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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 (ESCC1108/2020、ESCC2460/2019、ESCC2566/2019、ESCC2410/2019及ESCC495/2020)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郑纪航裁判官(下称“裁判官”)审理的5宗案件的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ESCC2566/2019 及 ESCC495/2020

由于题述案件的被告人已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因此司法机构会待该案的司法程序完结后才作出适当的跟进。

ESCC1108/2020、ESCC2460/2019 及 ESCC2410/2019

案件ESCC1108/2020和ESCC2410/2019的上诉或申请刑期复核时限已届满。

案件ESCC2460/2019的被告人于2020年9月14日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HCMA261/2020)。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法庭存档放弃上诉通知书,有关的上诉已被撤销。

总裁判官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每宗案件的裁决理由或判刑理由,以及法庭程序的相关部分的录音誊本。有关的裁决理由或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已上载司法机构的网页。

总裁判官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题述案件的司法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ESCC1108/2020

被告人于裁判官席前承认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被判监3个月又6天。(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投诉指,裁判官以政见不合为理由去「合理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称赞被告人「热爱社会」,鼓励暴力行为,亦对被告人庭上的恐吓言论,置若罔闻,态度偏颇。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聆讯录音誊本显示,主控官宣读控罪后,要求被告人答辩时,裁判官与被告人有以下的对话:

「被告人:我为香港出头,佢哋就喺我哋中国地方搞事,我就唔钟意嘅,我哋想个个都有餐饱饭食,我就唔想个个都搞坏我哋香港嘅嘢,佢喺我哋中国嘅领事嗰度搞嘢,得唔得?

官:系,对方做啲咩嘢事呢,就同而家控告你嗰一件事呢,系两回事嚟嘅,…

被告人:有咩嘢认唔认吖,认又得,唔认又都得,佢搞坏我哋中国嘅地方我就唔认,我就可以有权做嘢,我唔好话佢梁国雄,我就算佢皇帝我都系照

官:唔系咁嘅道理嘅,黄生,有冇做过呢样嘢系一件事嚟嘅,另外嗰个人佢有做 - - 佢做其他咩嘢事呢,系另外有第二啲事去处理,即系如果佢有犯法,…

被告人:即系咁样,okay,你讲得,我讲唔得,得喇,…

官:如果佢…

被告人:我认呀,冚唥我认晒。

官:你唔同意佢嘅意见嘅,你有第二啲方法处理,但系都唔应该 - - 若然根据控方案情呢,系你有伤害佢呢,咁样系唔应该嘅,明唔明白,黄先生? 」

而被告人在作出轻判请求陈词时,与裁判官有以下的对话:

「被告人:就算系呢个许智峯、黄之锋,呢两个都会死,迟早。

官:唔可以咁样样㗎,黄先生,如果你话你嘅意见不同就要用暴力对你另外一方你意见唔同嘅人嘅话呢,...

被告人:咁我哋呢啲唔用暴力用咩嘢呀?用枪呀?冇枪吖,有枪我用枪打佢。

官:调番转,如果对方都用暴力去对付你呢一方嘅人,你都唔会同意㗎嘛。

被告人:我唔知道我又唔同意,总言之我唔够运就畀佢到,我--佢唔够运畀我到,就系咁多嘢。我就想大家都系得餐饱饭食嘅啫。

官:听我讲吓,黄先生,系。我哋中国人有句老话叫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吖嘛,明唔明白?

被告人:明白。」

裁判官于聆讯中检视了涉案的证物 (一个金属制的凿)、观看了案发时的影像片段和考虑了案例后,决定于判刑前先为被告人索取社会服务令合适性报告。裁判官下令索取有关的报告时说:「我知道黄先生佢 - - 从佢口中呢,似乎系热爱呢个社会嘅,佢只不过系因为自己同对方嘅政见唔同,然之后先至就系做咗今次嘅行为。我相信呢,若然黄先生佢嗰个身体能够可以做一啲嘢去服务社会嘅话呢,佢唔会反对去做社会服务。我打算就系咁样样,因为 - - 因此之故呢,我会索取社会服务令,正如我头先所讲喇,佢嘅心理上面呢,我相信佢系愿意做社会服务,…」

上述几段对话按照其前文后理,可见裁判官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认同或鼓励针对不同政见人士作出暴力行为,更没有「合理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反而就被告人在庭上指会以暴力对付不同意见人士的恐吓言论,再三告诫被告人不可以因意见不同而诉诸暴力。裁判官亦没有赞扬被告人「热爱社会」。裁判官当时只表示,按被告人自己的说法,他热爱社会和因为政见不同作出案中的犯罪行为,从而考虑社会服务令作为一个判刑的选择。

裁判官的口头判刑理由已说明量刑的基础,包括案件的背景、犯罪情节及受害人伤势等因素。根据社会服务令适合性报告,被告人不适合履行社会服务令,裁判官遂判处3个月又6天的即时监禁。裁判官并告诫被告人不可以因意见不同而使用暴力。

裁判官没有表达任何个人或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

ESCC2460/2019

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袭击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和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就两项控罪分别采纳50天和5个月监禁作为量刑基准,基于被告人过往的良好品格而就每项控罪给予约百份之10的判刑折扣。

裁判官在考虑量刑的总体性后,命令首项控罪其中的1个月监禁,与次项控罪的刑罚分期执行。结果,被告人被判监5个月又15天。(裁决理由和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被告人于2020年9月14日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HCMA261/2020)。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法庭存档放弃上诉通知书,有关的上诉已被撤销。

投诉指,裁判官的裁决理由令人难以信服,有违「假定无罪」、「宁纵毋枉」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等普通法的原则。此外,裁判官于量刑时以「自私」、「令人厌恶」去形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偏颇。

裁判官的口头裁决理由,分析了两名控方证人和被告人的证言,亦考虑了已呈堂的证物包括控方证人的医疗报告、辩方呈堂的录影影像片段等。裁判官有权按席前的证供,就各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评论和就事实作出裁断。

裁判官于裁决时明言已谨记适用的法律指引,包括举证责任,并没有违反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见裁决理由的录音誊本第2至3段)

口头判刑理由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分指:

「被告意图进行的行为是自私,不顾及整体公众秩序环境的,令人厌恶的,此等行为令本来整洁及井井有条的香港街道变得涂鸦处处,被涂鸦的物件还须物主或义工费时、费力、费资源、费金钱去修复,去遮闭那些涂鸦标语、口号、图案。那些涂鸦标语、口号有些是充满仇恨及宣扬暴力而令人反感的,此等行为只会破坏、分化香港社会。本席认为被告意图进行的涂鸦行为其严重程度甚至比本席刚才提及的两宗英国涂鸦案件及澳洲涂鸦案件更甚、更差,也更具恶意。」(见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第13段)

裁判官提及「自私」、「令人厌恶」时,旨在指出案件罪责严重之处,并对比其他案例,以说明量刑的考量。

裁判官的裁决和判刑理由没有表达任何个人或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

ESCC2410/2019

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判官裁定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名成立,被判监10个月。(裁决理由和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投诉指,裁判官的判刑偏颇,针对拥有政治立场的被告人。

裁判官于判刑前为被告人索取了劳教中心适合性报告。报告指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合适进入劳教中心。裁判官考虑了案情、其严重性、案例和所有情况后,采纳12个月为量刑基准,基于被告人过往的良好品格,给予2个月的判刑折扣,判处被告人10个月监禁。

裁判官的口头判刑理由清楚交待了量刑的基础和理据,当中没有表达任何个人或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

总结

总裁判官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有关言论的前文后理,有否表达任何偏颇(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等,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总裁判官亦强调,上述案件的裁决、判刑是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总裁判官不适宜亦不会以行政的职能干预任何的司法决定。诉讼任何一方针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总裁判官留意到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并没有或已放弃以定罪不稳妥、刑罚明显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而律政司亦没有以判罚明显过轻为理由提出复核申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同意总裁判官的意见。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