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訊陪審員指引 PDF 版本 (849KB)
- 刑事審訊陪審員指引
- 法庭聆訊時間是怎樣的?
- 如何揀選首席陪審員?
- 如有個人問題,該怎麼辦?
- 我可以與陪審員以外的人聯絡嗎?
- 為何陪審團在聆訊期間需要退席?
- 審訊程序
- 陪審團在總結詞後退席商議
- 我可以和其他人討論審訊內容嗎?
- 裁決
-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 陪審員專用電梯
- 我可以在哪裏休息或享用茶點?
刑事審訊陪審員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已獲選擔任陪審員的你介紹一下陪審員的職責及法庭的運作方式。
雖然出任陪審員可能會給你帶來不便,但請考慮一下陪審團制度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出任陪審員,不只是為了公民義務,也是一項光榮。
陪審團制度落實了被告人須由同一社會的人士審訊裁決的原則。透過陪審制度,法律制度得以密切配合社會的公德意識和見解態度。作為陪審員,你須對接受審訊的被告人及社會大眾承擔責任,確保司法公正。
如有個人問題,該怎麼辦?
審訊期間,如果你有任何個人問題,應透過首席陪審員在法庭公開向法官提出。如對有關法庭設施等一般事項有疑問,則可向法庭傳達員查詢。
除上述情況外,陪審員不應與法庭傳達員交談,在審訊進行期間,也不應與律師、證人或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交談。
我可以與陪審員以外的人聯絡嗎?
審訊期間,陪審團成員之間,只可以在陪審員休息室範圍內討論審訊內容,但不得與家人、朋友或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人談論。
陪審員如在聆聽或理解證供方面遇到困難,應立即告知主審法官。
為何陪審團在聆訊期間需要退席?
法官考慮律師陳詞時,可能會請陪審團退席,這情況在刑事審訊過程中經常出現,陪審員無需著意。法庭在陪審團退席期間討論的,都是有關法律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須在陪審團缺席的情況下由法官決定。
審訊程序
審訊程序一般如下:
- 檢控官向陪審團簡述案情概略。
- 檢控官傳召證人出庭作證,在訊問後,辯方律師會盤問證人。如有需要,檢控官有權在辯方律師的盤問後覆問證人。
- 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可傳召證人作證,辯方證人亦會接受盤問和覆問。
- 法官可於舉證期間向證人提問,以資澄清。
- 完成舉證後,檢控官向陪審團陳詞。
- 辯方律師向陪審團陳詞。
- 最後,法官向陪審團作總結,藉以提醒陪審團有關證據,並就法律的觀點給予指導。
你可隨意在審訊期間寫下筆記,但是,你的主要職責是聆聽和觀察 —— 小心聆聽一切說話,並仔細觀察證人的表現。請記得,在審訊的最後階段,雙方律師及主審法官將會請陪審團注意他們認為重要的證據。
陪審團在總結詞後退席商議
法官完成總結後,陪審團會在法庭傳達員的帶領下,退席商議,考慮裁決。陪審團退席後必須與外界隔離,直至達成裁決或由法庭下令解除責任。如陪審團未能在一天內達成裁決,便會獲安排在高等法院的相關設施內留宿。期間任何人士都不得接觸陪審團,陪審團亦不得與外界講話,只可以各成員之間互相交談。
在作出決定時,你必須完全不理會在法院以外關於審訊的所見所聞。你應只考慮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如有訊息需要傳達,須以書面向法官表達,陪審團可以把訊息經法庭傳達員交給法官。
如果你需要通知家人你需要留在法庭商議裁決,你必須先得到法官的許可。一般來說,你只需把一張寫有需要聯絡人士的名字及電話的便條交給法庭傳達員便可。
達成裁決後,首席陪審員應告知法庭傳達員。再度開庭時,書記主任會詢問首席陪審員裁決的結果。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
《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4級罰款(現時為$25,000)及入獄3個月。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根據香港法律第3章《陪審團條例》第31(1)條,陪審員可按出任陪審員的時間或日子,獲發津貼。除此之外,如果有人由於出任陪審員而引致極大經濟損失,因而申請額外津貼,主審法官可酌情命令給予額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