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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 宗旨與綱領範圍 > 司法機構政務長在財務委員會的致辭及答覆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2 0 1 1 年 3 月 2 3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發 言 備 要

        司法機構在憲法上有責任確保司法工作能公正無偏地進行。我們的使命是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及其至高的專業水平,以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取得中港和國際人士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在 2011-12 財政年度,為了確保司法機構能夠達到上述目標,合共申請撥款11億3,790萬元。

2011-12年度預算草案

2.     按司法機構與政府當局於2005年所同意的財政預算安排,我們在2010年7月,即政府當局為司法機構擬定預算之前,已向政府當局提交2011-12年度的財政需要。我們認為,上述的預算安排效果理想,而能順利進行,實有賴政府當局在過程中予以協助。

3.     司法機構2011-12年度的開支預算為11億3,790萬元,較2010-11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1億元,即9.6%。獲得這筆撥款後,司法機構便可支付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以及增聘短期司法人手,以按需要縮短案件輪候時間,並招聘額外的支援人員為司法和登記處服務提供進一步支援,以應所需。

加強司法及人力資源

4.     最近一輪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已於2010-11年完成。由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經該等招聘程序而獲委任的司法人員共有36位,即11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12位區域法院法官及13位常任裁判官。在過去兩年成功增聘上述眾多法官及司法人員後,司法機構2010 11年的實任司法人手,已有所加強。

5.     因應不同級別法院多位法官及司法人員退休和晉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現正就各級法院落實繼任安排。我們計劃於2011-12年展開另一輪相關的公開招聘工作。

6.     此外,司法機構亦正檢討各級法院的司法人手情況,並擬於2011年年中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檢討工作的文件。

7.     為了進一步為司法工作提供支援,並加強其行政工作及服務,司法機構已於2010年進行公開招聘,以增聘司法書記、執達主任及法庭傳譯主任職系的公務員。至今已有24位司法書記及4位執達主任獲聘,而法庭傳譯主任的招聘工作則仍在進行。此外,司法機構亦預計下一財政年度將會填補更多文書職系的公務員空缺。預期於成功增聘公務員體制人員後,司法機構2011-12年度支援人員人手的情況,亦將繼續改善。

繼續調配額外的短期司法資源

8.     司法機構會繼續提供及調派短期司法及支援人員資源,以按需要縮短輪候時間。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司法機構會留意以下三個主要範疇。

9.     首先,我們留意到高等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有所延長,而部分案件的輪候時間更較目標時間為長;尤其在原訟法庭的“刑事和民事固定審期案件”及“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方面,正承受重大的壓力。這主要是因為性質複雜且聆訊需時,以及再次排期的案件均有所增加。例如,2010年刑事及民事案件兩者的平均審訊時間均增加約8%。爲了應付日漸增加的工作量,我們已將暫委法官的數目增至現有法庭數目所容許的上限,以協助縮短高等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現時,我們共有 9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2010年2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已批准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加建三個法庭的撥款申請。待2011年12月工程完成後,司法機構將可更靈活地調配額外的短期司法資源,以協助縮短高等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及應付日後進一步增加的案件量。

10.   第二,我們注意到區域法院的“刑事固定審期案件表”及家事法庭的“有抗辯案聆訊表”輪候時間亦有所延長。就區域法院的刑事案件而言,我們注意到案件量由2008年至2009年大幅增加16%。雖然2010年案件量的增長已見穩定,但過去連續兩年案件量處於高水平,逐漸令輪候時間由2009年的116天延長至2010年的128天。為改善有關情況,自2010年6月起,我們已增調司法資源以處理區域法院的刑事案件。然而,這些增調資源的安排,仍需一段時間才會見到明顯的成效。2011年1月,區域法院“刑事固定審期案件表”的輪候時間縮短至達到100天的目標,這是好現象。我們將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至於家事法庭方面,2010年的案件量較2009年增加8%。為了協助縮短輪候時間,尤其是“有抗辯案聆訊表”的輪候時間,由2011年4月起,家事法庭將增加1位法官。為了能夠增調這些司法資源予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我們現時使用了土地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內的民事法庭,以聆訊區域法院的案件。

11.   第三,司法機構將繼續密切注意裁判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由於案件量保持穩定,以及已調配足夠司法資源,裁判法院所有類別案件的輪候時間均在目標範圍內。尤其令人高興的是,“傳票案件”的輪候時間由2008年的78天縮短至 2009年的63天後,再進一步縮短至2010年的50天。司法機構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繼續按需要調配適當司法資源,以維持裁判法院的輪候時間在目標範圍之內。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調解

12.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改 革”)已於2009年4月2日起推行。至於改革後制度的運作,現正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監察委員會”監察。監察委員會注意到,改革首年的實施情況大致順利。從收到的回應看來,並無重大問題;而所有提出的事宜,只是運作上的小事宜。然而,監察委員會亦注意到,雖然改革毫無疑問正朝著正確的方向推進,但實施改革仍屬初階,仍繼續有改善空間。監察委員會將繼續留意改革的發展,並會視乎情況提出適切的改善建議。“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獲告知有關情況。

13.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特點之一,是由法庭藉鼓勵爭議各方採用調解來解決糾紛。有關的《實務指示》已於2010年 1月1日生效。為配合該《實務指示》的實施,司法機構已於2010年1月設立一個“調解資訊中心”,為法庭的訴訟各方提供服務,以利便他們尋求由專業團體進行的調解。於2011-12年度,我們已預留款項,在該“調解資訊中心”開設多個公務員職位。該新設立的“調解資訊中心”位於高等法院大樓,連同早已在家事法庭設立的“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及土地審裁處的“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三者共同加強了司法機構在促進及利便使用調解來解決糾紛方面所提供的服務。

結語

14.   司法機構會不斷從更多方面力求改善,讓市民大眾能更無礙地尋求公義,以及為法庭使用者和公眾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15.   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