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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 宗旨與綱領範圍 > 司法機構政務長在財務委員會的致辭及答覆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2 0 0 5 年 4 月 1 3 日 於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致 辭

        司法機構在憲法上有責任確保司法工作能公正無偏地進行。我們的使命是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及其至高的專業水平,以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取得港人和國際人士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為此,司法機構在2005-06財政年度,合共申請撥款9.444億元。

高等法院

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案件量下降,由2003年的39,554宗減至2004年的23,993宗。案件量下降與破產呈請的數目減少了43%及收取債項案件數目下降有關。由於這兩類案件一般都不需要進行審訊,所以佔用的司法時間僅屬有限。

3.     刑事案件量方面則有12%的升幅,案件數目由2003年的337宗,上升至2004年的377宗。同期所有刑事審訊中需時較長(即15天以上的)的案件數目,亦由2003年的27%上升至2004年的32%。

區域法院

4.     區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金額上限已於2003年12月1日由6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擴大申索金額上限對民事案件量的影響不大,因爲2004年的案件量僅較2003年增加3%。

5.     此外,家事法庭也由2003年12月起推行“婚姻訴訟附屬濟助程序改革試驗計劃”。此項為期兩年的計劃,旨在促進婚姻訴訟雙方達成和解,減少不必要的訟費和延誤,以及減輕雙方在法律程序中承受的情緒困擾。到目前爲止,在納入試驗計劃的個案中,有超過半數在法官進行首次約見聆訊前已達成和解。我們會檢討試驗計劃的成效。

裁判法院

6.     截至2005年3月止,裁判法院的平均輪候時間約為三個月。然而,各裁判法院之間的輪候時間有一定的差別,其中東區(四個月)、沙田(104天)及九龍城(97天)裁判法院的輪候時間相對較長。考慮到輪候時間有所延長,我們將會調撥資源以便在短期內增聘暫委特委裁判官。此外,我們決定暫停原定在2006年1月關閉荃灣裁判法院的計劃。我們稍後會進行檢討,以研究是否繼續進行該計劃,以及如果進行,又應於何時關閉該法院。

勞資審裁處

7.     入稟勞資審裁處的申索數目由2003年的11,263宗減少至2004年的8,273宗,減幅為27%。案件量減少的主要原因是香港經濟已告復蘇。“由預約時間至入稟申索”及“由入稟申索至首次聆訊”這兩項輪候時間均完全控制在目標範圍内。

8.     檢討勞資審裁處工作小組已於2004年6月完成報告。工作小組就如何改善勞資審裁處的運作作出了合共37項建議。除了若干涉及需要修訂法例的建議外,其他所有建議都已付諸實行。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9.     資源中心至今已運作了大約16個月,其特設網頁提供有關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民事程序的基本資料,廣受市民歡迎,每天的使用率均超過470人次。

10.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成立諮詢委員會以檢討資源中心的運作。該諮詢委員會由朱芬齡法官出任主席,成員則有司法機構人員、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學院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代表。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11.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04年3月接納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在最後報告書中提出的提議,並成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監督各項改革提議的推行情況。所涉的基本法例及附屬法例現正在起草階段。我們亦會計劃為法官和支援人員提供廣泛的培訓。

資訊科技

12.   為了持續改善法庭服務,司法機構不斷探索在不同範疇推行自動化計劃的可能性,俾能為公眾人士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使他們在進行訴訟時更感便利。

13.   我們在2005年3月為淫褻物品審裁處設立了案件管理系統。現時,所有法院登記處均已設有案件管理系統。

14.   我們亦會改良及提升現有的電腦系統,以便為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有關提議提供支援。

結論

15.   為了確保資源得以最有效地善用,司法機構實行了多項提高效益的措施。司法機構推行提高效益措施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

16.   可是,我們在這方面可以做的仍屬有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經多次表明,我們必須保持司法質素,不能因緊縮預算而犧牲司法質素。這是基本原則,必須一再重申。

17.   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言,長時期的緊縮預算難免會導致各級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有所延長。訴訟獲得法院早日處理,不得受到不當延誤乃《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所規定的憲法權利。若這些權利因為政府未能向司法機構提供足夠資源而受到損害,政府便需承擔責任。當案件輪候時間到了令人無法接受的時候,政府當局和立法機關便須考慮向司法機構增撥資源。

18.   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