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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務及設施 >法庭服務簡介 > 被委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須知

被委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須知pdf 版本 (134KB)

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你被委任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該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監管人”),須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本須知旨在介紹監管人所擔當的角色,以及其須負的責任。本須知亦會特別講述監管人須採取的某些措施。如有疑問,應請教律師,或請求法院提供進一步的指示或澄清。

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

在法院委任你的命令中,會清楚列出你的權力。該等權力只限於處理該人的財產和財務事宜。

要是出現以下情况,你的權力便會終止:

  1. a) 法院信納該人已經康復;或
  2. b) 該人已去世;或
  3. c) 已經委任另一產業受託監管人代替你。

產業受託監管人的責任

你有責任:

  • — 在任何時候,行事時均符合該人的最佳利益
  • — 在使用該人的金錢時,確保能給他 / 她最好的生活質素
  • — 履行法院所有指示和命令
  • — 開立一個監管人銀行戶口
  • — 看管該人的財產
  • — 確保收取所有收入,並準時支付所有賬款
  • — 替該人申索其應得的所有社會保障福利
  • — 每年或在法院提出要求時準備賬目
  • — 將所有重要文件和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 — 確保該人的物業有妥善保安;維持物業有合理的維修狀况;以及替物業購買足夠的保險
  • — 處理該人的稅務事宜
  • — 在處理該人的積蓄及/或投資前,先取得法院的准許
  • — 在該人的財務狀况有任何轉變,例如你發現他/她擁有其他資產,或如他/她繼承了任何財產或金錢時,將消息通知法院
  • — 在該人有可能結婚、離婚或牽涉於任何法律程序時,將消息通知法院
  • — 在考慮準備法定遺囑時,將消息通知法院
  • — 在該人的地址和住宿費用有所變更時,將消息通知法院
  • — 在該人康復後,將消息通知法院
  • — 在該人的去世後,將消息通知法院

取得法院指示

請注意,在法院裁斷一個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後,如果要處理其產業(包括資產和財務),便必須獲得法院批准。

雖然你是該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但並不代表你可隨意處理其財產和財務事宜。你代該人做任何事情前,必須核對法院委任你的命令,確保你有權這樣做。換句話說,如果你想要出售該人的物業、股份和股票,便需要法庭在命令中特別作出指示,才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需要代該人做某些事情,而法院委任你的命令又沒有賦予你這樣的權力,你便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得到法院特別授權後,方可做該事情。如有疑問,應請教律師。

你作為產業受託監管人須採取的措施

1. 產業受託監管人銀行戶口

當你被委任為產業受託監管人後,你便需開立一個產業受託監管人銀行戶口。你須向銀行出示法院委任你為產業受託監管人的命令。開立產業受託監管人銀行戶口後,必須將所有屬於該人的款項存入該戶口內。如果該人有任何福利或收入,你便必須安排該等款項存入產業受託監管人的銀行戶口內。

你必須時常分清該人的金錢和你自己的金錢。

2. 通知

你必須通知所有有關當局(例如稅務局、土地註冊處,以及水、電、煤氣供應商),你現在擔任該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

3. 記賬

你須要做的事情,包括每年(或法院特定的任何時期)提供賬目,交代你如何處理已代該人所收的款項,以及如何代他/她用款。法院通常會在委任你的命令上註明你有責任提供賬目。

為了方便準備賬目,請你:

  1. a) 將所有你代該人所收的款項存入產業受託監管人的銀行戶口內;
  2. b) 從該戶口支付所有該人的帳款;以及
  3. c) 保存所有銀行月結單、收據和發票

現隨本須知附上帳目結算表的樣本,以供你參考。

如果你未能按照命令提供賬目,則你作為該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的身份便有可能被解除,而你也可能被他/她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