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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負責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訊一切檢控案件和民事訴訟,其中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有憲制職責,在行使司法權力時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這亦反映於司法誓言。

香港的法院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司法機構的首長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他在執行行政職務時,由司法機構政務長予以協助。

本港法院已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推行雙語法庭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並用或使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處理案件。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 1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生效之日成立。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維護本港的法治。終審法院在聆訊案件時會由五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及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未能出庭,則三位常任法官的其中一位擔任庭長,並加入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參加審判。如任何一位常任法官未能出庭,則由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他參加審判。目前共有四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1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負責聆訊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移交的民事與刑事上訴案件,以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並就其他較低級別法院所提交的各種法律問題作出裁決。上訴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領導,其編制包括14位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的審裁權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無限制。此外,該法庭亦有權審裁有關海事、破產、公司清盤、家事、領養、遺囑認證及精神健康等案件。上訴權力方面,原訟法庭負責聆訊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等嚴重刑事罪行,均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訊。陪審團由七人組成,法官亦可頒令陪審團由九人組成。原訟法庭亦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領導,其編制共有34位法官。

競爭事務審裁處:

競爭事務審裁處於2015年12月成立,有主要司法管轄權聆訊及裁定與競爭有關的案件。所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均是競爭事務審裁處的成員,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亦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擔任相應的職位。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包含家事法庭,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具有成文法則賦予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該院在民事案件方面有權審裁涉及款項 300 萬元或以下的索償案件,以及年租、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不超過32萬元的土地的收地訴訟。在刑事案件方面,該院所判監禁刑期不得超過七年。區域法院不設陪審團。

區域法院以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為首,並由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協助,目前的編制共有42位區域法院法官,他們亦會在家事法庭及土地審裁處聽審。區域法院登記處由司法常務官主管,並由副司法常務官協助,主要負責處理關於案件管理、非正審申請和訟費評定的事宜。

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現時共有10個法庭,負責聆訊關於離婚和分居的申請,以及其他相關的家事及/或婚姻訴訟事宜,例如關於子女及經濟濟助的申請。有別於區域法院有上限的一般民事司法管轄權,家事法庭處理的申索的款額並無上限。根據家庭暴力法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所提出的申請,也在家事法庭處理。除了有抗辯的離婚案件及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的訴訟外,家事法庭大部分聆訊均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裁判法院:

裁判官對多種刑事罪行具審裁權。判罰權方面,一般限於每項罪行判監兩年或罰款10萬元,但個別條例賦予裁判官權力,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和罰款500萬元。

所有可公訴罪行的訴訟程序皆始於裁判法院。律政司司長可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申請將其轉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本港目前共有74位全職裁判官,分駐東區、九龍城、觀塘、西九龍、沙田、粉嶺和屯門共七個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每個裁判法院由一位主任裁判官主管(除西九龍裁判法院由兩位主任裁判官共同管理),而所有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均由駐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的總裁判官負責管理。

不服裁判官決定的上訴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審理。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官有權就在本港及在外地發生(而屍體被運入香港)的突然、非自然或可疑死亡事件,進行死因研訊。

除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或律政司司長作出要求外,死因裁判官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死因研訊,或是否需要陪審團一同研訊。如屬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則必須會同陪審團研訊。

進行死因研訊的主要目的,在於找出死者的死因及死亡有關情況。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在適當時候作出建議,以防止類似的死亡事件再發生。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負責聆訊兒童(14歲以下)及青少年(14至16歲)被控的案件,殺人控罪則除外。年齡未滿10歲的兒童,獲豁免刑事責任。

凡年齡在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如在成長中未能獲得適當的照料、輔導或對待,有關人士可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及監管令。

少年法庭的裁判官會以簡易詞彙向有關的兒童或少年解釋控罪。若有需要,裁判官會向其提供協助。裁判官在判刑前會參考有關報告。傳媒於報導少年法庭的審訊程序時不得披露被告的身分。

現有的少年法庭設於東區、九龍城、西九龍、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能是裁決業主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或普通法而提出收回處所的申請。在這類申請中,審裁處除了可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外,還有權頒令繳付租金、中間收益和根據租賃到期應繳的任何其他款項,及處置租客遺留在有關處所的任何財物。

審裁處另一項經常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裁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爭議,例如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公契的解釋和執行、管理委員會的委任和解散、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

任何人士,其土地因公共發展而被強制收回或減值,審裁處有權裁決政府應對其作出補償的金額。物業的多數份數擁有人亦可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向審裁處申請頒令售賣土地以作重新發展用途。

審裁處亦有上訴管轄權,處理(i)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ii)不服地政總署署長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iii)不服房屋署署長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在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時,審裁處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同等的權力去判予補救和濟助,不論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補救和濟助,訴訟當事人可以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亦可親自出庭應訊。

審裁處以一名由高等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庭長為首,並有數名由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以及其他可能是資深專業測量師的土地審裁處成員。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程序,以解決勞資糾紛,審理因違反僱傭合約或因抵觸《僱傭條例》(第57章)、《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或《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的有關規定所引起的索償,包括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期薪金、年假薪金、疾病津貼、產假薪金、花紅/雙薪、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申索人也可申請復職或再次聘用,以及索取補償金或終止僱傭金的命令。

聆訊由一位審裁官主持,大多以粵語進行。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任何一方如不服裁決,可就法律觀點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審裁處現有四位全職審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審裁官。審裁處現設於九龍油麻地加士居道36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專門處理因合約問題或侵權行為引起的金錢申索,涉及的款額不超過75,000元。

聆訊不拘形式,通常以粵語進行。訴訟雙方不得聘用律師出庭,但如獲法庭許可,則可授權與訴訟雙方有緊密關係及完全熟悉案情的其他人士(律師除外)代表其出庭。任何一方如不服裁決,可就法律觀點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審裁處現有五位全職審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審裁官。審裁處現設於西九龍法院大樓。

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就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設立作出規定。

審裁處的職責主要分兩方面:一、將獲授權的公職人員、作者、印刷商、製造商、出版人、發行商或版權所有人等提交的物品審裁分類;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若出現淫褻或不雅的爭議,審裁處具專有審裁權。

審裁處由一位全職裁判官及不少於兩位的審裁委員組成,審裁委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審裁處設於西九龍法院大樓。

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委任:

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該委員會為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由法官、法律界專業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

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委任均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