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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 宗旨與綱領範圍 > 司法機構政務長在財務委員會的致辭及答覆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2 0 1 0 年 3 月 2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發 言 備 要

        司法機構在憲法上有責任確保司法工作能公正無偏地進行。我們的使命是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及其至高的專業水平,以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取得中港和國際人士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在2010-11財政年度,為了確保司法機構能夠達到上述目標,合共申請撥款11 億 1,560萬元。

2010-11年度預算草案

2.     按司法機構與政府當局於2005年所同意的財政預算安排,我們在2009年7月,即政府當局為司法機構擬定預算之前,已向政府當局提交2010-11年度的財政需要。我們認為,上述的預算安排效果理想,而能順利進行,實有賴政府當局在過程中予以協助。

3.     司法機構2010-11年度的開支預算為11億1,560萬元,較2009-10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1億670萬元,即10.6%。這筆撥款可令司法機構有足夠資源,支付各級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以及增聘短期司法人手,以按需要縮短案件輪候時間,並招聘額外的支援人員為司法和登記處服務提供進一步支援,以應所需。

加強司法及人力資源

4.     由2008年年底開始,司法機構已展開一連串的公開招聘工作,以增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自2009年9月至今,經該等招聘程序而獲委任的司法人員共有34位,即9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12位區域法院法官及13位常任裁判官。其他的司法人員任命,亦將於適當時間公布。成功增聘上述眾多法官及司法人員後,司法機構2010年的實任司法人手,已大為加強。

5.     為了進一步為司法工作提供支援,並加強其行政工作及服務,司法機構已於2010年年初進行公開招聘,以增聘司法書記及執達主任職系的公務員,並計劃於未來數月內展開招聘工作,增聘法庭傳譯主任。此外,司法機構亦預計下一財政年度將會填補更多文書職系的公務員空缺。預期於成功增聘公務員體制人員後,司法機構2010-11年度支援人員人手的情況,亦將有顯著改善。

繼續調配額外的短期司法資源

6.     司法機構會繼續提供及調派短期司法及支援人員資源,以按需要縮短輪候時間。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司法機構會留意以下三個主要範疇。

7.     首先,我們留意到高等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有所延長,而部分案件的輪候時間更較目標時間為長;尤其在原訟法庭的“刑事和民事固定審期案件”方面,正承受重大的壓力。這主要是工作量日漸增加,以及所涉案件的性質越趨複雜所致。2009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及民事案件量比2008年分別增加37%及23%;而刑事及民事案件兩者的平均聆訊/審訊時間亦增加3%。爲了應付日漸增加的工作量,我們已將暫委法官的數目增至現有法庭數目所容許的上限,以協助縮短高等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現時,我們共有6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2010年2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已批准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加建三個法庭的撥款申請,預計在2011年12月工程完成後,司法機構將能更靈活地調配短期司法資源,以應付高等法院日後進一步增加的案件量。

8.     第二,我們注意到區域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亦有所延長。就刑事案件而言,這主要是案件增多所致,2009年的案件量比2008年增加16%。至於民事案件,輪候時間(雖仍維持在目標範圍内)亦同樣有所延長,原因是有部分司法資源被調派以協助縮短家事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案件輪候時間。考慮到區域法院繁重的工作量,以及避免情況進一步惡化,司法機構擬於2010年在區域法院增加短期司法資源。爲此,我們計劃於2010年第二季增加兩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一位負責聆訊刑事案件,另一位則負責聆訊民事案件。為使這個安排得以落實,我們將會使用現時位於土地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的法庭,以聆訊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

9.     第三,司法機構將繼續密切注意裁判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由於案件量保持穩定,以及已調配足夠司法資源,“提出控告的案件”的輪候時間已完全控制在目標範圍內。至於“傳票案件”,司法機構已於2009年透過投放更多短期司法資源,令輪候時間得以由2008年的78天進一步縮短至2009年的63天。司法機構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考慮增聘暫委司法人員,以進一步縮短裁判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調解

10.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2009年4月順利實施,而要完全穩固改革後的制度,仍需要一段時間。至於改革後制度的運作,現正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委員會監察有關情況。司法機構政務處將在適當時間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

1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特點之一,是由法庭藉鼓勵爭議各方採用調解來解決糾紛。有關的實務指示已於2010年1月1日生效。為配合該實務指示的實施,司法機構已增撥人手資源,於2010年1月設立一個“調解資訊中心”,為法庭的訴訟各方提供服務,以利便他們尋求由專業團體進行的調解。新設立的“調解資訊中心”位於高等法院大樓,連同早已在家事法庭設立的“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及土地審裁處的“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它們加強了司法機構在促進及利便使用調解來解決糾紛方面所提供的服務。

結語

12.   司法機構會不斷從更多方面力求改善,讓市民大眾能更無礙地尋求公義,以及為法庭使用者和公眾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13.   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