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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司法機構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預付款帳戶的條款及細則

1. 同意條款及細則

1.1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綜合系統」)機構帳戶用戶使用預付款帳戶,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預付款帳戶的條款及細則會按照條款及細則的規定不時作出修改及/或增補。使用預付款帳戶即表示無條件接受有關條款及細則。

2. 定義

2.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電子法院」指任何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6條訂立的規則所指明的法院及/或審裁處;

 「電子服務」指綜合系統內為適用的電子法院而設的電子科技服務;及

 「用戶」指任何使用綜合系統內的預付款帳戶的人士。

3. 申請

3.1 司法機構接受以機構名義在綜合系統申請開立預付款帳戶。綜合系統預付款帳戶分為主帳戶和子帳戶,其中主帳戶適用於機構的總部,而子帳戶則適用於機構的每個分支代號(如適用)。

3.2 司法機構在收到主要管理員(「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接納下文所列條款及細則後,同意向有關機構提供預付款帳戶。

3.3 司法機構擁有開立、暫停或終止預付款帳戶的絕對酌情權。

3.4 除本條款及細則外,有關使用綜合系統的條款及細則亦同樣適用於預付款帳戶。如兩者出現任何衝突或抵觸,則該衝突或抵觸之處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4. 用戶的責任

4.1 每名用戶同意只為合法目的使用預付款帳戶,而且必須遵守本條款及細則。用戶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預付款帳戶,亦不得以損害或可能損害、干擾或妨礙預付款帳戶的方式使用預付款帳戶,使任何其他用戶無法使用或接達預付款帳戶。

4.2 綜合系統機構帳戶設有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輔助管理員」)帳戶及機構用戶(「機構用戶」)帳戶。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獲機構授權申請開立預付款帳戶。該持有人將代表有關機構擔當統籌的角色,就所有關於預付款帳戶的事宜與司法機構聯絡。由主要管理員轄下的輔助管理員或機構用戶經綜合系統進行的任何預付款帳戶活動及/或交易,均須被視作在有關機構所施加的任何政策或指示的範圍内經主要管理員准許的活動及/或交易。

4.3 主要管理員須採取措施,確保每名用戶均知悉並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主要管理員尤其須負責管理機構的預付款帳戶。主要管理員同時確認並同意,其所屬的機構帳戶內的用戶若違反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內容,將被視作並理解為有關機構已違反條款及細則。司法機構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終止相關預付款帳戶。

4.4 有關預付款帳戶的訊息會發送至用戶在綜合系統內的訊息匣。用戶須定期登入綜合系統檢查訊息。

4.5 如用戶知悉或懷疑其帳戶的登入資料或密碼為任何未獲授權的第三方所知,該用戶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立即更改密碼並透過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通報司法機構的技術支援熱線。而在通報前因預付款帳戶處理交易而招致的損失,一概由用戶承擔。為免生疑問,所有用戶(包括機構内的各類帳戶的持有人)均須承擔此責任。

5. 繳交款項

5.1 機構可自願向司法機構繳交不賺取利息的預付款項,金額由機構決定,但機構的預付款帳戶結餘須不少於司法機構所指定的最低金額。在成功繳交首筆預付款項後,機構將獲發一個預付款帳戶。綜合系統將為機構的總部開立一個主帳戶,亦會為機構的每個分支代號(如有的話)開立一個子帳戶。

5.2 預付款項將存入指定的主帳戶或子帳戶。主要管理員及獲相關使用權限的輔助管理員可將帳戶結餘在同一機構的主帳戶和(各)子帳戶之間轉移。

5.3 預付款項須為整數的港幣金額。

5.4 在機構帳戶終止前,不得提取或兌換預付款帳戶的可用結餘。可用結餘不會累算任何利息或收益。

5.5 若指定主帳戶或子帳戶的可用結餘足以扣除全數,機構用戶可透過從指定的主帳戶或子帳戶扣款的方式,繳付就其要求及據此而獲得的服務的相關費用及收費以及向法院/審裁處存入或支付款項。若指定主帳戶或子帳戶的可用結餘不足,機構用戶則須以其他付款方式繳付款項。

5.6 對司法機構進行電子支付(包括繳付預付款帳戶的預付款項及透過從預付款帳戶扣款的方式繳款)受《關於向司法機構作出電子支付的行政指示》所規管。當機構用戶在網上繳費,機構用戶會被導向到指定服務供應商的相關繳費通訊閘,以處理該繳費。司法機構不會處理或儲存機構用戶/機構的信用卡/繳費靈帳戶資料。對於機構用戶在服務供應商的頁面輸入的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網站是否可供使用,司法機構概不負責。另外,對於網上繳費造成的任何差異或故障,特別是因未能作出網上繳費而最終導致機構未能使用相關及有關的電子服務,司法機構亦概不負責。

5.7 若透過從機構預付款帳戶扣款的方式繳付費用及收費後而需要作出退款,有關不計利息或收益的退款將存入原先用作繳費的預付款帳戶。如屬退還向法院/審裁處存入或支付的款項,有關退款不會存入預付款帳戶/子帳戶,而會按照相關專用的訴訟人儲存金規則處理。

5.8 司法機構將備存機構的預付款帳戶自交易日期起計為期12個月的交易紀錄,且在12個月後不承擔提供該交易紀錄的責任。用戶可於該12個月內透過綜合系統查閱預付款帳戶的交易詳情。除非在交易日期起計30天內,機構按司法機構公布的方式向司法機構報告任何不準確之處,否則綜合系統上顯示的資訊及交易將被視為正確無誤。

5.9 若因技術問題或其他原因,機構繳付的金額未被記錄或被錯誤記錄、計算或扣除,司法機構仍有權在預付款帳戶中收取相關金額或不足的差額。

6. 服務供應

6.1 司法機構保留權利,可全權酌情決定修改、更改或中止可提供予用戶的預付款帳戶的任何範疇,而無須事先給予通知。司法機構無須因更改、暫停或中止預付款帳戶而對用戶或任何第三者負上責任。

7. 資訊安全

7.1 用戶必須自行採取預防措施,確保其使用預付款帳戶的方式不會令自己的電腦系統遭受被病毒/惡意軟件或惡意電腦程式碼或其他干擾方式損害的風險。對於透過綜合系統處理的任何交易及其他通訊的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或保密性,司法機構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終止預付款帳戶

8.1 為確保用戶恰當地使用預付款帳戶,假如司法機構合理地認為某用戶未有遵守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規定,或可能有任何未必是真正帳戶持有人的惡意用戶進行惡意活動,則司法機構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並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任何預付款帳戶。

8.2 除非機構帳戶被終止,否則機構不能終止預付款帳戶。機構帳戶終止後,預付款帳戶(包括主帳戶和子帳戶)內的任何結餘,在扣除有關在機構帳戶的電子服務或其他服務或由此引起而應付予司法機構的金額後,將不計利息或收益退還機構。預付款帳戶一經終止,便不能重啟。

8.3 退還給機構的金額將基於司法機構持有的紀錄計算,除明顯錯誤外,該紀錄應被視為具有決定性。收到退款後,機構將被視作已接受退款金額為經正確計算,並免除司法機構與退款有關的任何進一步法律責任,包括該退款計算中的任何不足或錯誤。

8.4 在預付款帳戶終止後5年內,如有關機構仍未認領預付款帳戶內的結餘,則該結餘可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被視為收受作政府用途的款項,並成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惟須遵守根據該條例提出的退款申索。

9. 不得轉讓條款

9.1 機構不得把本文所載條款及細則所規定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予或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或准許轉讓予或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機構亦不得把預付款項轉讓予或轉移給任何第三者。

10. 法律責任的限定

10.1 司法機構會致力確保預付款帳戶內的資料準確,但不能保證任何資料在所有時間均為準確及完整。

10.2 司法機構不保證供司法機構收發資料、訊息或指示的聯線網絡的可靠性。對於因通訊設施停頓或發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資料、訊息或指示延遲或無法傳送、接收或執行的情況,司法機構及其官員或僱員概不負責。對於因上述情況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開支、賠償和法律責任,司法機構及其官員或僱員亦概不負責。

10.3 對於綜合系統預付款帳戶的可用情況或表現,司法機構概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對於因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依據、或不能使用或無法使用綜合系統預付款帳戶及有關系統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法律責任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而生的損失、法律責任或損害),司法機構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彌償

11.1 機構同意,就用戶使用預付款帳戶而引起的申索或爭議中,司法機構所招致與之相關的損失、損害賠償、訟費、債務及支出,向司法機構作出彌償。

11.2 司法機構未能或延遲行使或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當中任何權利,並不代表司法機構放棄有關執行上述權利的權利。

12. 變更

12.1司法機構可在作出或不作出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暫停或中止預付款帳戶的任何資料或功能,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2.2 司法機構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對本條款及細則加以修改及/或增補。經修改的條款及細則於發布時即時生效,而用戶繼續使用預付款帳戶會被視為接受更新或經修訂的條款。用戶應不時查看訊息匣或瀏覽本網頁,以查閱更新的條款及細則。

13. 語言

13.1 本中文條款及細則為英文版本的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須以英文版本為準。

14.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的選擇

14.1 本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限並據此詮釋。任何因本條款及細則而引起的爭議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