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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條款及細則

同意條款及細則

  1.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經指定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本系統」)為第638章《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該條例」)第7條所述的電子系統,本系統可透過司法機構入門網站接達。本系統使用條款及細則會按照條款及細則的規定不時作出修改及/或增補。進入及使用本系統即表示無條件接受有關條款及細則。

定義

  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 「電子法院」指任何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該條例第6條訂立的規則所指明的法院及/或審裁處;
    • 「電子服務」指本系統內為適用的電子法院而設的電子科技服務;
    • 「註冊用戶」指按照《關於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的事宜之行政指示》註冊成為本系統用戶的人士;及
    • 「用戶」指任何使用本系統的人士,包括註冊用戶。

用戶的責任

  1. 每名用戶必須遵守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電子實務指示以及由司法機構政務長發出的行政指示
  2. 每名用戶同意只為合法目的使用電子服務,而且必須遵守本條款及細則。用戶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電子服務,亦不得以損害或可能損害、干擾或妨礙電子服務的方式使用電子服務,使任何其他用戶無法使用或接達電子服務。用戶亦不得通過任何手段使用此電子服務獲取或試圖獲取此電子服務並不預期提供的任何材料、資料、數據或文件。
  3. 在不損害本文所載其他條款及細則的一般性原則下,用戶必須先備有所需的電腦硬件、軟件和通訊線路,否則未必能夠使用有關電子服務。詳情請參考《關於使用司法機構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詳細技術要求的行政指示》。 用戶須自行安排及負責有關的電腦硬件、軟件、網絡和通訊線路,並與供應商訂立有關合約及承擔全部所需開支,司法機構不會就用戶的有關安排所引起的義務、蒙受任何開支損失或責任負責。
  4. 除非另有註明,註冊用戶可根據註冊用戶獲授予的取用權使用本系統的所有電子服務。非註冊用戶可使用的電子服務的範圍則設有限制。
  5. 用戶提供予本系統的資料必須為完整及準確,如有需要,可呈遞正確的附件。有關聯絡資料方面(包括但不限於電郵地址、聯絡電話號碼及聯絡地址),用戶必須時常保持有關資料更新。對於用戶為上述用途所保存及/或提交的資料的任何不準確之處、誤差或虛假/過時陳述,司法機構概不負責。
  6. 本系統接受以個人或機構名義註冊。在機構帳戶方面,將設有主要管理員(「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輔助管理員」)帳戶及機構用戶(「機構用戶」)帳戶。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獲該機構授權管理機構内的帳戶。該持有人將代表有關機構擔當統籌的角色,就所有關於用戶註冊的事宜與司法機構進行聯絡。由主要管理員轄下的輔助管理員或機構用戶經本系統進行的任何活動及/或交易,均須被視作在有關機構所施加的任何政策或指示的範圍内經主要管理員准許的活動及/或交易。
  7. 主要管理員須採取措施,確保有關機構內接達本系統和使用電子服務的每名用戶,均知悉並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主要管理員尤其須負責管理其轄下的帳戶,包括更新本系統中有關帳戶的終止日期,以適時關閉已離職的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的帳戶,避免出現任何未經許可而使用本系統的情況。主要管理員同時確認並同意,其所屬的機構帳戶內的用戶如違反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內容,將被視作並理解為有關機構已違反條款及細則。司法機構屆時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有關的帳戶。
  8. 電子法院發給註冊用戶的訊息/文件會發送至他/她在本系統內的訊息匣。註冊用戶應定期登入本系統檢查電子法院發出的訊息/文件。
  9. 註冊用戶確認會妥善保護接達和使用電子服務的登入名稱及密碼,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註冊用戶須真誠地以合理的謹慎,把其登入名稱及密碼保密,並不得在任何時間及情況下,授權任何其他人士代表註冊用戶使用其登入名稱及密碼與司法機構聯繫。凡使用註冊用戶的登入名稱及密碼而得以接達電子服務的人士,將被視作該註冊用戶本人使用電子服務。註冊用戶亦必須於每次使用時段結束後登出帳戶。
  10. 如註冊用戶知悉或懷疑其帳戶的登入資料或密碼為任何未獲授權的第三方所知,該註冊用戶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立即更改密碼並通知司法機構的技術支援熱線(機構帳戶持有人則應透過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作出通知)。為免生疑問,所有註冊用戶(包括機構内的各類帳戶的持有人)均須承擔此責任。

網上繳費

  1. 對司法機構進行電子支付由《關於向司法機構作出電子支付的行政指示》所規管。當用戶在網上繳費,用戶會被導向到指定服務供應商的相關繳費通訊閘,以處理該繳費。司法機構不會處理或儲存用戶的信用卡/繳費靈帳戶資料。對於用戶在服務供應商的頁面輸入的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網站是否可供使用,司法機構概不負責。另外,對於網上繳費造成的任何差異或故障,特別是因未能作出網上繳費而最終導致用戶未能使用相關及有關的電子服務,司法機構亦概不負責。

服務供應

  1. 司法機構會致力在系統維修以外的所有時間維持本系統的服務,但無法確保本系統在所有時間或任何特定時間可供使用,亦不能確保本系統在任何時間均運作無誤。司法機構不會作出陳述或保證,用戶可以無間斷、適時、安全或無誤地接達本系統,但會盡所有合理的努力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如本系統因任何原因而沒法使用,用戶應確保他/她可利用其他方法處理緊急或具時間敏感性的事宜及獲取資訊。對於因通訊設施停頓或發生故障而導致任何傳輸延誤及失敗所引起的所有申索,司法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對任何一方因而招致(不論如何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2. 司法機構保留權利,可全權酌情決定修改、更改或中止可提供予用戶的電子服務的任何範疇,而無須事先給予通知。司法機構無須因更改、暫停或中止電子服務而對用戶或任何第三者負上責任。

資訊安全

  1. 本系統會對上載的文件進行病毒/惡意軟件掃描,一旦懷疑任何文件可能受到感染,系統或會拒絕/隔離該文件。可是,用戶必須自行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其使用此電子服務的方式不會令自己的電腦系統蒙受被病毒/惡意軟件或惡意電腦程式碼攻擊的風險,或受到其他方式的干擾而可能遭受損害。對於透過本系統處理的任何相關事宜及其他通訊的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或保密性,司法機構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終止註冊用戶的帳戶

  1. 為確保註冊用戶恰當地使用電子服務,假如司法機構合理地認為某註冊用戶未有遵守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規定,或可能有任何並非真正帳戶持有人的惡意用戶進行惡意活動,則司法機構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並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任何註冊用戶的帳戶。
  2. 假如註冊個人用戶希望終止其帳戶,他/她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内盡量在終止帳戶的三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司法機構。
  3. 如主要管理員不再代表某機構或該機構無意繼續作為本系統註冊用戶或該機構即將/已中止其業務,該機構的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或獲授權代表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於三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司法機構。在終止輔助管理員或機構用戶帳戶方面,有關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任何輔助管理員須更新本系統下的帳戶結束日期。如某機構的所有主要管理員帳戶均已終止,則該機構的所有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也不能繼續使用。

責任的限制

  1. 司法機構會致力確保電子服務內的資訊準確,但不能保證任何資訊在所有時間均為準確及完整。

彌償

  1. 用戶同意,就其使用電子服務或本系統內的資料或材料而引起的申索或爭議中,司法機構所招致與之相關的損失、損害賠償、訟費、債務及支出,向司法機構作出彌償。
  2. 司法機構未能或延遲行使或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當中任何權利,並不代表司法機構放棄有關執行上述權利的權利。

變更

  1. 司法機構可在作出或不作出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暫時停載或中止本系統的任何資料或功能,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 司法機構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對本條款及細則加以修改及/或增補。經修改的條款及細則於發布時即時生效,而用戶繼續使用電子服務會被視為接受更新或經修訂的條款。註冊用戶應不時查看訊息匣或瀏覽本網頁,以查閱更新的條款及細則。

語言

  1. 本中文條款及細則為英文版本的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須以英文版本為準。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的選擇

  1. 本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限並據此詮釋。任何因本條款及細則而引起的爭議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與相關法例及電子實務指示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概以法例及電子實務指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