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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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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電子法院使用電子科技

  1. 電子法院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638章)第6條訂立的規則所指明的任何可使用電子科技的法院及/或審裁處。

  1.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已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該系統」)定為用作便利電子法院應用電子科技的指定電子系統。

  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根據法例第638章第32條於憲報刊登實施公告,指明可應用該系統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相關類別法律程序。有關實施公告已載於本網頁中的「通告及公布」

  3. 該系統旨在便利法庭使用者與法院之間以電子方式處理文件,其電子服務主要包括:向電子法院送交及從電子法院接收案件特定的法庭文件、查閱或翻查已存檔文件及電子法院持有的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資料、翻查訟案登記冊及進行電子支付。

  4. 該系統並非訴訟雙方之間送達文件的平台。訴訟雙方之間以電子形式送達文件受法例第638章第16條和適用的電子規則及電子實務指示所規管。只要送達方和接收方商妥,訴訟雙方便可選用任何其他合適的電子平台(不包括該系統)以電子形式送達文件。

  5. 所有法庭使用者均須先行註冊,方可全面使用該系統的電子服務。註冊開立該系統的用戶帳戶費用全免。正在進行的或新的電子程序的訴訟方及其法律代表(如有)、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律師行、政府部門、執法機關及法定團體,可註冊以使用該系統提供的全部服務。

  6. 使用電子系統屬自願性質。為鼓勵使用者在該系統推行初期轉用電子模式,若該系統使用者在第一階段電子法院(見下文第9段)所處理的費用項目屬主要或直接以電子方式處理法院文件,則相關項目可獲八折優惠。具體而言,第一階段電子法院的相關費用項目寛減優惠由該系統於該等法院級別開始推行的日期起計,為期五年。

  7. 沒有註冊帳戶的市民亦可以使用該系統的部分服務,這些服務主要與翻查可供公眾查閲的電子文件有關。

  8. 司法機構會分階段推行該系統。第一階段涵蓋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傳票法庭;而第二階段將會擴展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的其餘部分,以及小額錢債審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