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法院領導負責處理的投訴數目 | 投訴事項 | 2016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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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定的決定 | 法官的行為 | 同時投訴司法/法定的決定和法官的行為 | 不滿法院領導處理原有投訴的手法及/或有關調查結果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4 | 0 | 0 | 5 | 9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21 | 2 | 0 | 不適用 | 23 |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 10 | 1 | 6 | 不適用 | 17 |
總裁判官 | 21 | 3 | 4 | 不適用 | 28 |
小計 | 56 | 6 | 10 | 5 | 77 |
備註: |
i. | 在2016年入稟的案件共有478,141宗。 |
ii. | 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可按照其性質作大致上的分類。在上述涉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中,5宗是與法庭內的態度及行為方面有關;5宗是與在法庭進行實際法律程序時的處理手法有關;1宗是與法庭工作並無直接關係的行為有關;以及5宗是與涉及多於一種類別有關。 |
iii. | 在上述非涉及司法/法定的決定的投訴中,獲證明部分屬實的一宗投訴,是與法庭工作並無直接關係的行為有關。投訴人對一名裁判官提出四項指控:(i)該名裁判官容許私人畫畫老師長時間將車輛免費停放在某法院大樓内;(ii)該名裁判官容許私人畫畫老師在法院的法官辦公室内授課,耗用政府資源(水電);(iii)該名裁判官佔用該法院大樓內其中一樓層的所有洗手間,並且不容許其他職員使用;(iv)該名裁判官以公帑購買數台碎紙機,但購買理由不詳。法院領導發現,該名裁判官確實曾安排其畫畫老師每星期一次在午飯時間到法院私人授課,並讓其將車輛短暫停放在法院大樓内。在使用泊車設施方面,雖然該名裁判官已通知場地經理有關上述安排,但法院領導向該名裁判官指出,有關做法並不恰當,且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於庭内庭外的一言一行均須表現得當。該名裁判官接納有關意見。該名畫畫老師已停止將車輛停放在該處。有關使用洗手間設施的指控未獲證明屬實,且與事實不符。至於碎紙機方面,新添置的兩台碎紙機是放置在法院大樓的不同地點,以供其他裁判官及職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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