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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務及設施

執達事務組 pdf 版本

執達事務組

  • 司法機構轄下的執達事務組負責兩類重要工作,以協助確保司法工作得以公平恰當地執行與落實。
  • 首先,執達主任及執達主任助理須按照法院、審裁處或訴訟人士的要求向訴訟各方送達傳票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件。這項工作十分重要,因為,在訴訟中當訴訟各方均須出席在法院或審裁處進行的聆訊時,除非有證據確定出庭傳票已按法例所訂明的方式送達有關人士,否則聆訊將不能繼續進行。
  • 此外,在促使有關人士完全遵從及履行法院或審裁處的判決及命令時,執達事務組也擔當重要的角色。例如,如果法院命令判定債務人償還債項,或命令某人遷出某處所,但有關人士未有遵從命令,勝訴一方可以向執達事務組提出申請,以適當的步驟追回債項或收回物業。

送達傳票及法律文件

執達事務組主要負責送達傳票或法律文件,與及有效執行法庭的判決或命令。執達主任或執達主任助理亦會就法律訴訟和執行法庭判決的事宜,與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司法機構合作,執行司法及司法以外的服務。

除此之外,執達主任亦有權拘禁涉及海事訴訟的船舶。

誰需要送達傳票及法律文件?

法庭及審裁處發出的傳票或法律文件,均須送達訴訟人及證人。最常見的包括民事訴訟的傳訊令狀、裁判法院的交通及雜項案件傳票、各個法院的聆訊通知書、刑事案件的審訊通知書、各審裁處的申索通知書、控罪書及公訴書、證人傳票、傳召出庭令、互爭權利訴訟傳票,與及由外地法庭發出而須在香港送達的外地法律程序文件。

除法庭及審裁處須送達上述文件外,民事訴訟中的與訟人也須負責將令狀、原訴傳票或申索通知書等文件送達對方,並須向法庭證明已根據法例規定送達有關文件,才可以繼續進行其他程序。任何與訟人,尤其是沒有律師代表的人士,皆可要求執達事務組代其送達文件。

怎樣送達文件?

實際的送達方式—即如何實質地傳送或交付有關文件—已在有關條例訂明,或依照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官或司法常務官的指令進行。最常見的送達方式包括:

  • 平郵郵遞
  • 掛號郵遞
  • 面交送達

代表與訟人的律師可負責將傳票及法律文件送達對方。如與訟人沒有律師代表,可要求執達主任助理代辦。舉例說,涉及小額錢債或勞資糾紛的申索人,由於不得聘請代表律師,申索人可將發給被告人 / 答辯人 / 證人的傳票等交由執達主任助理代為送達,而不必自行送達。

倘若未能將文件成功送達對方,可要求法庭作出替代送達的命令,由法庭決定採取甚麼步驟讓與訟的另一方知悉有關文件。

送達文件的收費與費用

各級別法院送達文件的收費詳情已載列於有關條例。

執達事務組如何協助執行法庭命令 / 判決?

閱讀這小冊子餘下內容前,宜先注意以下要點:

  • 執達事務組會依法盡力協助申請人;可是,申請人須知道,在某些情況下,如被告不名一文或不知所蹤時,判決是無法執行的。
  • 申請人也須注意,執達主任只能按申請人的指示執行法庭的判決及命令,他們沒有責任替申請人追尋債務人的下落或確保申請人能夠取回債項。
  • 再者,執達主任也未必能替申請人成功取得任何款項或扣押任何有價值的財物。在這些情況下,判定債權人仍需負擔執行費用。
  • 申請人向執達主任發出指示時必須小心謹慎,如錯誤扣押他人財物及實產而引致任何索償,須由申請人而非執達主任承擔責任。
  • 執達主任負責執行法庭命令及判決。他們獲授權:
    1. 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財物和實產,而價值則相等於應付予判定債權人的判定金額以及執行命令 / 判決所需的開支;及
    2. 收回土地或房產。

我應當何時申請強制執行命令 / 判決?

當你取得法庭或審裁處判對方付款的命令 / 判決或裁決後,若對方沒有遵從,你便可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該項命令 / 判決或裁定。

你可根據案件性質申請執行令,執行令狀種類包括:

  •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當債權人未能取回判定債項時適用)
  • 財物扣押令(當勝訴一方已向區域法院提交財物扣押申請時適用)
  • 管有令狀(收樓令)(在判決發出後,勝訴一方仍未能收回有關土地 / 房產時適用)

如何申請執行命令 / 判決?

申請人應到下達有關命令 / 判決 / 裁決的法庭、土地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執行令狀。

如屬勞資審裁處的判令,申請人應向有關審裁處領取一份裁定證明書,然後往區域法院登記處或透過勞資審裁處登記該裁定證明書,籍此申請發出執行令狀。

登記處職員會將一份申請表(稱為便箋)及一張令狀表格發給申請人,申請人需填寫被告人的資料和追討的金額。為確保令狀可以順利執行,申請人必須填上判定債務人 / 被告的正確地址。獲授權的法庭人員將批發令狀。

申請人需於相關登記處的會計部繳付按金,以支付私人護衛員費用及執達主任的交通開支。

如你是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註冊用戶,你亦可透過該系統申請執行令狀。詳情請參閲司法機構網站有關電子法院的資訊(www.judiciary.hk/zh/e_courts/index.html)。

取得執行令狀後應怎麼辦?

取得法院批出的執行令狀後,申請人須帶同該令狀、按金收條及已填妥的申請表格BF 59,前往任何一個執達主任辦事處申請執行該令狀。如令狀為財物扣押令,申請人只須將執行令狀直接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處理。

如有需要,執達事務組可代安排私人護衛員陪同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以便在成功執行令狀後看守被扣押的財物及實產。然而,申請人亦須填妥並遞交一份承諾,承諾如已繳付的按金款額不足以支付因獲提供護衛員服務而招致的費用,申請人會應要求支付該等護衛員費用。

執行有關令狀的日期及時間將按照申請的先後次序編排。執達主任將按申請表格BF 59上的指示執行令狀,因此申請人必須小心填寫該表格。

如你是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註冊用戶,同時又取得電子模式的批出執行令狀的話,你便可透過該系統提出執行申請。詳情請參閲司法機構網站關於執達事務相關服務的使用指南(www.judiciary.hk/zh/e_courts/ref_userguide.html)。

執行令狀期間申請人應否在場?

在可行情況下,申請人應該陪同執達主任前往執行令狀,以便當場向執達主任作出指示。

個別申請人的令狀能否獲得優先執行?

所有執行令狀均按收到令狀時的先後次序處理。除非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批准優先執行個別申請人的令狀,否則有關要求將不獲考慮。

須繳付甚麼費用?

申請人須繳付:

  • 執行令狀的存檔費用;
  • 執達主任交通費的按金;及
  • 護衛員費用按金。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執行所招致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因此,執行次數愈多,有關費用便愈大。有需要時,申請人可能需要再次繳付按金。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 / 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申請人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可否取回按金?

不論在任何階段,若申請人決定不再執行令狀,都可取回所剩按金。申請人應致函執達事務組,通知他們有關決定,並要求取回餘款。

執達事務組會通知有關法院的會計部。會計部計算出應發還的按金餘額和備妥款項後,會通知申請人前往領取。

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

執行當日的情況

於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當天,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一名護衛員前往被告人的處所。申請人應盡可能與執達主任一起前往。

若處所內有足夠的財物及實產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扣押與令狀所載的金額及執行令狀所需費用相若的物品。申請人須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否則執達主任將不會扣押任何物品,亦即令狀不能成功執行。

倘若判定債務人當場償還欠款

若判定債務人當場以現金或銀行本票償還欠款(包括執行費用在內),執達主任便不會進行扣押。銀行本票須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抬頭人。判定債務人會獲發正式收據。

倘若執達主任不能進入該處所

執達主任執行財物扣押令時,如兩次嘗試均未能進入該處所,執達主任可申請破門令進入該處所。

扣押成功後會怎樣?

執達主任將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單,並會將一份清單副本交予負責看守物品的護衛員,以確保有關物品不會被擅動或被非法移走。被告有5個工作天(扣押當日與拍賣日不計在內)的期限來清還債項及支付預計的執行費用。如被告仍然不支付款項總額,被扣押的物品將於限期過後的首個工作天公開拍賣。

拍賣所得款項,在扣除所需的執行費用後,會用來償還被告所欠的款項。

我可就出售被扣押的財物給予指示嗎?

假如你擬就被扣押的財物的出售事宜作出任何特定指示,請在執行扣押行動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與執達事務組聯絡。

拍賣一般會在指定的拍賣商的拍賣室舉行。為著你的利益著想,你應出席拍賣會。假如你對出售的財物有興趣,你可在拍賣中隨時出價競投。假如拍賣中的最高出價未達底價,執達主任將會致電給你,聽取你的指示。如你不滿意拍賣結果及希望就有關出售事宜作出其他安排,你必須申請進一步的法庭命令。

申請人如何收取款項?

於法庭收到判定債務人繳付款項當日起計或拍賣日起計14個工作天後,申請人可以到法庭會計部領取款項。

扣押不成功又會怎樣?

若沒有物品或沒有足夠物品可供扣押,而申請人又在現場的話,申請人可即時向執達主任作出提示。若申請人不在現場,執達主任會用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結果。申請人須於14天內向執達事務組作出進一步指示。

若申請人決定取消執行扣押,需以書面通知執達事務組。執達事務組將應申請人的要求,安排把按金餘額退還申請人。

執行管有令狀(收樓令)

執行管有令狀一般包括下列步驟:

  1. 送達「遷出通知書」
    執達主任會聯同申請人前往有關土地 / 房產;把「遷出通知書」送達佔用人,通知佔用人於7天內遷離該土地 / 房產。若大門鎖上,則把通知書張貼門外。

  2. 覆核情況
    於送達「遷出通知書」7天後,執達主任便會按申請人要求安排覆核及收樓。若佔用人已離開,該空置地方的管有權將交予申請人。若有關地方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

  3. 交還土地 / 房產
    在這階段前往該土地 / 房產的目的是為申請人收回土地 / 房產。如有需要,隨行的鎖匠會破門入內。

    如該處有財物及實產,執達主任會加以點算並以清單記錄。

    執達主任會為清單中所列的物品拍下相片,以證明物品的狀況。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為港幣40元。

    申請人須安排搬運工人及交通工具,把該處的財物及實產搬走。申請人有責任看管被告人的財物及實產,並在被告人要求取回物品時,把物品歸還。屆時,申請人將會取得該空置地方的管有權。

能否同時執行管有令狀(收樓令)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可以。如果申請人有權收回土地 / 房產並討回判定債項,申請人可同時執行兩個令狀。主要的分別是執行令狀時會有一名護衛員隨行,該處的物品及實產須由護衛員看守最少8天後才可供拍賣。

服務承諾

  • 執達事務組在收到執行令狀後,執達主任會帶同護衛員嘗試執行該令狀。
  • 執達事務組在收到收樓令後,執達主任會在平均時間十天內將通知佔用人離開的「遷出通知書」送達佔用人。
  • 如果情況許可,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市民的來信。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臨時回覆,並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 為了讓服務更完善,我們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至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查詢

如有一般電話查詢,請致電2802 7510使用我們的互動語音回覆系統。該系統為市民提供有關執達事務組的資料,包括其職責、辦公時間、預約及執行法庭命令 / 判決,與及送達傳票和法律文件等資料。

地址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如果天氣惡劣,執達事務組有甚麼安排?

請參閲司法機構網頁: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