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结案的案件是指被告人被定罪或被判无罪,以及成功申索或申索被撤销的案件 |
^ | 於2009年或之前,以民事案件而言,该定义是按“已处置诉讼方”而界定,即是说,当案中有一方获处置,该案便视为已予处置。由2010年起,该定义已经更改:只有当案中所有诉讼方均已处置,该案才会视作已予处置 |
+ | 其他民事案件包括杂项程序、印花税(条例)上诉案、平等机会诉讼、人身伤害案件、职业性失聪(补偿)上诉案、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上诉案及地产代理上诉案 |
** | 案件数目是指已排期聆讯的非正审申请的案件数目,而结案案件数目是指在本年报报告期内审理的非正审申请的案件数目 |
| 注 (1) : 结案的案件是指已发出最终离婚令或领养令的案件 |
| 注 (2) : 结案的案件是指讼费账单已予处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