持 司 法 质 素 或 待 人 以 礼 的 原 则 相 抵 触 。 没 有 高 效 率 的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 案 件 就 不 能 从 速 处 理 , 对 受 影 响 的 人 士 来 说 , 便 做 成 不 公 , 而 且 费 用 可 能 不 断 增 加 , 这 样 会 令 市 民 遇 到 有 纠 纷 时 , 难 以 行 使 公 民 权 利 , 诉 诸 法 庭 。

司 法 培 训

任 何 一 个 现 代 化 机 构 , 都 必 须 向 职 员 提 供 充 分 的 在 职 教 育 和 训 练 , 才 可 保 持 有 效 的 服 务 。 我 们 十 分 重 视 这 方 面 的 工 作 , 致 力 维 持 高 水 平 的 服 务 质 素 , 并 且 不 断 改 善 。 我 们 必 须 取 得 所 需 的 资 源 , 竭 尽 所 能 加 强 培 训 工 作 。 我 们 已 为 新 获 委 任 的 裁 判 官 首 次 举 办 为 期 三 天 的 集 训 课 程 , 并 会 发 展 其 他 训 练 模 式 。

使 用 中 文

使 用 诉 讼 当 事 人 通 晓 的 语 言 来 执 行 司 法 工 作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在 法 律 诉 讼 程 序 中 使 用 中 文 是 一 件 复 杂 的 事 情 , 而 目 前 , 又 没 有 其 他 普 通 法 适 用 地 区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经 验 , 可 供 我 们 参 考 。 事 实 上 , 我 们 已 在 裁 判 法 院 和 审 裁 处 等 法 院 累 积 很 多 的 经 验 。 但 我 们 必 须 小 心 谨 慎 , 按 步 就 班 地 在 法 庭 上 使 用 中 文 。 普 通 法 的 传 统 是 以 英 文 为 本 , 而 大 部 份 法 律 文 宪 也 是 以 英 文 写 成 的 。 普 通 法 制 的 精 髓 我 们 应 予 以 保 存 , 使 普 通 法 继 续 发 展 , 令 到 我 们 的 法 律 可 以 得 到 国 际 间 普 通 法 大 家 庭 的 接 受 和 尊 重 。

律 政 司 司 长 在 不 久 将 来 成 立 “ 双 语 法 律 制 度 委 员 会 ” 来 处 理 这 个 问 题 。 司 法 机 构 会 全 力 参 与 及 尽 力 对 发 展 双 语 法 制 作 出 贡 献 。

自 本 人 履 任 以 来 , 一 直 得 到 各 位 同 事 的 大 力 支 持 , 本 人 深 表 谢 意 。 本 人 和 司 法 机 构 深 明 公 众 在 维 持 法 治 、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方 面 , 对 我 们 抱 有 很 殷 切 的 期 望 。 本 人 向 各 位 保 证 , 司 法 机 构 全 体 人 员 定 当 克 尽 厥 职 , 全 力 以 赴 , 不 负 你 们 的 期 望 。

多 谢 各 位 。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