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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申請管養及贍養令

誰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提出申請?

  1. 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可在無起訴監護人的情況下提出申請);或
  2. 社會福利署署長。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可發出關於哪些事宜的管養令?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的命令;
  2. 有關父母其中一方探視未成年人的權利的命令。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可發出哪些贍養令?

法庭於顧及答辯人(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可發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其認為合理的命令:

  1.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該筆款項(不論是整筆或分期支付)乃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用以應付此項命令發出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或用以應付上述兩者;
  2.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申請人定期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
  3.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保證(以令法庭滿意為準)定期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
  4. 規定該名父親或母親將某項財產移轉予該未成年人,或為該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移轉予該申請人的命令;
  5. 規定該名父親或母親為該未成年人的利益作出授產安排(以令法庭滿意為準)的命令;該項財產須屬該名父親或母親如此有權享有的財產。

申請程序

你須到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以原訴傳票方式所提出的申請。原訴傳票的訂明格式(《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內之表格10)可於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發出原訴傳票時,你須同時將支持該申請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以下簡稱為誓詞/誓章)送交存檔。誓詞/誓章的常用表格亦可於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

原訴傳票和支持申請的誓詞/誓章須送達答辯人。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提出申請時,須於誓詞/誓章內提供甚麼資料以支持申請?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申請任何命令時,你須於支持申請的誓詞/誓章內提供所有詳情及相關資料,供法庭考慮。如果申請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及/或探視,通常須提供以下詳情:

  1. 申請人(自該未成年人出生以來)的所有住址;
  2. 答辯人(自該未成年人出生以來)的所有住址;
  3. 該未成年人(自出生以來)的所有住址;
  4. 申請人的年齡、出生日期及婚姻狀況;
  5. 答辯人的年齡、出生日期及婚姻狀況;
  6. 除該未成年人外,申請人有否其他子女?
  7. 除該未成年人外,答辯人有否其他子女?
  8. 所有因本申請而權益可能受影響者的詳細資料,以及其與該未成年人的關係;
  9. 該未成年人一直以來及將來所有照顧者的詳細資料;
  10.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審裁處或主管當局,有否關乎該未成年人的父母身份、管養、照顧和管束或監護權的任何其他正在進行或已完結的程序;若有,則須提供:
    1. 該些程序的詳情,包括在何法院、審裁處或主管當局開展、案件編號及性質、結果或當前狀況,以及該些程序中有否發出任何命令;
    2. 該些程序展開的日期;
    3. 訴訟各方的姓名;以及
    4. 該些程序中的任何已知或預計的審訊日期。
  11. 有關該未成年人的現行安排:
    1. 說明該未成年人目前居住的地點及同住者;
    2. 說明該未成年人現時就讀的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或若該未成年人正從事工作,則提供其工作地點、工作性質及正接受的培訓詳情;
    3. 說明現時何人為該未成年人提供經濟支援或分擔其經濟支援及分擔的程度,以及該些經濟給養的財政來源;
    4. 說明目前有否任何探視安排;
    5. 說明對該未成年人的現行安排已實施多久。
  12. 若獲頒發有關命令,對該未成年人未來的安排:
    1. 說明命令頒發後,該未成年人的居住地點及同住者;
    2. 說明對該未成年人的未來教育有否任何規劃;
    3. 說明何人會提供該未成年人的經濟支援,以及該些經濟給養的財政來源;
    4. 說明會否於命令頒發後作出任何探視安排。

法庭會考慮甚麽?

法庭會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並可能會考慮父母的行為及意願。

如何送達原訴傳票(及支持有關傳票的誓詞/誓章)?

你必須安排將經蓋印的原訴傳票文本,連同支持有關傳票的誓詞/誓章,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

程序流程圖

第一步 — 決定你尋求的法庭命令

你應考慮你希望尋求的具體命令,即關於管養、探視及/或贍養方面的命令。

第二步 — 準備文件

你應準備一份原訴傳票、支持該傳票的誓詞/誓章,以及所有證物(即支持申請的文件證據)。

第三步 — 於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

你須將原訴傳票、支持該傳票的誓詞/誓章,連同所有證物一併提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你存檔該些文件後,家事法庭登記處會定下一個聆訊日期予各方出庭應訊。

你應保留該些文件的蓋印副本,以便送達答辯人。

第四步 — 送達答辯人

你須將原訴傳票、其支持誓詞/誓章,連同所有證物送達答辯人。

你應妥善保存送達證明,並在你的申請所獲安排的聆訊日期前,將證明所有有關文件已妥為送達的誓詞/誓章於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

第五步 — 出席聆訊/指示

出席聆訊時,你應已準備妥當就有關未成年人福祉的事宜以及你申請的命令,向法庭陳詞。如你同時亦為未成年人尋求贍養令,亦須做好準備向法庭說明未成年人的經濟需要,以及你和答辯人雙方的經濟需要和資源。

未成年人無需出席聆訊。

聆訊程序如何進行?

法庭在聆訊中可能會頒下合適的命令,或給予進一步指示並押後聆訊至另一日期以作進一步考慮。法庭發出的進一步指示可能包括存檔進一步的證據,或要求社會福利署準備社會調查報告以供法庭參考。

如各方同意申請,會如何?

如答辯人同意申請,你和答辯人可向法庭存檔同意傳票,以供法庭考慮和批准。同意傳票的常用表格可於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

請注意,即使各方同意申請,法庭仍可按需要決定開庭聆訊處理你的申請或就申請作出進一步指示。因此,除非法庭明確地以書面指示你無需出庭,否則你應準時出席聆訊。

你可於何處取得法律意見?

你在提出申請前先尋求法律意見會較為穩妥。尋求法律意見方面,你或許希望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查詢電話:2537 7677),或自行延聘律師。有關詳情請參閱《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單張。該單張可於各法院大樓、法律援助署辦事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請注意,雖然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會盡力在申請程序上予以協助,但他們並非律師,故不得提供法律意見,亦不得代為填寫申請所需的表格。

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於民政事務處為市民提供初步法律意見,範疇涵蓋家事法律事宜。

需要繳付甚麼費用?

原訴傳票的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

如何聯絡我們?

家事法庭登記處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法院大樓閣樓二
電話:
2840 1218
傳真:
2523 9170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請參閱司法機構網頁: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