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關於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是區域法院轄下的法庭,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派處理根據以下條例提起的法律程序:
- 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 第16章《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 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 第181章《婚姻條例》
- 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
- 第184章《婚生地位條例》
- 第188章《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 第290章《領養條例》(第5部和第23B條除外)
- 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
- 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第512章《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的第3部
- 第639章《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大多是離婚主訴訟及與離婚所引起的事宜相關,例如關於附屬濟助的爭議,以及關於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包括暫時及永久遷離香港)。
因應全球趨勢,家事法庭鼓勵訴訟各方參與法庭程序以外的替代爭議解決模式,例如調解和財務糾紛的私人審裁。此外,家事法庭亦透過法庭程序中的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及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協助訴訟各方就其爭議達成協議。此等聆訊由一名法官主持,如情況適合,亦可由一名調解員協助。
家事法庭自2024年4月起推行家事法庭轉介調解先導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