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管制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
第十二節會議
答覆編號 |
問題編號 |
委員姓名 |
總目 |
綱領 |
0501 |
李鳳英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502 |
李鳳英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院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0741 |
吳靄儀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800 |
李柱銘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801 |
李柱銘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802 |
李柱銘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0803 |
李柱銘 |
80 |
為法院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1165 |
鄺志堅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1166 |
鄺志堅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院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1405 |
鄺志堅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1410 |
鄺志堅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為法院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1847 |
何俊仁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1848 |
何俊仁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1849 |
何俊仁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財務委員會
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管制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
第十二節會議
(綜合檔案名稱:S-JA-c1.rtf)
答覆編號 |
問題編號 |
委員姓名 |
總目 |
綱領 |
SV22 |
余若薇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S023 |
何俊仁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S057 |
鄺志堅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
S058 |
鄺志堅 |
80 |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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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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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
|
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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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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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有關勞資審裁處的平均輪候時間(日數),不論在由預約時間至入稟案件及由入稟案件至首次聆訊方面,2003及2004年的實際輪候日數均較制訂的30日的目標為低。就此,司法機構會否因應實際的輪候時間調低這兩項的目標?如沒有此計劃,原因為何?
提問人: 李鳳英議員
答覆:
雖然經濟已復蘇,但預計勞資審裁處的案件量仍會處於較高的水平。於2005年將“由預約時間至入稟申索”的計劃輪候時間定為30天乃審慎的做法,但勞資審裁處定會一如過往數年致力盡量縮短案件的實際輪候時間。
至於“由入稟申索至首次聆訊”的30天計劃輪候時間,這是依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13(1)(a)條的規定而訂定的。該條文規定:除非各方同意其他日期,否則首次聆訊申索日期不得早於自申索書提交時起計10天,亦不得遲於自申索書提交時起計30天。過往數年的實際輪候時間大約為24至25天,因此訂定的計劃輪候時間是合理和切合實際的。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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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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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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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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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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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預算2005-06年度將會削減49個職位、請告知:
1. 涉及人員的職位、職級、服務年資、聘用條款,以及將會以甚麼形式刪減此等職位;
2. 有否涉及勞資審裁處的人員刪減;若有,刪減人數和涉及的人員職位;
3. 職位刪減會否對勞資審裁處的運作帶來影響;若會,詳情為何及有何措施盡量減低這些影響?
提問人: 李鳳英議員
答覆:
1. 預算於2005-06年度刪減的49個職位均屬懸空的常額職位,在職員工不受影響。現將該等職位列述如下:—
職級 |
職位數目
|
|
|
二級行政主任 |
3 |
文書主任 |
1 |
助理文書主任 |
12 |
文書助理 |
1 |
辦公室助理員 |
13 |
一級私人秘書 |
1 |
打字員 |
5 |
圖書館館長 |
1 |
高級無線電機匠 |
1 |
助理總執達主任 |
1 |
產業看管長 |
1 |
產業看管員 |
8 |
二級工人 |
1 |
總數
|
49 |
2.及3. 勞資審裁處的職位沒有被刪減,因此其運作不受影響。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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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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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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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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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1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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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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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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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司法機構在有關綱領中表示,2005年各類案件的計劃輪候時間一般遠較2004年實際輪候時間為長,特別是在上訴案件方面,上訴法庭刑事案件及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以及在區域法院民事案件、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方面。這是否與關閉/合併部分裁判法院有關?又或是有其他原因?司法機構將於2005-06年度採取甚麼措施改善有關的工作程序,以應付增加的工作量?
提問人: 吳靄儀議員
答覆:
2005年的計劃輪候時間主要是參考各項目標輪候時間而訂定的。各項目標輪候時間亦即司法機構的服務承諾,是根據有關法例條文的規定或法庭使用者委員會的建議而制定的。2004年我們在上述類別案件所錄得的輪候時間較目標為短,反映了我們的服務表現在實際上超出水準。由於沒有證據顯示2005-06年度的案件數目將會下降,以及基於財政緊縮的緣故,將2005年的計劃輪候時間定於與服務承諾相同的水平乃審慎的做法,但我們定會繼續致力在運作的層面盡量縮短案件的實際輪候時間。
關閉裁判法院並不是訂定上述類別案件2005年計劃輪候時間時的考慮因素。
為了應付2005-06年度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司法機構會重新調配資源,在工作壓力過大的工作範疇增加暫委司法人手。此外,司法機構政務處亦會繼續推行流程重組措施以精簡工作和程序,務求提高效率。
然而,司法機構在這方面可以做的仍屬有限。基本的原則是我們絕不能犧牲司法質素,而且必須保持司法質素。當案件輪候時間到了令人無法接受的時候,增撥資源的問題便須提出及妥善處理。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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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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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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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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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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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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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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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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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司法機構在有關綱領中表示“預計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會因為民事申索款額上限的提高和人身傷害申索的數目增加而稍為上升。然而這方面的影響預期會在某程度上因稅項申索的數目減少而得以抵銷。”如此而言,為何預計在2005-06年度民事案件在區域法院的輪候時間遠高於2004年的實際輪候時間?司法機構在2005-06年度有否定下相關措施改善以上預計的情況?如有,涉及的支出為何?如沒有,其原因為何?
提問人: 李柱銘議員
答覆:
雖然在2004年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的實際輪候時間是54日,但2003年的實際輪候時間卻是108日。基於過往兩年的經驗,將2005年的計劃輪候時間定於與服務承諾的120日目標相同的水平乃審慎的做法。
我們會監察區域法院的情況,並會因應入稟案件的實際數目致力盡量縮短案件的實際輪候時間。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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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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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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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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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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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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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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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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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司法機構在有關綱領中表示“於2004年8月增撥資源,因此,刑事流動案件表中案件的輪候時間將於2005年有所改善。”請分別列出有關增撥資源當中的人手編制增加和實際增撥的款額。
提問人: 李柱銘議員
答覆:
“增撥資源”是指通過調配司法機構的內部資源委任1名暫委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機構在編制及整體財政資源上俱沒有因此而有所增加。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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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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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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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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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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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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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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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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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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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司法機構在有關綱領中表示“於2004年10月起增撥資源,因此,民事流動案件表中案件的輪候時間將於2005年有所改善。”請分別列出有關增撥資源當中的人手編制增加和實際增撥的款額。為何在增撥資源後在預計2005-06年間民事流動案件的輪候時間仍遠高於2003年的水平?
提問人: 李柱銘議員
答覆:
“增撥資源”是指通過調配司法機構的內部資源委任1名暫委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機構在編制及整體財政資源上俱沒有因此而有所增加。
民事流動案件表2003年的實際輪候時間是53日,但2004年卻為116日。因此根據過去兩年的經驗將2005年的計劃輪候時間定於與服務承諾的90日目標相同的水平乃審慎的做法。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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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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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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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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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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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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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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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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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分別列出自2004年5月啟用的“網上查詢聆訊日期”和自2004年9月啟用的“經改良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的每月平均使用率,以及預計在2005年用以維持以上系統的支出。
提問人: 李柱銘議員
答覆:
這兩個系統的每月平均使用率如下:
系統 |
每月平均使用率 |
網上查詢聆訊日期系統 |
4 118 (查詢數目) |
經改良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 |
633 718 (點擊人次) |
預計在2005年用以維持以上兩個系統的支出為45萬元,當中包括支援人員方面的開支,以及硬件和軟件的維修保養費用。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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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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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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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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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
|
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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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問題:家事法庭中,有關離婚案件的輪候日數,無論是特別程序案聆訊表或有抗辯案聆訊表,在2004年都達不到預期的指標,其原因何在?當局在2005-06年度有否計劃作出改善?若有,改善措施涉及的資源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提問人: 鄺志堅議員
答覆:
2002及2003年家事法庭的案件量顯著增加,入稟案件數目如下: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15 742 |
17 197 |
17 670 |
16 126 |
很多於2003年,甚至2002年入稟的案件,於2004年仍在進行其法律程序,對法庭時間造成了極大的需求。以2004年非正審事宜的聆訊及有關贍養費的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為例,其數目較2003年增加5%,而2004年特別程序案聆訊表及有抗辯案聆訊表的案件輪候時間也因而延長。由於2004年的案件量有所減少,我們預期2005年的輪候時間將會有所改善。
“增撥資源”是指通過調配司法機構的內部資源自2004年底起委任1名高級二等司法書記處理有關審訊指示的工作,以協助加快審訊的過程。司法機構在編制及整體財政資源上俱沒有因此而有所增加。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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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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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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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700一般非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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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2) 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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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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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項目523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司法機構需要提供基礎設施及支援服務,請列出2004-05年度這方面的成效,並列出2005-06年度此項目的目標及預算開支。
提問人: 鄺志堅議員
答覆:
於2004-05年,負責監督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後報告書》的改革提議的推行情況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已就有關主體及附屬法例所需的修訂,展開擬寫起草指示的工作。
此外,委員會已着手制定提升資訊科技系統的策略以便為改革後的程序提供支援,並已展開擬訂該系統的詳細設計的工作。
委員會於2005-06年將會(i) 繼續進行有關法例的修訂工作及資訊科技系統的提升計劃,(ii) 亦會 開始就法官及政務人員的培訓擬定策略及計劃。預計這兩個項目的開支為226萬元。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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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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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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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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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
|
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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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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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a)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中,有關“民事流動案件表 — 由訂定日期至聆訊”一項中,2004年的平均輪候日數比2003年的增加了63日,同時亦達不到90日的指標,原因何在?
(b) 承上題,當局在註6中表示會就此增撥資源,有關計劃的內容及涉及的開支為何?
提問人: 鄺志堅議員
答覆:
(a) 在2004年編入民事流動案件表的96宗案件中,有46宗其後被發現在編入案件表後仍未做好審訊準備,主要原因是證人未能出庭或訴訟人需要進一步的命令和指示而提出非正審申請。由於輪候時間是由將案件編入該案件表起計至審訊開始的日期止,故此實際輪候時間有所延長。
(b) “增撥資源”是指通過調配司法機構的內部資源從2004年10月起委任1名暫委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機構在編制及整體財政資源上俱沒有因此而有所增加。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
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1410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
|
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2)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 |
|||
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問題:2005-06年度,司法機構將會刪減49個職位,其中31個是屬於綱領(1)法院及審裁處,餘下的18個屬綱領(2)為法庭的運作提供支援服務。請詳細說明有關職位的部門、職級、性質(例如是常額還是合約),以及所節省的開支金額。
提問人: 鄺志堅議員
答覆:
預算於2005-06年度刪減的49個職位(詳見下表)均屬懸空的常額職位。這些主要是文書和秘書職位,分佈在不同的法院登記處和行政組別,負責登記處的工作及提供一般支援服務。
|
職位數目
|
涉及的職位 |
(a) 綱領(1) |
|
|
終審法院 |
1 |
高級技工1個 |
高等法院 |
10 |
文書 / 秘書人員9個及工人1個 |
區域法院 |
5 |
文書 / 秘書人員5個 |
裁判法院 / 審裁處 |
15 |
文書 / 秘書人員13個及產業看管員2個 |
(b) 綱領(2) |
|
|
提供支援服務的組別 |
18 |
行政主任3個,助理總執達主任1個,圖書館館長1個,產業看管員7個及文書 / 秘書人員6個 |
總數
|
49 |
|
按薪級中點估計的年薪值計算,刪減該49個職位可節省約800萬元。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
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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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
|
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問題:請分別列出在2002年、03年、04年及05年至今臨時委任法官的人數及任期。預計來年委任臨時法官的政策為何?
提問人: 何俊仁議員
答覆:
於2002年4月1日、2003年4月1日、2004年4月1日及2005年4月1日獲委任的各級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數目,現分別列於附表。
在財政緊縮下若情況許可,我們會委任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以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任期一般如下:
|
任期 |
|
1. |
原訟法庭及高等法院登記處:由司法機構內部人員署任* |
9個月 |
2. |
區域法院:由司法機構內部人員署任* |
6個月 |
3. |
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及裁判法院的暫委司法人員 |
9個月 |
* 從業界聘任者,任期為1個月。
如運作上有需要,例如案件仍須續審,我們會延長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期。
在財政緊縮下若情況許可,我們仍會委任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以應付運作上的需要。此政策在來年將維持不變。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附表
職級
|
於2002年4月1日 |
於2003年4月1日 |
於2004年4月1日 |
於2005年4月1日 |
||||
內部署任* |
從外聘任* |
內部署任 |
從外聘任 |
內部署任 |
從外聘任 |
內部署任 |
從外聘任 |
|
1. 原訟法庭 |
13 |
2 |
13 |
1 |
7 |
0 |
13 |
0 |
2. 高等法院 |
5 |
1 |
5 |
1 |
6 |
1 |
5 |
0 |
3. 區域法院 |
10 |
0 |
12 |
1 |
6 |
0 |
12 |
0 |
4. 暫委裁判官 |
1 |
28 |
0 |
6 |
2 |
7 |
1 |
9 |
5. 暫委特委 |
0 |
3 |
0 |
4 |
0 |
2 |
0 |
3 |
總數 |
29 |
34 |
30 |
13 |
21 |
10 |
31 |
12 |
*註: 內部署任 – 由下級法院的法官 / 司法人員署任
從外聘任 – 延聘法律界人士出任
|
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
|
|
問題編號 |
|
|
1848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
|
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
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
問題:從2004年初直至現在,就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理民事案件事宜,由聆訊完成至公布裁決日計算,有多少案件需時超過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2個月?請分別列出。
提問人: 何俊仁議員
答覆:
為了更完整地反映民事案件完成聆訊與宣告判決相距的時間,茲將所要求有關2002-04年的資料列於下表:
押後宣告決定/判決與宣告日期相距的時間 |
民事案件數目 |
|||||||||||
上訴法庭 |
原訟法庭 – 雜項上訴 |
原訟法庭 |
區域法院 |
|||||||||
2002 |
2003 |
2004 |
2002 |
2003 |
2004 |
2002 |
2003 |
2004 |
2002 |
2003 |
2004 |
|
3個月以上至6個月以下 |
5 |
4 |
11 |
0 |
2 |
0 |
21 |
36 |
27 |
2 |
2 |
9 |
6個月以上至9個月以下 |
0 |
2 |
2 |
0 |
0 |
1 |
3 |
12 |
13 |
0 |
4 |
2 |
9個月以上至1年以下 |
0 |
0 |
3 |
0 |
1 |
0 |
3 |
1 |
2 |
0 |
0 |
0 |
超過1年 |
1 |
0 |
1 |
0 |
0 |
0 |
5 |
0 |
0 |
0 |
0 |
0 |
*註:一宗在某年押後宣判的案件也許在翌年才宣告判決。舉例說,在上訴法庭一欄,在2002年項下列為“超過1年”的1宗案件是指1宗於2002年押後宣判的案件,其宣告判決的日期是在2002年之後,距押後宣告當日超過1年。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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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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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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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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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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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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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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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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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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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列出於2004年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的平均輪候審訊的時間。有多少宗案件在輪候而審訊當天因法庭沒有時間聆訊而需要再次重新排期?再排期的時間需要多久?
提問人: 何俊仁議員
答覆:
2004年裁判法院審訊的平均輪候時間約為10個星期。
我們沒有統計數字顯示有多少宗案件在聆訊當天因為法庭未能處理而需再次排期,不過,根據我們的經驗,相信少於5%已排期審訊的案件需在原訂的審訊日期因為法庭沒有時間處理而再次排期。我們會盡量安排最早的日期,通常在1至3個月內來聆訊這些再次排期的案件。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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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8.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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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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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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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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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22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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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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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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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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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余若薇議員的建議,即當局應考慮公開各級法院案件由法律程序開始至擬備判決預計所需時間的指標,請司法機構政務長回應。
提問人: 余若薇議員
答覆:
(1) 在這方面訂立指標是不可能的,原因包括:(i) 多種法律程序,尤其是民事法律程序,由興訟至審訊這段期間的進度主要都是由各方訴訟當事人所控制。(ii) 法庭對於審訊長短的控制甚為有限。(iii) 即使就同一級別的法院而言,由於案件的性質多不勝數而且複雜程度各有不同,訂立一項整體的指標是不可能的。
(2) 至於案件審結與宣告判決相距的時間:
(a) 大部分級別的法院都不存在這個問題,舉例說: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以及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進行的程序,法院一般都會在審訊後即時口述判決,而這些口述判決的謄本我們亦可提供。
(b) 以法院押後宣告的判決而言,例如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的判決,司法機構的立場如下:
(i) 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及法官所需兼顧的其他工作而定,法官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判決。
(ii) 由於案件的性質及情況多不勝數而且複雜程度各有不同,所以訂立標準的宣判期限是不可能的。
(iii) 各法院領導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以確保押後宣告的判決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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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16.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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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
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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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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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3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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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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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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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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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JA014跟進問題
請列出過去三年,每年在裁判署審訊的案件中,在審訊當日因法庭沒有時間處理而需再次排期的數目。
提問人: 何俊仁議員
答覆:
司法機構沒有備存這些資料的統計數字。
根據我們的經驗,相信少於5%已排期審訊的案件因為法庭在審訊當日沒有時間處理而需再次排期,相信在過去數年每年的情況均與此相去不遠。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16.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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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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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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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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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57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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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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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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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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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政府在綱領中預計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將會增加,但與此同時又會將5個區域法院的常額文書/秘書職位減去,這會否對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有所影響?當局有否方法應付愈趨上升及複雜的區域法院個案?
提問人: 鄺志堅議員
答覆:
預算於2005-06年度刪減的5個區域法院文書/秘書人員職位均屬懸空職位,刪減這些職位不會影響區域法院的運作。
司法機構會監察區域法院的工作量,包括案件的複雜性。在顧及預算緊縮的同時,司法機構也會在可行的情況下在有需要時調配內部資源暫時增加司法人手以應所需。然而,當案件輪候時間到了令人無法接受的時候,政府當局和立法會便須考慮向司法機構增撥資源。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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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16.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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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二OO五至O六年度 |
答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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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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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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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58 |
管制人員的答覆
總目: |
80司法機構 |
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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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
(1) 法院及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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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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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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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政府在綱領(1)中的註3及註6皆表示,希望改善高等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但同時,當局又刪去了高等法院9個懸空的常額文書/助理的職位,當局此舉對法院改善輪候時間會否有影響?
2. 對於解決高等法院輪候案件時間過長的問題,當局雖然增撥資源,但卻只是委任1名暫委高等法院法官,而在編制上及整體財政資源上卻沒有任何增加,這是否足夠?
提問人: 鄺志堅議員
答覆:
(a) 預算於2005-06年度刪減的9個高等法院文書/秘書人員職位均屬懸空職位,刪減這些職位不會影響高等法院的運作,對該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亦無影響。
(b) 司法機構會審慎監察高等法院案件的工作量及輪候時間。在顧及預算緊縮的同時,司法機構也會在可行的情況下在有需要時調配內部資源暫時增加司法人手以應所需。然而,當案件輪候時間到了令人無法接受的時候,政府當局和立法會便須考慮向司法機構增撥資源。
簽署︰ |
|
姓名: |
徐志強 |
職銜: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日期: |
16.4.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