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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 宗旨與綱領範圍 > 司法機構政務長在財務委員會的致辭及答覆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2 0 0 9 年 3 月 2 3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講 稿

        司法機構在憲法上有責任確保司法工作能公正無偏地進行。我們的使命是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及其至高的專業水平,以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取得中港和國際人士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在2009-10財政年度,為了確保司法機構能夠達到上述目標,合共申請撥款11 億 1,850萬元。

2009-10年度預算草案的財政預算安排

2.     按司法機構與政府當局於2005年所同意的財政預算安排,我們在2008年7月,即政府當局為司法機構編制運作開支撥款封套之前,已向政府當局提交2009-10年度的財政需要。我們認為,過去四年的經驗顯示,上述的預算安排效果理想,而能順利進行,實有賴政府當局在過程中予以協助。

3.     司法機構2009-10年度的開支預算為11 億 1,850萬元,較2008-09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1 億 4,570萬元,即15%。這筆撥款可令司法機構有足夠資源,招聘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法官,及裁判法院和審裁處的司法人員,以及增聘短期司法人手,以按需要縮短案件輪候時間,並招聘額外的支援人員為司法和登記處服務提供進一步支援。

加強司法及人力資源

4.     司法機構已於本財政年度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淨增設7個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以加強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的人事編制。新增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職位已於2008年9月填補。由2008 年年底開始,司法機構已展開一連串的公開招聘工作,以增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有關工作正順利進行。待招聘程序完結後,“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便會就上述三個級別法院的司法任命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

5.     為了進一步為司法工作提供支援及加強行政職能,司法機構已於本財政年度招聘75名公務員職系人員。此外,我們亦建議於下一財政年度增設16個公務員職位,協助施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推廣調解,以及加強對各法院登記處和“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支援。

繼續調配額外的短期司法資源

6.     司法機構會繼續提供及調派短期司法及支援人員資源,以按需要縮短輪候時間。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司法機構會繼續留意以下三個主要範疇。

7.     首先,我們留意到區域法院刑事案件及家事法庭聆訊需時較長的案件的輪候時間均有所延長。這種現象主要是所涉案件的性質越趨複雜所致。舉例來説,2008年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的平均聆訊時間比2007年增加24%,在同一時期,排期候審的較長的刑事案件(即需時多於20天),亦由10宗增加至22宗。儘管司法機構一直希望增聘短期司法人手,協助縮短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案件的輪候時間,但礙於區域法院/家事法庭並沒有額外法庭,故暫時無法增聘暫委司法人員。

8.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司法機構已一直研究及採取以下措施。第一,司法機構已就排案的編排進行檢討,以確保民事、刑事及家事案件三方面的現有司法資源分配更為合宜,以協助縮短刑事案件的輪候時間。透過最近增設的另一個刑事審訊表,刑事案件的輪候時間已略見改善。第二,司法機構已就家事法庭的排案編排作出調整,使法庭時間表得以善用,好讓更多需時較長的案件獲得處理。從最近各項數字看來,有關情況已有輕微改善。第三,司法機構已擬定應變計劃,必要時會增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並安排他們於裁判法院的法庭聆訊案件。是項開庭的安排,我們以往也曾試行,但發覺效果有欠理想。然而,倘若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的輪候時間情況繼續惡化,司法機構亦衹有採納這項未盡完善的安排。畢竟,司法機構認爲這個問題的徹底及長遠解決方法,是要就各級法院的法庭及辦公地方使用計劃及策略作全面檢討,務求有足夠的法庭設施應付運作需要。事實上,司法機構就長遠的辦公地方使用策略計劃所進行的研究工作,現已接近完成階段,我們將於2009年較後時間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 委員”會滙報。

9.     司法機構關注的第二個範疇就是裁判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2007年裁判法院案件(尤其是提出控告的案件)的輪候時間比目標輪候時間為長。2008 年,司法機構透過增調短期資源,令刑事案件的輪候時間縮短至目標之内,而傳票案件的輪候時間亦縮短至78天。然而,儘管司法機構在過去數年已增調資源處理傳票案件,但2005至2008年期間,傳票案件的數目已增加約20%。司法機構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考慮增聘暫委司法人員,以進一步縮短傳票案件的輪候時間。

10.   第三,隨著經濟轉差,可預期法院的案件量將會增加。 司法機構會密切注意有關情況,並致力善用所獲撥的資源,以應所需。我們會尤其注意高等法院的破產和清盤案件,以及勞資審裁處申索案件的數量,如有需要,我們會增聘短期司法人手來處理該類案件。不論在任何時候,司法質素都不容犧牲,這點極其重要。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11.   司法機構確定如期在2009年4月2日施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下一財政年度,司法機構將會分別向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聆案官辦事處調配額外的短期司法資源,並增調人手,加強對各登記處及“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支援,以及協助推廣在法律程序中採用調解來解決糾紛。

結語

12.   司法機構會不斷從更多方面力求改善,讓市民大眾能更無礙地尋求公義,以及為法庭使用者和公眾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13.   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